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样品买卖又称凭样品买卖,是指以样品确定标的物质量标准的买卖,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构成要件

样品买卖解决的是「质量怎么定」的问题。普通买卖靠合同条款、国家标准或者通常标准确定质量,样品买卖则把一件实物抬到质量基准的位置:样品什么样,货就该什么样。

一、样品必须成为质量标准的依据。 判断是不是凭样品买卖,不看合同里有没有「样品」两个字,而看样品有没有被双方用作确定质量的依据。合同写明「按样品交货」「质量以封样为准」,或者虽未写明但双方共同封样、封样件上注明品名与日期、后续按封样件验收,都构成样品买卖。如果样品只是供买方参考的展示品,质量标准另有文字约定,则属于买卖合同中的普通买卖,样品不产生基准效力。这一点在定制加工、农产品、纺织品、陶瓷、建材行业尤其常见。

二、封存样品是法定义务,也是举证基础。 第六百三十五条第一句就是「应当封存样品」。封存的方式通常是由双方共同签封、各自留存一份或者交由第三方保管,封条上注明品名、规格、批次、封存日期、封存人。未封存不导致合同无效,但一旦发生质量争议,双方都无法证明「基准样品到底是什么样」,主张质量标准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败诉原因。

三、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说明与样品共同构成质量内容。 第六百三十五条允许当事人对样品质量作出文字说明,例如成分比例、含水率、色牢度、尺寸公差。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注意是并列关系,不是选择关系。样品与说明互相补充:样品展示外观与手感,说明固定可量化的指标。

四、样品与说明冲突时,按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取舍。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又不能达成合意的: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以文字说明为准。

这条规则的逻辑很清楚:样品是双方共同确认的实物基准,封存后未变质,它就比文字更真实地反映了缔约时的合意,所以优先;一旦样品因时间、温度、湿度、光照发生变质,它已经不是缔约时的那件样品,此时只能回到文字说明。争议焦点往往落在「有没有变化」,所以封存时要拍照、录像、记录环境条件,必要时做第三方检测并留存检测报告。

五、隐蔽瑕疵例外:即使与样品相同,也要符合通常标准。 第六百三十六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这是对样品基准效力的重要修正。隐蔽瑕疵指凭通常检验方法难以发现、需要专业检测或者使用一段时间才会暴露的缺陷,例如材料内部裂纹、有害物质超标、电子元件寿命缺陷。买受人基于对出卖人专业能力的信赖而接受样品,不知道样品本身带病,此时让出卖人躲在「与样品一致」后面,等于纵容其以样品掩盖缺陷。所以条文把质量标准回落到「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即同类产品在市场上应当具备的通常质量水平。适用该条的前提是买受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样品存在该瑕疵;买受人明知样品有瑕疵仍然接受的,视为自愿承担。

六、举证责任的分担。 买受人主张交付物与样品不符的,应提交封存样品、验收记录、检测报告;出卖人主张「与样品一致」的,须证明封存样品就是缔约时的基准样品且未发生变化。买受人主张隐蔽瑕疵的,须证明瑕疵属于隐蔽性质、自己在缔约时不知道;出卖人抗辩买受人明知的,须举证证明已作披露。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结果,证据固定要在交付与验收环节完成。

七、与质量异议期间衔接。 样品买卖的买受人同样受检验期间约束:约定检验期的,期内提出异议,怠于通知视为符合约定;未约定的,应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自收到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保证期。隐蔽瑕疵因为难以发现,起算点通常从实际发现时开始,但仍受二年最长期间的限制。异议期规则见买卖合同的质量异议期:多久不提异议就视为质量合格。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样品买卖普通买卖试用买卖承揽(封样加工)
质量依据封存样品加文字说明合同条款、国家标准或通常标准交付物应与约定质量一致,样品通常不作为基准定作人要求加封样件
核心程序封存样品、注明封存信息无特别程序约定试用期封样确认后批量生产
隐蔽瑕疵处理回落到同种物通常标准按约定或者通常标准按约定或者通常标准由承揽人承担质量责任
主要争点样品是否变质、交付物是否与样品一致约定是否明确期限届满是否视为购买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风险负担交付主义交付主义试用期内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前由承揽人承担

样品买卖与试用买卖常被混为一谈,其实方向相反:样品买卖是用样品锁定质量标准,买受人在缔约时就已经承诺购买,争的是「货对不对样」;试用买卖是给买受人一个决定买不买的机会,争的是「有没有在期限内表示」。样品买卖中样品是「尺子」,试用买卖中标的物是「待定的对象」。

与普通买卖的差别在于质量基准的载体。普通买卖约定不明时,依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样品买卖则把基准换成了实物样品,只有在隐蔽瑕疵的场合才回落到通常标准。

实操指引

  • 封样时双方共同签封、各自留存,封条注明品名、规格、批次、日期与封存人,并拍照录像留存;样品价值高的可交第三方保管或办理公证。
  • 文字说明要写可量化指标(成分、含水率、公差、色差范围),避免只用「优质」「上等」这类无法检验的表述;说明与样品不一致时,依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可能反过来以说明为准。
  • 验收环节按「样品+说明」双线核对,出具书面验收记录;发现不符立即书面异议并留存检测报告,不要先使用后主张。质量瑕疵的减价与赔偿路径见凭样品买卖:样品与实物不符怎么赔,隐蔽瑕疵照样担责。
  • 买方怀疑样品本身有隐蔽瑕疵的,尽快委托检测并固定「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证据,据第六百三十六条主张按同种物通常标准衡量;卖方则应在缔约时书面披露样品缺陷,避免承担通常标准责任。
  • 主张减价或者赔偿前,先确认异议是否在检验期内提出,超期可能被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减价的计算方式见质量瑕疵减价:减价请求权怎么行使,能减多少。

常见问题

问:合同写了「按样品交货」,但样品没有封存,出了争议怎么办? 答:举证会很困难。第六百三十五条要求封存样品,未封存时双方都无法证明基准样品状态,主张「与样品不符」的买受人可能因举证不能败诉。补救办法是调取缔约时的样品照片、往来邮件、微信记录、验货视频,结合行业惯例还原样品状态。

问:交付的货和样品一模一样,买方还能说质量不合格吗? 答:可以,但要落在隐蔽瑕疵上。第六百三十六条规定,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物与样品相同,质量仍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买方需证明该瑕疵属隐蔽性质、自己缔约时不知道;若买方明知样品有瑕疵仍然接受,则不能再主张。

问:样品放了一年变色了,文字说明和样品不一致,按哪个算? 答:按文字说明。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的,以文字说明为准;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又无法查明的,同样以文字说明为准。所以封存时的状态记录、检测报告非常关键。

问:样品买卖的买方多久内要提质量异议? 答:有约定检验期的按约定,期内不提视为符合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保证期。隐蔽瑕疵从实际发现时起算,但仍受二年最长期间限制。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样品是否构成质量基准、样品有无变质、瑕疵是否属于隐蔽瑕疵,在个案中差异很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封样记录、检测报告与验收凭证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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