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商事调解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就合同等商事纠纷,自愿交由中立第三方——专门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在仲裁程序中由仲裁庭——居中调和、促成和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它与人民调解主要处理民间纠纷形成分工,其中仲裁中的调解作出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申请执行,而专门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仍须经司法确认才取得强制执行力。
构成要件
一、纠纷属性是商事纠纷。 商事调解处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交易、投资、工程建设、知识产权许可、股权转让等产生的财产性争议。对照仲裁法第三条第一款,「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这一可仲裁范围,可以作为判断商事纠纷属性的参照;同条第二款明确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属于这一范畴。
二、当事人地位平等且完全自愿。 自愿贯穿商事调解全过程:是否调解、由谁调解、调解什么内容、是否接受方案,都由当事人决定。诉讼中的调解同样强调自愿——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由中立第三方主持。 商事调解的中立第三方有两类形态:一是专门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二是当事人已约定仲裁条款时,在仲裁程序中由仲裁庭主持的调解。前者完全在诉讼与仲裁之外运行,后者依附于已经启动的仲裁程序。
四、仲裁中的调解有明确的程序位置。 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注意这里的三层递进——「可以」先行调解是裁量,「应当」调解是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回应,「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是防止久调不决。
五、仲裁调解的结果有两种法定形式。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择哪一种,直接影响后续的执行与救济:调解书经签收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调解书的内容与生效规则法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第二款: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款是商事调解与人民调解差异最大的一条: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也就是说,签收是生效的分界点,签收前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但反悔的代价是回到裁决程序。
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商事调解的成果因此具有终局性。 仲裁法第十条第一款: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款: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专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性质仍是合同。 与人民调解协议一样,它自生效之日起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约束力,但不是执行依据。要取得强制执行力,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裁定有效,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九、司法确认的管辖法院按调解的发起方式区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分两项: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商事调解标的额较大、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尤其要先确认管辖法院。
十、国家政策层面支持仲裁与商事调解的发展。 仲裁法第二条:仲裁事业的发展应当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第十二条: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这两条构成商事解纷体系现代化的政策基调。
十一、与诉讼调解并行而性质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诉讼调解发生在诉讼内,商事调解发生在诉讼外,二者的结果形式虽然都叫「调解书」,加盖的印章与救济路径完全不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仲裁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二条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五条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只引用法律与司法解释层面的条文。地方层面有关促进商事调解发展的立法(例如上海浦东新区关于商事调解的相关规定)在本地法规库中未能检索到原文,因此不作引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另行核对纠纷所在地是否有适用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规范性文件。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商事调解(专门调解组织) | 仲裁中的调解 | 诉讼调解 | 人民调解 |
|---|---|---|---|---|
| 主持者 | 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 | 仲裁庭 |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 纠纷范围 |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等商事纠纷 | 有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已立案的民事案件 | 民间纠纷 |
| 程序位置 | 诉讼外、仲裁外 | 仲裁程序中,作出裁决前 | 诉讼程序中 | 诉讼外 |
| 结果形式 | 调解协议 | 调解书或者按协议结果制作的裁决书 | 调解书 | 调解协议书或者口头协议 |
| 生效时点 | 按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生效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书面:签章并加盖调委会印章之日;口头:达成协议之日 |
| 是否当然有执行力 | 否,须经司法确认 | 是,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是 | 否,须经司法确认 |
| 反悔的后果 | 另一方只能就协议起诉 | 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签收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另一方只能就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起诉 |
| 收费 | 按调解组织规则收取 | 按仲裁机构收费规则收取 | 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 | 不收取任何费用 |
最核心的一组区别是商事调解与仲裁中的调解。二者处理的都是商事纠纷,但法律后果相差极大:专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性质是合同,自身没有强制执行力,要拿到执行力必须自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申请司法确认;仲裁中的调解由仲裁庭主持,达成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身就是执行依据,可以直接申请执行(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因此,已经启动仲裁程序的案件,优先在仲裁程序中调解并请求出具调解书或者按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是最经济的路径;尚未启动仲裁的,才考虑专门商事调解组织加司法确认的组合。
