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具体人格权,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明文列举、并在人格权编各章分别设定构成要件与抗辩规则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与作为兜底的一般人格权相对,它有名称、有边界、有专属条文,主张时应当优先适用。
构成要件
一、以法律明文列举为限,但清单是开放的。 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列举九项后用了「等权利」二字。这说明清单不是封闭的:将来法律另行确认的具体人格权(例如个人信息权益在体系上的展开)可以加入。但「等」不等于「随意扩张」——在现行法下,能直接按具体人格权主张的,就是这九项加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类型。
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物质性人格权,自然人专属。 第一千零二条保护生命安全与生命尊严,第一千零三条保护身体完整与行动自由,第一千零四条保护身心健康,三条句式相同,都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收尾。这三项被称为物质性人格权,第九百九十八条在规定利益衡量时明确把它们排除在外——侵害这三项不适用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的权衡。
三、姓名权与名称权:标表型人格权,主体不同。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二者关键差异在「转让」二字: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可转让;这与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的关系是——名称权的转让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特别情形。
四、肖像权:以「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为客体。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要点有二:一是保护的是「可被识别」,不要求完整面部;二是民法典已删除旧法「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擅自使用同样可能侵权。
五、名誉权:保护的是客观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关键词是「社会评价」——它是客观的外部评价,不是主观的名誉感。觉得被冒犯不等于名誉权受损,必须证明评价在第三人中实际降低。
六、荣誉权:保护正式称号与表彰。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应记载而未记载的可以请求记载,记载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它与名誉权的区别在于「有没有正式授予的称号」:荣誉来自特定组织的正式表彰,名誉来自社会的自发评价。这一条另给了请求记载、请求更正两项特有请求权。
七、隐私权:保护私人生活安宁与私密领域。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注意隐私包含「私人生活安宁」,不限于「秘密」,这是最常见的理解偏差。
八、九项权利的主体分布要记牢。 自然人专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专属:名称权。二者共有:名誉权、荣誉权。主体搞错是最低级的败诉原因——公司主张肖像权、自然人主张名称权,都不成立。
九、行使方式受两条总则条文约束。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合起来就是:权利本身不可处分,但使用权可以授权,二者并存不矛盾。
十、救济走第九百九十五条,认定走第九百九十八条。 受侵害的,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且不适用诉讼时效;认定责任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除外)要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九项具体人格权速查:
| 权利 | 起始条文 | 主体 | 保护的利益 | 典型侵害形态 |
|---|---|---|---|---|
| 生命权 | 第一千零二条 | 自然人 | 生命安全与生命尊严 | 非法剥夺生命 |
| 身体权 | 第一千零三条 | 自然人 | 身体完整与行动自由 | 殴打、非法搜身、非法限制行动 |
| 健康权 | 第一千零四条 | 自然人 | 身心健康 | 致伤、致病、造成精神障碍 |
| 姓名权 |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 自然人 | 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许可 | 干涉、盗用、假冒 |
| 名称权 |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名称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许可 | 盗用、仿冒企业名称 |
| 肖像权 |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 自然人 | 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许可 | 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 |
| 名誉权 |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 民事主体 | 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 | 侮辱、诽谤 |
| 荣誉权 |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 民事主体 | 正式称号与表彰 | 非法剥夺、诋毁贬损、应记载未记载 |
| 隐私权 |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 自然人 | 私人生活安宁与私密空间、活动、信息 | 刺探、侵扰、泄露、公开 |
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的对比:
| 对比项 | 具体人格权 | 一般人格权 |
|---|---|---|
