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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案号:(2020)赣刑终44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二审 · 2020-05-18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三清山「巨蟒出山」是一根高一百二十八米、最细处直径七米的石柱,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景观。

三个人凌晨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爬上去,在柱体上打了二十六个岩钉,还在顶上飞无人机拍摄。

没有法定鉴定机构,法院请地学专家出检验意见;判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一年、六个月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指导案例147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一七年四月,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同月十五日凌晨四时左右,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张永明首先攀爬,毛伟明、张鹭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其安全;攀爬过程中,张永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于当日六时四十九分左右攀爬至顶部。毛伟明一直跟在后面拉绳索做保护,并沿布好的绳索于七时左右攀爬到顶部;在顶部,张永明将多余工具交给毛伟明,毛伟明顺绳索下降将工具带回宾馆,随后又返回巨蟒峰攀爬至十多米处,被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后劝下并被民警控制。张鹭在攀爬开始时为张永明拉绳索做保护,之后回宾馆拿无人机再返回,沿绳索于七时三十分左右攀爬至顶部,在顶部使用无人机拍摄;在工作人员劝说下,张鹭、张永明先后于九时左右、九时四十分左右下到峰底并被民警控制。经现场勘查,张永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二十六个。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判决:张永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毛伟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张鹭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在案的手机、无人机、对讲机、攀岩绳、铁锤、电钻、岩钉等予以没收。张永明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其一,关于证据采信。三被告人打入二十六个岩钉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的程度,目前全国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鉴定,但是否构成严重损毁又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本案四名地学专家长期从事地学研究,具有地学领域专业知识,发表过大量论文或专著、主持过重大科研课题,具备对巨蟒峰受损情况这一专门问题进行评价的能力,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其出具意见系接受侦查机关的有权委托,依据专业知识和现场实地勘查、证据查验,经充分讨论分析后给出明确专业意见并共同签名;经法院通知,其中两名专家以检验人身份出庭说明形成过程并接受质询,故该专家意见结论明确、程序合法、具有可信性,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其二,关于损害结果。三清山于一九八八年经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二〇〇八年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二〇一二年被列入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作为核心标志性景观,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型资产,也是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系经长期自然风化和重力崩解作用形成的巨型花岗岩体石柱,垂直高度一百二十八米、最细处直径仅七米。专家认为,被告人的打岩钉攀爬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景观造成永久性损害,破坏了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特别是在柱体脆弱段打入至少四个岩钉,加重了柱体结构的脆弱性,对稳定性产生破坏;二十六个岩钉会直接诱发和加重物理、化学、生物风化,形成新的裂隙,加快花岗岩柱体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崩解。据此应当认定造成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三、赵律师点评

没有鉴定机构,案子怎么办

这是本案在证据法上最有价值的贡献。损害程度属于专门性问题,但全国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能鉴定「花岗岩柱体被打岩钉的损毁程度」。法院的解法是刑诉法司法解释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报告」:请四位地学专家(有论文、有专著、有课题)现场勘查后出具意见,两名专家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和审判人员质询。程序走足之后,这份报告就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这条路径对所有「新型损害、无鉴定资质」的案件都适用——知识产权、环境、文物、数据领域都会遇到。

核心景区为什么算「名胜古迹」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保护的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辩护方可能会争:这是自然遗迹,不是文物古迹。判决的回答是:三清山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巨蟒峰是它的核心标志性景观,属于受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也就是说,「名胜古迹」不限于人造文物,自然遗产的核心景观同样在保护范围内。这个解释口径一旦确立,所有在世界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搞破坏性活动的,都可能落入刑事评价。

