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事门票代理与分销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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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赛事门票代理销售的授权范围、票源与票价、佣金结算、实名入场、反囤票及数据保护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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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委托事项与范围
一、委托方委托居间方就____赛事门票开展代理销售与分销居间服务。
二、服务范围包括票务推广、渠道拓展、订单归集与售后协调。
三、居间方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或自己名义开展活动。
四、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居间方应事先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第二条 票源与票务信息
一、委托方应保证提供的票源真实、合法且在有效期内。
二、票面价格、场次、座位与入场规则由委托方统一确定。
三、居间方不得伪造、变造或重复销售门票。
四、因票源瑕疵引起的纠纷,由委托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分销渠道与票价
一、居间方应在授权渠道内销售,不得擅自拓展未授权渠道。
二、各类渠道的销售价格应执行委托方公布的统一票价。
三、未经同意,居间方不得加价、捆绑销售或搭售其他商品。
四、居间方应保证渠道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虚假宣传。


第四条 佣金与结算
一、佣金按实际销售票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比例为____%。
二、票款与佣金按____(日/周/月)对账结算。
三、对账单应载明场次、票种、数量与金额明细。
四、双方应在对账确认后____日内完成支付。


第五条 票款归集与退票
一、票款归集方式由双方约定,可采取平台代收或居间方代收。
二、采取代收方式的,居间方应按约定期限将票款划转委托方。
三、因演出取消或延期需要退票的,按委托方公布的退票规则执行。
四、退票产生的费用承担方式按双方约定处理。


第六条 实名制与入场管理
一、实行实名制购票的,居间方应按规定采集与核验购票人信息。
二、购票人信息仅用于出票、入场核验与必要的票务服务。
三、居间方应配合委托方开展入场查验与秩序维护。
四、不得为他人代购或转让实名制门票牟利。


第七条 宣传与品牌使用
一、居间方可使用赛事名称与标识开展票务宣传,但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二、宣传内容应经委托方确认,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三、不得以赛事名义开展与票务无关的商业活动。
四、授权到期后居间方应停止使用相关名称与标识。


第八条 反囤票与风控
一、居间方应采取措施防范囤票、炒票与恶意抢票行为。
二、发现异常订单的,应及时核查并向委托方报告。
三、因居间方管理不善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委托方有权对异常渠道暂停授权并要求整改。


第九条 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
一、票务数据与观众信息归委托方所有。
二、居间方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守法律规定,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三、不得将数据用于票务服务之外的用途或对外提供。
四、协议终止后应按约定返还或删除相关数据。


第十条 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一、任何一方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居间方擅自加价、伪造门票或截留票款的,委托方有权立即解除。
三、委托方无正当理由停止供票的,应赔偿居间方合理损失。
四、合同解除后应完成票款清结与未使用票券的处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一、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与争议无关的义务。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再次提醒:本页范本为通用要素版,使用前请结合具体情况修改并咨询执业律师;涉及重大财产、身份关系的事项,务必请律师把关。

赵跃律师提示

  • 授权范围要写边界。票务代理最怕超范围分销,约定渠道清单与禁止事项,能把市场秩序风险控制在源头。
  • 票价不得擅自加价。加价与捆绑销售不仅损害消费者,也会让赛事方承担连带声誉损失,建议明确禁止并约定后果。
  • 退票规则要事前公示。演出取消或改期时的退票与费用承担最容易引发群体纠纷,事先约定规则与口径更稳妥。
  • 实名制票务信息要限用。观众信息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约定仅用于出票与入场核验,并明确终止后的处理义务。
  • 反囤票要有手段。约定异常订单核查与渠道暂停机制,比事后追责更能有效维护票务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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