第二组要分清的是商事调解与人民调解。二者的分工在纠纷属性上:人民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由群众性组织主持;商事调解处理商事纠纷,通常由专门调解组织按收费规则提供服务。二者达成的协议都没有强制执行力,原则上都要经过司法确认才能进入执行程序,这一点是相同的。所以不要因为「商事调解机构看上去更专业」就误以为它的协议自带执行力——执行力的来源始终是人民法院的有效裁定,参见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第三组是商事调解与诉讼调解。诉讼调解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书经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商事调解在诉讼外运行,结果须经司法确认或者另行起诉。已经进入诉讼的案件,选择调解解决通常更高效;尚未起诉的,选择商事调解更有利于控制成本和保守商业秘密。仲裁与诉讼各自的优劣比较可参见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该怎么选?;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分野见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是一回事吗?。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看合同里的争议解决条款。 如果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最顺畅的路径是申请仲裁、在仲裁程序中由仲裁庭调解,并请求出具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如果合同约定了诉讼管辖或者没有约定,再考虑专门商事调解组织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在诉讼中调解。
- 第二步,按标的额与履行风险选择路径。 履行意愿明确、可以即时结清的,专门调解组织调解加自动履行即可;金额大、需要分期、对方履约能力存疑的,优先选择能直接产生执行依据的路径——仲裁中的调解(出具调解书或者裁决书),或者调解达成后三十日内共同申请司法确认。
- 第三步,选对调解机构与调解员。 优先选择在本行业有实务经验的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中的调解组织;调解员的行业背景、专业背景与独立性都要核实。涉外或者专业性强的纠纷,可以要求选任具备相应语言和专业能力的调解员。
- 第四步,事先约定保密与费用。 商事调解的价值很大一部分在于保密和控制成本。调解前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保密范围、调解费用的承担、调解不成的费用处理,以及调解员在其他程序中不得担任代理人等事项。这些约定不写在纸面上,事后很难追究。
- 第五步,把和解方案写成可执行的条款。 给付金额与币种、支付方式与账户、期限、分期安排、逾期违约责任、担保安排、争议解决与费用承担、任一期逾期视为全部到期的加速条款,都要写清。条款越具体,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审查时越顺利。
- 第六步,及时固化成果。 在仲裁程序中的,请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所以应当尽快完成签收。在专门调解组织调解的,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裁定有效后才能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 第七步,对方不履行时直接申请执行。 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经司法确认裁定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商事仲裁裁决生效后的执行流程可参见商事仲裁裁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怎么申请法院执行。
- 第八步,涉外因素要单独评估。 涉及境外当事人、境外财产或者需要在境外承认执行的,应当在选择路径时就考虑执行的可及性:仲裁裁决可以依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安排寻求跨境承认与执行,而单纯的商事调解协议在跨境执行上的制度供给还不完备,必要时应当以仲裁裁决或者法院调解书的形式固化结果。
常见问题
问:商事调解达成的协议,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专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它的性质是合同,不是执行依据。要取得执行力,必须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但如果是在仲裁程序中由仲裁庭调解并出具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申请执行(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问:仲裁调解书签了字,还能反悔吗? 答:以签收为界。仲裁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款: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也就是说,签收前可以反悔,但反悔的结果是仲裁庭直接裁决,而不是回到原点;签收后不能再反悔,只能按执行或者法定救济途径处理。
问:调解书和裁决书,哪个更好? 答: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行力上没有差别。实务选择上,如果希望结果表述更温和、便于维系商业关系,可以选调解书;如果希望文书同时写清责任认定与法律依据、便于对外披露或者应对审计,可以请仲裁庭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二者的生效时点与救济路径存在差异,选择前应当与仲裁庭沟通确认。
问:商事调解收费吗? 答:要分情况。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商事调解组织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该条约束,通常按其自身的收费规则收取调解费,收费标准与付费方式应当在调解开始前以书面方式确认。在仲裁程序中由仲裁庭调解的,按仲裁机构的收费规则处理。人民法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问:合同里已经写了仲裁条款,还能不能直接去商事调解组织调解? 答:可以,但要考虑成果的固化方式。仲裁条款约束的是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不妨碍双方先行自行调解或者在调解组织中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请求仲裁庭据此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也可以不启动仲裁而以调解协议加司法确认的方式固化。但如果调解不成,有有效仲裁协议的一方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按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问:涉外商事纠纷,调解和仲裁怎么选? 答:如果主要诉求是「拿到一份能在境外执行的文书」,仲裁通常更稳妥——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依相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安排寻求跨境承认与执行;单纯的商事调解协议在跨境执行上的制度供给仍在发展过程中,我国虽已签署《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但尚未完成批准程序,具体适用情况请以外交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的最新口径为准。更稳妥的做法是:以调解达成商业合意,再以仲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形式固化结果。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专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只是合同、没有强制执行力,必须自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并取得有效裁定后才能申请执行;仲裁中的调解应当以调解书签收为生效分界点,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将及时作出裁决;涉外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境承认与执行仍存在不确定性,路径选择应在调解开始前确定。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