「情节严重」的认定逻辑

判决用了三个层次:价值(不可再生、世界自然遗产核心景观、科学美学经济价值)+脆弱性(高一百二十八米、最细处仅七米,本身处于临界状态)+不可逆性(岩钉诱发风化、形成新裂隙、加快侵蚀,甚至崩解)。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脆弱段打入至少四个岩钉」这一句——同样的二十六个钉子,打在基座上和在最细处,危害完全不同。这也是为什么判决说「永久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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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第一,不在任何文物、名胜古迹本体上钻孔、打钉、刻划、攀踏,包括所谓「为了安全」的岩钉;第二,不在核心景区开展未经批准的攀岩、速降、飞行器拍摄活动;第三,团队中提供工具、拉绳保护、拍摄记录的,都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本案三人分别被判实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但没有一个人是「只是看着」。判后还有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赔偿生态损失,刑事责任之外还有巨额民事赔偿,这笔账要算清。

二十六个钉子打进的是石头,判词里写的是「永久」。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严重破坏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综合考虑有关地质遗迹的特点、损坏程度等,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

2.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相关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被告人张永明首先攀爬,毛伟明、张鹭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永明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永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张永明通过这种方式于早上6时49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毛伟明一直跟在张永明后面为张永明拉绳索做保护,并沿着张永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左右攀爬到巨蟒峰顶部。

在巨蟒峰顶部,张永明将多余的工具给毛伟明,毛伟明顺着绳索下降,将多余的工具带回宾馆,随后又返回巨蟒峰,攀爬至巨蟒峰10多米处,被三清山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后劝下并被民警控制。在张永明、毛伟明攀爬开始时,张鹭为张永明拉绳索做保护,之后张鹭回宾馆拿无人机,再返回巨蟒峰,沿着张永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30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在顶部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在工作人员劝说下,张鹭、张永明先后于上午9时左右、9时40分左右下到巨蟒峰底部并被民警控制。经现场勘查,张永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8)赣1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永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毛伟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张鹭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四、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四部、无人机一台、对讲机二台、攀岩绳、铁锤、电钻、岩钉等予以没收。宣判后,张永明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赣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张永明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主要为:

一、关于本案的证据采信问题 本案中,三被告人打入26个岩钉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的程度,目前全国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鉴定,但是否构成严重损毁又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故对打入26个岩钉的行为是否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的这一事实,依法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合情合理合法。本案中的四名地学专家,都长期从事地学领域的研究,都具有地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地学领域发表过大量论文或专著,或主持过地学方面的重大科研课题,具有对巨蟒峰受损情况这一地学领域的专门问题进行评价的能力。

四名专家均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四名专家出具专家意见系接受侦查机关的有权委托,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现场实地勘查、证据查验,经充分讨论、分析,从专业的角度对打岩钉造成巨蟒峰的损毁情况给出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并共同签名。且经法院通知,四名专家中的两名专家以检验人的身份出庭,对“专家意见”的形成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接受了控、辩双方及审判人员的质询。“专家意见”结论明确,程序合法,具有可信性。

综上,本案中的“专家意见”从主体到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从证据角度而言,“专家意见”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检验报告的规定,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二、关于本案的损害结果问题 三清山于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8年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2012年被列入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作为三清山核心标志性景观独一无二、弥足珍贵,其不仅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型资产,也是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产,对于全人类而言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巨蟒峰是经由长期自然风化和重力崩解作用形成的巨型花岗岩体石柱,垂直高度128米,最细处直径仅7米。本案中,侦查机关依法聘请的四名专家经过现场勘查、证据查验、科学分析,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的价值、成因、结构特点及三被告人的行为给巨蟒峰柱体造成的损毁情况给出了“专家意见”。

四名专家从地学专业角度,认为被告人的打岩钉攀爬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景观巨蟒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破坏了自然遗产的基本属性即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特别是在巨蟒峰柱体的脆弱段打入至少4个岩钉,加重了巨蟒峰柱体结构的脆弱性,即对巨蟒峰的稳定性产生了破坏,26个岩钉会直接诱发和加重物理、化学、生物风化,形成新的裂隙,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结合“专家意见”,应当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名胜古迹“严重损毁”,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列入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其珍贵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既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也是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26个岩钉,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依法惩处。本案对三被告人的入刑,不仅是对其所实施行为的否定评价,更是警示世人不得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从而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一审法院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张永明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无罪等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三被告人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案号:(2020)赣刑终44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1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47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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