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情速览
湖北建始的选矿厂建在喀斯特山区,废水尾矿排进溶洞洼地,渗漏污染了重庆巫山的千丈岩水库,五万余人饮水受影响。
企业被罚一百万元、责令停产,但环保设施没建、违法状态没消除,随时可能复产;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判令停止侵害,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复、设施未验收不得生产;还要修复土壤、登报道歉、承担律师费。指导案例134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千丈岩水库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奉节县和湖北省建始县交界地带,设计库容四百零五万立方米,二〇〇八年开工建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确认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供应周边五万余人的生活饮用和生产用水。被告选矿厂位于湖北省建始县,距离千丈岩水库直线距离约二点六公里,该地区属喀斯特地貌山区,地下裂缝纵横、暗河较多。该硫铁矿选矿项目于二〇〇九年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二〇一〇年四月取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二〇一〇年七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二〇一一年五月取得州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二〇一二年开工建设,二〇一四年六月基本完成,但水污染防治设施等未建成。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该选矿厂使用硫铁矿原矿约五百吨及药剂进行违法生产,产生的废水、尾矿未经处理排入临近有溶洞漏斗发育的自然洼地;同月十二日,巫山县红椿乡村民反映水库饮用水源取水口水质出现异常,巫山县启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监测结果表明,被污染水体无重金属毒性,但具有有机物毒性,化学需氧量、铁分别超标零点二五倍、三十点三倍,悬浮物高达每升二百六十毫克。相关部门将污染水体封存在水库内,实施药物净化等应急措施。环境保护部明确该起事件已构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湖北省环保厅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该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责令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限期治理,并处罚款一百万元;该公司仅缴纳罚款,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认定污染土壤中的铁污染物未自然降解、超出当地生态基线、短期内不能自然恢复,需人工干预修复,按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修复费用约需九十九万一千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立即停止对千丈岩水库饮用水源的侵害,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生产;一百八十日内制定修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逾期不履行或修复不合格则支付修复费用九十九万一千元至指定账户;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支付原告合理费用及律师费共计十五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环境侵权行为对环境的污染、生态资源的破坏往往具有不可逆性,被污染的环境、被破坏的生态资源很多时候难以恢复,单纯事后的经济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故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应注重防患于未然。本案被告只是暂时停止了生产行为,其「三同时」工作严重滞后、环保设施未建成等违法情形并未实际消除,随时可能恢复违法生产。由于先前的污染行为,相关区域土壤中部分生态指标超过生态基线;因当地降水量大,又地处喀斯特地貌山区,裂隙和溶洞较多、暗河纵横,而其中的暗河水源正是水库的聚水来源,污染风险明显存在。考虑到违法情形尚未消除、项目所处区域地质地理条件复杂特殊,在不能确保恢复生产不会再次造成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应当禁止其恢复生产,才能有效避免生态环境再次遭受污染破坏,亦可避免今后发现其重新恢复违法生产后需另行诉讼的风险,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故被告虽在起诉之前已停止生产,仍应判令其对水库饮用水源停止侵害。此外,水库开始建设于二〇〇八年,而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〇一一年五月才取得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考虑到项目性质、与水库的相对位置及当地特殊地质地理条件,本应在当时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着重考虑对水库的影响,但由于两者分处不同省级行政区域,导致当时的评价并未涉及水库,该次评价不全面且有明显不足。由于新增水库这一需要重点考量的环境保护目标,原有评价依据发生变化,在已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实情况下,项目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方面显然需要作出重大变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评价文件的规定,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被告应在考虑对水库环境影响的基础上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履行法定审批手续,未经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生产。
三、赵律师点评
「停止侵害」不等于「我现在已经停了」
企业最常说的一句话是:我已经停产了,你还告什么。本案把这个抗辩堵住了——停产只是行为的中断,违法状态还在:三同时严重滞后、水污染防治设施根本没建、尾矿库防渗问题没解决。这些条件不变,随时可以复产。所以判决不是判「停产」,而是判「停止侵害+重新环评+未批复未验收不得生产」,把复产的通道彻底封住。
为什么要重新环评
原环评是二〇一〇年做的,压根没考虑两公里外那个水库——因为项目在湖北、水库在重庆,分属不同省级辖区,各自的环评都没看见全貌。而水库二〇〇八年开建、二〇一三年被划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目标发生了实质变化。按环评法,评价依据变了、防治措施需要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这一条把「先建后补」「边建边批」的路也堵了。
跨行政区划的环评漏洞,是本案最大价值
判决实际上确立了一条规则: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影响的建设项目,环评必须把相邻区域的环境敏感目标纳入考量;本辖区看不见的,不能当作不存在。这对喀斯特地貌区、流域上游、跨界河流沿岸的项目尤其重要——地下暗河不讲行政边界。企业选址时如果只查本县本市的水源保护区,很可能漏掉真正的风险点。
