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危害告知协议
约定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健康检查安排、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异常结果处理以及离岗时健康检查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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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危害告知 一、用人单位应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二、告知内容包括危害因素、后果与防护措施。 三、告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四、岗位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告知。 第二条 防护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二、应及时维护、检修防护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劳动者应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四、不得以发放用品替代防护设施投入。 第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安排 一、用人单位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与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二、在岗期间的检查周期按危害因素与规定确定。 三、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检查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四条 检查结果处理 一、检查结果应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 二、发现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禁忌的,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三、劳动者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诊断或者鉴定。 四、涉及隐私的检查结果应予保密。 第五条 健康监护档案 一、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危害接触史与检查结果。 三、档案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保存期限留存。 四、劳动者离职时有权取得档案复印件。 第六条 离岗检查 一、劳动者离职前应安排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二、未安排在岗期间检查的,离岗检查应包含相应项目。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放弃为由免除检查义务。 四、离岗检查结果应记入监护档案。 第七条 疑似职业病处理 一、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安排诊断。 二、诊断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不得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四、确诊职业病的,依法享有相应待遇。 第八条 培训与告知义务 一、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二、培训内容包括危害防护与应急处理。 三、应设置警示标识与中文警示说明。 四、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 第九条 劳动者义务 一、劳动者应如实提供职业史与健康状况。 二、应遵守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三、应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四、不得隐瞒影响岗位安排的疾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或者检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因未组织检查导致后果加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害的,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的,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一、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与争议无关的义务。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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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律师提示
- 告知必须留痕。职业病危害告知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劳动者签字,一旦发生争议,这份文件是重要的履职证据。
- 离岗检查别省略。很多岗位离职后才被发现患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分清责任的关键环节。
- 检查结果要告知本人。体检报告涉及个人健康信息,应及时书面告知劳动者,并注意保密。
- 疑似期间不能解除。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
- 防护设施不能只发用品。以发放防护用品替代必要的防护设施投入,属于未履行防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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