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权转让与登记协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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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房屋使用权转让的标的范围、转让价款、使用期限与限制、登记备案协助以及权利瑕疵担保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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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转让标的
一、转让方将其享有的房屋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
二、使用权来源包括合同约定取得或者依法取得的情形。
三、转让标的的房号、面积与使用范围以附件载明为准。
四、转让方应保证其对使用权享有合法处分权。


第二条 使用期限与限制
一、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转让方原权利的剩余期限。
二、使用用途应符合规划与合同约定。
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与用途。
四、涉及共有部分的,应遵守共有部分的使用规则。


第三条 转让价款与支付
一、转让价款为____元,支付方式与节点由双方约定。
二、涉及分期的,应约定违约责任与解除条件。
三、转让方应出具合规票据。
四、逾期付款的,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交付与现状确认
一、转让方应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二、交付时应共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
三、房屋现状与附属设施状况应在交接时确认。
四、交付前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第五条 登记与备案协助
一、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备案的,双方应配合办理。
二、转让方应提供原权利凭证与身份材料。
三、受让方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四、因一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权利瑕疵担保
一、转让方保证不存在影响使用的权利瑕疵。
二、房屋不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的,应予以说明。
三、存在抵押的,应约定解除抵押的时间与方式。
四、因权利瑕疵导致损失的,转让方应赔偿。


第七条 费用与税费
一、转让涉及的税费由相关方依法承担。
二、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结算以交接日为界。
三、办理登记所需的费用由双方按约定分担。
四、历史欠费由责任方结清。


第八条 使用限制与相邻关系
一、受让方应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与相邻关系规则。
二、不得从事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
三、涉及装修的,应事先报备并遵守规定时段。
四、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再次转让与优先权
一、受让方再次转让使用权的,应遵守原权利的限制。
二、原权利人享有优先受让权的,应依法通知。
三、再次转让不得超出原权利期限。
四、转让应书面通知相关方并办理备案。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转让方拒不配合办理登记的,受让方可要求强制履行。
三、受让方擅自改变用途的,应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的,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一、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与争议无关的义务。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再次提醒:本页范本为通用要素版,使用前请结合具体情况修改并咨询执业律师;涉及重大财产、身份关系的事项,务必请律师把关。

赵跃律师提示

  • 使用权不等于产权。受让的是房屋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期限、用途与再转让限制都受原权利约束,签约前务必看清原始文件。
  • 剩余期限要核对。使用期限不能超过转让方的剩余权利期限,核对原合同或权属凭证的到期时间很关键。
  • 登记备案要落实。约定双方配合办理登记的义务与时限,可以避免事后一方拖延导致权利无法对外体现。
  • 权利瑕疵要披露。房屋是否被查封、抵押直接影响能否正常使用,约定披露义务与救济手段很有必要。
  • 欠费要在交接时结清。物业费、水电费的历史欠费应由责任方结清并在交接单中注明,避免接手后被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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