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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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财产转移登记、债务清偿后的返还、清算规则与流质禁止逐项齐全,附赵跃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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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合同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担保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让与担保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基础债权
1. 甲方对乙方享有债权:本金 ______ 元,利息 ______ 元,合计 ______ 元,形成依据为 ____________。
2. 债权履行期限为 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3. 乙方为担保上述债权的实现,同意将下列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名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担保财产
1. 担保财产名称、数量、权属证明与价值见附件《担保财产清单》。
2. 乙方保证担保财产权属清晰、无查封、无抵押或质押,且不存在共有权人未同意的情形。
3. 担保财产在转移登记前的评估价值为 ______ 元。


第三条 形式转移与内部限制
1. 双方同意将担保财产的所有权形式上转移登记至甲方名下,甲方仅为担保目的持有该所有权。
2. 甲方不得在债务履行期内处分担保财产(出售、抵押、再设立担保),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3. 乙方在债务履行期内可继续占有、使用担保财产(动产),但不得擅自处分。


第四条 登记与费用
1. 双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______ 日内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2. 登记、评估、公证与税费由 □ 甲方 □ 乙方 承担。
3. 因一方不配合导致登记无法办理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并赔偿损失。


第五条 债务清偿后的返还
1. 乙方按约清偿全部债务(含利息与费用)后,甲方应在 ______ 日内配合将担保财产所有权返还登记至乙方名下。
2. 返还产生的税费由 ______ 承担。
3. 甲方逾期不配合返还的,每逾期一日按担保财产价值的 ______ 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清算规则
1. 乙方未在履行期限内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就担保财产受偿,但应履行清算义务。
2. 处置方式为 □ 折价归甲方所有(作价 ______ 元,多退少补) □ 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3. 处置所得价款在扣除债务本息、违约金与处置费用后,剩余部分应返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 禁止流质
1. 双方确认本合同不属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流质契约。
2. 甲方实现担保权必须按第六条约定的清算程序进行,不得直接取得担保财产所有权而不作清算。
3. 违反上述约定的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应保证担保财产价值不因自身行为明显减少;有减损风险的应另行提供担保。
2. 乙方有权在清偿全部债务后要求返还担保财产。
3. 乙方不得就同一财产向第三人重复设定担保。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应妥善保管(或监督保管)担保财产,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毁损、灭失的应赔偿。
2. 甲方持有担保财产期间的孳息归 □ 甲方 □ 乙方(冲抵债务)处理。
3. 甲方实现担保权应按第六条的清算程序,不得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擅自处分担保财产或拒不配合返还的,应赔偿乙方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______ 元。
2. 乙方擅自处分担保财产或提供虚假权属材料的,甲方有权要求立即清偿全部债务并追究违约责任。
3. 任何一方逾期履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对应金额的 ______ 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效力与溯及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担保效力以完成形式转移登记为对抗要件。
2. 本合同与基础债权合同相互独立,基础债权合同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另有约定除外)。
3. 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 ______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______ 份,双方各执 ______ 份。附件《担保财产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债权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担保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再次提醒:本页范本为通用要素版,使用前请结合具体情况修改并咨询执业律师;涉及重大财产、身份关系的事项,务必请律师把关。

赵跃律师提示

  • 让与担保是「名为买卖、实为担保」,合同必须写清「形式转移、担保目的」,否则容易被认定为真实买卖。
  • 禁止流质条款是硬性红线:债权人不能约定债务不清偿时担保物直接归自己,必须走折价或拍卖清算。
  • 清算后多退少补是让与担保的核心义务,债权人擅自占有担保物不作清算极易被法院否定。
  • 转移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关键,光签合同不登记,担保财产被转卖后可能追不回来。
  • 债务履行期内债权人不得处分担保财产,这一条能有效约束债权人的滥权风险。
  • 基础债权金额要算清并附凭证,让与担保的效力范围不能超过实际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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