修复费怎么落地:行为给付加替代履行
判决没有直接判「赔九十九万一千元」,而是判「一百八十日内制定修复方案并修复,逾期不履行或者修复不合格,才支付这笔钱到指定账户」。这种判法解决了环境案件最头疼的执行问题:判了钱,钱花了环境没修好怎么办?判了修,企业不修怎么办?用「行为优先、金钱兜底」的结构,两头都堵上了。另外两项容易被忽略: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以及十五万元合理费用和律师费——后者是环保组织能持续起诉的关键。
给企业和环保组织的提示,以及一个提醒
企业:在喀斯特、岩溶发育区建厂,尾矿库和污水池的防渗是生死线,别在「看不见的地下」省成本;环评不能只看本辖区,上下游、相邻行政区的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都要查;一旦发生渗漏,第一时间封堵、报告、治理,别只交罚款了事——罚款只是行政处罚,修复责任另算。环保组织:起诉时把五项请求一并提出——停止侵害、重新环评、生态修复、赔礼道歉、承担合理费用,只提赔偿会让判决的可执行性大打折扣。本案还有一个时间线值得注意:二〇一四年八月污染,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审判决、九月二审。从污染到终审两年出头,在环境案件里算快的。原因之一是证据扎实——应急监测数据、行政处罚决定、鉴定评估报告,三份文件把污染事实、因果关系、修复费用全串起来了。所以这类案件,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和鉴定报告,是最有价值的两份证据。
罚了一百万还在渗,那就得判到它开不了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责令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前,污染者不得恢复生产。原告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重庆绿联会)对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千丈岩水库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奉节县和湖北省建始县交界地带。水库设计库容405万立方米,2008年开始建设,2013年12月6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确认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供应周边5万余人的生活饮用和生产用水。湖北省建始县毗邻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选矿厂位于建始县业州镇郭家淌国有高岩子林场,距离巫山县千丈岩水库直线距离约2.6公里,该地区属喀斯特地貌的山区,地下裂缝纵横,暗河较多。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硫铁矿选矿项目于2009年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010年4月23日取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2010年7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11年5月16日取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2012年开工建设,2014年6月基本完成,但水污染防治设施等未建成。
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选矿厂硫铁矿生产中因有废水和尾矿排放,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中明确指出尾矿库库区为自然成库的岩溶洼地,库区岩溶表现为岩溶裂隙和溶洞。同时,尾矿库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载明:“建议评价报告做下列修改和补充:1.对库区渗漏分单元进行评价,提出对策措施;
2.对尾矿库运行后可能存在的排洪排水问题进行补充评价”。但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实际并未履行修改和补充措施。
2014年8月10日,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选矿厂使用硫铁矿原矿约500吨、乙基钠黄药、2号油进行违法生产,产生的废水、尾矿未经处理就排入临近有溶洞漏斗发育的自然洼地。2014年8月12日,巫山县红椿乡村民反映千丈岩水库饮用水源取水口水质出现异常,巫山县启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监测结果表明,被污染水体无重金属毒性,但具有有机物毒性,COD(化学需氧量)、Fe(铁)分别超标0.25倍、30.3倍,悬浮物高达260mg/L。重庆市相关部门将污染水体封存在水库内,对受污染水体实施药物净化等应急措施。
千丈岩水库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环境保护部明确该起事件已构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作出《重庆市巫山县红椿乡千丈岩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该报告对本次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质、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本次污染对水库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等进行评估。并判断该次事件对水库的水生生态环境没有造成长期的不良影响,无需后续的生态环境修复,无需进行进一步的中长期损害评估。湖北省环保厅于2014年9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磺厂坪矿业公司硫铁矿选矿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非法将生产产生的废水和尾矿排放、倾倒至厂房下方的洼地内,造成废水和废渣经洼地底部裂隙渗漏,导致千丈岩水库水体污染。责令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罚款100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仅缴纳了罚款1000000元,但并未采取有效消除污染的治理措施。
2015年4月26日,法院依原告申请,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对千丈岩环境污染事件的生态修复及其费用予以鉴定,北京师范大学鉴定认为:1、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系此次千丈岩水库生态环境损害的唯一污染源,责任主体清楚,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清晰。
2、对《重庆市巫山县红椿乡千丈岩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评价的对水库生态环境没有造成长期的不良影响,无需后续生态环境修复,无需进行中长期损害评估的结论予以认可。
3、本次污染土壤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认定:经过9个月后,事发区域土壤中的乙基钠黄药已得到降解,不会对当地生态环境再次带来损害,但洼地土壤中的Fe污染物未发生自然降解,超出当地生态基线,短期内不能自然恢复,将对千丈岩水库及周边生态环境带来潜在污染风险,需采取人工干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洼地土壤生态修复费用约需991000元。