| 规范依据 | 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及各分章条文 | 第一百零九条、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 |
| 主体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因权利而异) | 仅限自然人 |
| 是否类型化 | 是,有名称、有边界、有专属规则 | 否,概括性,靠利益衡量 |
| 适用顺序 | 优先适用 | 兜底,具体有明文时让位 |
| 举证负担 | 对照构成要件即可,负担较轻 | 需论证利益值得保护,负担较重 |
| 典型例子 | 肖像被擅自商用、名誉被诽谤、私密信息被泄露 | 生活安宁被持续骚扰、贬损性算法画像 |
最容易混的是名誉权与荣誉权。二者都属于社会性评价,但来源不同:荣誉来自特定组织依程序授予的正式称号、表彰、奖励,有载体可查(证书、文件、公告);名誉是不特定多数人对主体的自发评价,没有正式载体。由此产生救济差异:荣誉权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外,还有请求记载、请求更正两项特有请求权;名誉权则围绕社会评价的降低与恢复展开。
第二个常见的混淆是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保护的是「私密」的那一层——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加上私人生活安宁;个人信息保护覆盖所有能够单独或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不论是否私密。衔接规则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所以医疗记录被泄露,先判断它是不是私密信息,是就优先走隐私权。
实操指引
- 第一步,把事实抽象成「哪一项权利被侵害」。 按速查表逐项比对:涉及身体接触的看身体权、健康权;涉及图文使用的看肖像权、姓名权;涉及评价降低的看名誉权、荣誉权;涉及私密信息与安宁的看隐私权。一项事实可能同时触及多项权利,那就并列主张。
- 第二步,核对主体资格。 自然人专属六项、法人专属一项、共有两项。你是公司就别主张肖像权,你是自然人就别主张名称权。死者的人格利益另走第九百九十四条,由配偶、子女、父母主张,不是死者自己的权利。
- 第三步,找到该权利的专属抗辩规则并预判对方会怎么打。 肖像权要查第一千零二十条的合理使用五种情形;名誉权要查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免责与三种例外;隐私权要看是否存在权利人同意或法定职责。不预判抗辩,庭审时会被动。
- 第四步,按第九百九十八条准备权衡材料。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以外的六项,认定责任要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影响范围用传播量、在场人数、存续时长来量化;过错程度用行为人是否经警告仍继续来证明。
- 第五步,固定证据要趁早、要可复核。 网络内容用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固定,线下行为用录音录像与证人。名誉权、隐私权案件的取证要点见名誉权、隐私权侵权如何取证?;肖像被商业使用的取证思路见解约后MCN还用我照片:肖像权侵权。
- 第六步,选择责任形式并写得具体可执行。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适用诉讼时效,可放心主张;损害赔偿受三年时效约束且要有损害与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范围要与行为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
- 第七步,确认没有漏掉更合适的兜底条款。 九项都对不上、或虽有重叠但保护明显不足的,转而考虑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的一般人格权。取舍顺序详见一般人格权;整体框架见人格权。
常见问题
问: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用了「等权利」,是不是任何人格利益都能算具体人格权? 答:不能。「等」表示清单开放,留给将来法律另行确认的权利类型,不是给当事人自由创设的口子。现行法下能按具体人格权主张的,就是这九项加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类型。对不上的走第二款的一般人格权,但那要另行论证利益值得保护,标准更高。
问:公司能不能主张肖像权或隐私权? 答:不能。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与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主体都是「自然人」,法人没有肖像也没有私人生活。公司遇到形象被擅自使用的,看能不能走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或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涉及商业秘密与经营数据的,走反不正当竞争或知识产权路径,不是人格权。
问: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算侵权吗? 答:算。这是必须纠正的旧口径。《民法通则》时代「以营利为目的」是肖像侵权的要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已删除这一要件。只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且不属于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就可能构成侵权,与是否营利无关。
问:侵害具体人格权一定要证明有实际损失吗? 答: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第九百九十五条)。主张金钱赔偿的,才需要证明损害、因果与过错,并受三年时效约束。两类请求应分别主张,不要因为「没有损失」就放弃全部救济。
问:九项具体人格权里,哪一项的举证最困难? 答:通常认为是名誉权。它的客体是客观的社会评价而非主观感受,原告要证明评价在第三人中实际降低,需证明传播范围、受众知晓与评价改变,比证明「肖像被用」难得多。名誉权案件因此更依赖公证保全与传播数据的完整收集。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九项具体人格权的主体、构成要件与抗辩规则各不相同,主张前应逐项比对并预判对方的合理使用与免责抗辩。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