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确认违法判决,是人民法院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基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违法的轻微程度、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或者判决履行已无意义等原因,不撤销该行为、也不判令履行,而仅以判决宣告其违法的判决类型;它是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下的「宣告型」判决,违法被认定,行为效力保留。

构成要件

总前提是行政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无论落到第七十四条的哪一项,第一步都是认定违法。行政行为合法的,只能按第六十九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存在「确认合法」这种判决类型。所以确认违法与撤销判决共享同一个前提——违法,区别只在「撤不撤」。

一、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这是最典型的一种「撤不得」:行为本身已经符合第七十条的撤销条件,但如果撤销,会导致已经形成的公共利益安排崩塌——例如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工程、已经确定的大面积征收安置格局、已经生效并涉及众多第三人的登记秩序。法院在此作利益衡量,宁可保留行为效力,也要避免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二、第一款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这一项专门处理程序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给出了「程序轻微违法」的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该条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包括处理期限轻微违法;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一是违法轻微,二是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

三、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常见的如已经执行完毕的事实行为(强制拆除已经完成、物品已经销毁、强制传唤已经实施完毕),行为没有可供撤销的「内容」,撤销在技术上无从下手,只能宣告违法。这是不作为之诉、事实行为之诉中最常见的判决形式。

四、第二款第二项: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自行撤销、变更了被诉行为,原告的撤销请求已经实现,但原告仍希望法院给原行为一个「违法」的定性,以便后续主张赔偿。此时法院应当就原行为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五、第二款第三项: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这是不作为案件从履行判决转向确认违法的出口。需要保护的利益已经消灭或者客观情况已经不可逆转时,再判被告履行已无实际价值,法院只作违法宣告。原告应当在请求确认违法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

六、两款的落款效果不同,第一条主文是「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第二条主文是「确认违法」。 第一款的两项保留了行政行为的效力,第二款的三项本就不涉及撤销或者履行问题。无论落到哪一项,第七十六条都提供了配套救济: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七、赔偿问题可以一并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共七种,定位「什么情形下判哪一种」,先看这张速查表。

判决种类条文适用情形法律效果
驳回诉讼请求第 69 条行政行为合法,或原告履职、给付请求不成立行政行为继续有效,原告败诉
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第 70 条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可责令重作
履行判决第 72 条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给付判决第 73 条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判令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确认违法第 74 条应撤销但撤损公益;程序轻微违法但无实际影响;无可撤销内容;被告已改变而原告仍要求确认;判令履行已无意义宣告违法,行为效力保留
确认无效第 75 条重大且明显违法,且原告申请确认无效自始无效
变更判决第 77 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款额确定、认定确有错误法院直接改变行政内容

最需要分清的,是确认违法与撤销判决。二者都以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区别在后果:撤销把行为彻底消灭,并可能责令重作;确认违法只是给一个违法定性,行为继续有效。分界线在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行为本来应当撤销,但撤销会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只是程序轻微违法且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转为确认违法。也就是说,「能不能撤」与「撤了值不值」是两个不同的判断,前者是合法性判断,后者是利益衡量。这一组对比的详细展开可参见撤销与确认违法:两种判决方式差在哪。

第二组是确认违法与确认无效。同属「宣告型」判决,但烈度与后果完全不同:确认违法针对一般违法,行为效力保留,只是被宣告违法;确认无效针对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且必须是原告申请确认无效,后果是自始无效,任何人都可以不遵守。程序上还有一条分流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法院审查认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组是确认违法与履行判决,分界在「履行还有没有意义」。不作为案件中,判令履行仍有实际价值的,走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判令履行已无意义的,走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确认违法。原告在起诉时应当先判断客观情况是否已经不可逆转——房屋是否已拆、期限是否已过、第三人地位是否已不可动摇——据此选择请求种类,并在确认违法的同时主张赔偿。

第四组是确认违法与驳回诉讼请求。前者的前提是违法,后者的前提是合法或者原告请求不成立,二者不能并存。实务中原告最容易被动落入后者的情形是:主张程序违法,但该程序瑕疵既轻微又未对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损害,同时又没有实体违法——此时如果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的门槛都过不了,就可能被判驳回而非确认违法。

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瑕疵时,处罚是否仍然有效、会走向撤销还是确认违法,可参见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还有效吗;确认违法之后的赔偿路径与赔偿范围,可参见行政诉讼可以要求赔偿吗?;判决种类体系的总览可参见判决。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判断行为是否还有「可撤销内容」。 强制拆除已经完成、物品已经销毁、强制措施已经实施完毕的,撤销无从谈起,应当直接请求确认违法。判断标准是:判决主文能否通过撤销让状态回复原状。
  • 第二步,程序违法要评估「轻微」与否并主动举证。 只主张期限、通知、送达等形式瑕疵的,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自测:该瑕疵是否对你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了实质损害?能证明实质损害的,争取第七十条第三项撤销;证明不了的,把目标调整为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确认违法,而不是全有或全无。
  • 第三步,涉及公共利益衡量时,主动提出替代方案。 面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撤销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与其坚持撤销,不如在请求确认违法的同时提出补救措施与赔偿方案,把救济落到实处。
  • 第四步,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自行改变的,不要撤诉了事。 被告改变了原违法行政行为而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为违法的,法院应当按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判决确认违法。这个定性是后续主张赔偿的前提,撤诉等于放弃了这一定性。
  • 第五步,把赔偿请求一并提出。 第七十六条明确,判决确认违法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经释明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所以起诉时就应当写清赔偿请求与损失清单。
  • 第六步,确认违法判决生效后,盯住补救措施的落实。 判决主文中的补救措施同样具有执行力,行政机关不落实的,可以依法申请执行并继续主张赔偿。

常见问题

问:确认违法和撤销,对我有什么实际差别? 答:差别在行为的效力。撤销判决消灭行政行为,你不必再履行它设定的义务,已缴纳的款项应当返还;确认违法只是宣告违法,行为继续有效,你仍需履行义务,但可以据此主张补救与赔偿。第七十六条是确认违法判决的主要落点: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判赔。

问:程序有点瑕疵,法院却只判确认违法,是不是「大事化小」? 答:取决于瑕疵的严重程度与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把「处理期限轻微违法」「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等纳入程序轻微违法,但前提是「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能证明实质损害的,仍应走第七十条第三项撤销。

问:房子已经被强拆了,我还能请求撤销吗? 答:撤销的对象已经不存在可执行的内容时,通常走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请求确认违法,并同时主张赔偿。这也是强拆类案件最常见的判决形式。

问:行政机关在开庭后自己把处罚撤了,我还有必要继续打官司吗? 答:有必要。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这个「违法」的定性是后续申请赔偿的关键依据,撤诉会失去它。

问:确认违法和确认无效可以同时请求吗? 答:可以提出,但法院只能择一判决。无效要求达到第七十五条的「重大且明显违法」程度;达不到该程度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法院会释明,原告可以转为请求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会判驳回。起诉时以「请求确认无效,同时请求确认违法或者撤销」的方式列明,较为稳妥。

问:判了确认违法,我还能拿回已经交的钱吗? 答:确认违法本身不直接产生返还效果,因为行为效力保留。但可以依据第七十六条请求法院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判赔。所以起诉阶段就要把补救与赔偿请求写进去,不要只请求一个定性。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法律修订与个案案情都会影响结论, 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遇到实际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