4、建议后续进一步制定详细的生态修复方案,开展事故区域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并做好后期监管工作,确保千丈岩水库的饮水安全和周边生态环境安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重庆绿联会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就生态修复接受质询并提出意见。鉴定人王金生教授认为,土壤元素本身不是控制性指标,就饮用水安全而言,洼地土壤中的Fe高于饮用水安全标准;被告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选矿厂所处位置地下暗河众多,地区降水量大,污染饮用水的风险较高。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4)万法环公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一、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对巫山县千丈岩水库饮用水源的侵害,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生产;
二、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80日内,对位于恩施自治州建始县业州镇郭家淌国有高岩子林场选矿厂洼地土壤制定修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修复不合格,由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修复费用991000元支付至指定的账号;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四、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为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及律师费共计150000元;五、驳回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渝02民终7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为是否需判令停止侵害并重新作出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侵权行为对环境的污染、生态资源的破坏往往具有不可逆性,被污染的环境、被破坏的生态资源很多时候难以恢复,单纯事后的经济赔偿不足以弥补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失,故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应注重防患于未然,才能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本案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只是暂时停止了生产行为,其“三同时”工作严重滞后、环保设施未建成等违法情形并未实际消除,随时可能恢复违法生产。由于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先前的污染行为,导致相关区域土壤中部分生态指标超过生态基线,因当地降水量大,又地处喀斯特地貌山区,裂隙和溶洞较多,暗河纵横,而其中的暗河水源正是千丈岩水库的聚水来源,污染风险明显存在。
考虑到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的违法情形尚未消除、项目所处区域地质地理条件复杂特殊,在不能确保恢复生产不会再次造成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应当禁止其恢复生产,才能有效避免当地生态环境再次遭受污染破坏,亦可避免在今后发现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重新恢复违法生产后需另行诉讼的风险,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故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虽在起诉之前已停止生产,仍应判令其对千丈岩水库饮用水源停止侵害。
此外,千丈岩水库开始建设于2008年,而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于2010年7月,并于2011年5月16日才取得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考虑到该项目的性质、与水库之间的相对位置及当地特殊的地质地理条件,本应在当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着重考虑对千丈岩水库的影响,但由于两者分处不同省级行政区域,导致当时的环境影响评价并未涉及千丈岩水库,可见该次环境影响评价是不全面且有着明显不足的。
由于新增加了千丈岩水库这一需要重点考量的环境保护目标,导致原有的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发生变化,在已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实情况下,涉案项目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方面显然也需要作出重大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鉴于千丈岩水库的重要性、作为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敏感性及涉案项目对水库潜在的巨大污染风险,在应当作为重点环境保护目标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能纳入且客观上已经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下,考虑到原有的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已经发生变化,出于对重点环境保护目标的保护及公共利益的维护,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应在考虑对千丈岩水库环境影响的基础上重新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履行法定审批手续,未经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生产。
相关案例
- 北京市昌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2024)川民终4号)
- 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2019)苏05民初299号)
-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2019)湘09民初94号)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16)渝02民终77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1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34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