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过失相抵是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法院据此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责任分担规则。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过失相抵不是独立的请求权,而是侵权责任成立之后调减赔偿数额的规则。要成立,四件事得同时具备。
一、被侵权人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判断标准是:受害人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否尽到了一个正常人应有的注意。闯红灯、翻越护栏、明知对方醉酒仍搭车、不系安全带、把易燃物堆在电暖器旁,都是典型。受害人没有过错,只是运气不好、损失惨重,不能因为他「看起来更可怜」就减轻对方责任。
二、过错指向同一损害。 受害人要对他所主张的这部分损害有过错,不能拿别的事来抵。比如对方欠你货款,你打伤了对方,不能主张「他先欠钱不还,所以赔偿打折」。同一损害是硬边界,也是实务中最容易吵起来的地方。
三、过错作用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发生是事前,扩大是事后:受伤后拒绝治疗、擅自出院、不遵医嘱导致伤情加重,属于对扩大的过错,扩大的那部分损失自己承担。这一步决定减多少——只对发生有过错的,减的是整体责任比例;只对扩大有过错的,减的是扩大部分。
四、法律后果是可以减轻,不是免除。 条文用的是「可以减轻」,意味着两点:减轻是裁量,不是必然;减轻有下限,减到零就不再是过失相抵,而是受害人故意免责(第1174条)或损害根本不是行为人造成的。实务中法院通常先比较双方过错程度,再看原因力大小,据此确定比例。交通事故里主责、同责、次责对应的赔偿比例,就是这套逻辑的具体化。
要特别注意无过错责任领域的分寸:一般侵权里受害人一般过失就能减责,高度危险责任里则要求受害人重大过失才「可以减轻」,一般过失不减。这是立法对高危行业责任的收紧,不能拿普通侵权的尺度去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免责与减责是两种不同后果,中间还夹着一层「双方都没有过错时的损失分担」。三条条文的分工必须分清,混了就全错。
| 对比项 | 过失相抵(第1173条) | 受害人故意(第1174条) | 公平分担(第1186条) |
|---|---|---|---|
| 受害人主观状态 | 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均可 | 只能是故意 | 没有过错 |
| 行为人主观状态 | 有过错或依法无过错责任 | 有过错或依法无过错责任 | 没有过错 |
| 法律后果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全部免责 | 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
| 性质 | 赔偿责任的调减 | 责任不成立 | 损失分担,不是赔偿 |
| 适用前提 | 责任已经成立 | 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 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
三层的顺序是:先看受害人是不是故意,是则免责;不是故意再看双方有没有过错,都有过错则按比例减轻;双方都没有过错,才轮到公平分担,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是法官觉得可怜就能分。公平分担不是过错责任的一种变形,它不分主次、不讲过错比例,性质上是对不幸损失的分摊,数额通常也低于全额赔偿。
还有一条常见误区:把过失相抵当成「谁受伤谁有理」的反向版。在过失相抵的范围内,受害人的一般过错只影响赔偿数额,不影响责任成立;加害人不能因为对方闯了红灯,就把自己撞人的责任一笔勾销。
实操指引
- 受害方有闯红灯、未走人行道等情形,赔偿怎么算:受害人的过错会影响赔偿吗?;
- 想要一个「打几折」的量化感觉: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赔偿能打折吗?;
- 免费捎人出事故,为什么可以减轻驾驶人责任:好意同乘:免费捎人出了事故,能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对应的赔偿比例: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怎么算?;
- 相邻词条:自甘风险、过错责任。
常见问题
问:对方全责,但我没系安全带,赔偿会少吗? 答:可能少。没系安全带会加重伤害后果,属于对损害扩大的过错,法院通常就扩大部分酌减。但减的是与未系安全带相关的那部分损失,不是把全部赔偿打个对折。
问:受害人自己故意撞车骗赔,行为人还要赔吗? 答:不赔。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若是「碰瓷」式故意制造事故,还可能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的刑事问题,行为人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行车记录。
问:双方都没有过错,损失谁承担? 答:适用公平分担,由双方分担损失,但前提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这类情形在实务中很少,多数事故总能找出某一方未尽注意义务;找不到过错又不能适用公平分担的,往往就是自担损失。
问:过失相抵和自甘风险是不是一回事? 答:不是。自甘风险适用于文体活动,效果是其他参加者不承担责任,属于免责;过失相抵适用于一切侵权类型,效果是可以减轻责任。球场上被正常撞伤,走自甘风险;马路上闯红灯被撞,走过失相抵。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过错比例与减责幅度由法院结合在案证据酌定,个案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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