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家暴受害人的庇护与救助,是指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由民政、公安、妇联、救助管理机构、临时庇护场所、医疗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提供的一整套支持措施,包括临时安置、生活帮助、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心理辅导与法律帮助。依《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讨论这个话题,要先回答一个最现实的问题:跑出来之后,去哪里。大量受害人在报警、验伤、下定决心之后又回去了,原因往往不是「舍不得」,而是「没地方住、没钱、孩子没人带、身份证在他手里」。制度设计上,庇护与救助正是为了解决这一串现实障碍;但在实践中,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有这项制度,或者以为它离自己很远,或者误以为「要立案才能去」「要收费」「去了会被登记在案、影响孩子」。
三个误解需要先破除。第一,临时庇护是自愿的、免费的、可以随时离开的,它不是「收容」,不限制人身自由,也不会通知加害人。第二,进入庇护场所不以「已经立案」「已经起诉离婚」为前提,只要能说明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即可。第三,庇护场所的地址与入住信息属于应当保密的内容,不会对外公开,也不会记入个人的任何「档案」。
还要说明的是,庇护只是救助体系的一环。真正让受害人站得住的,是五条线同时接上:住(临时庇护、公租房、亲友投靠)、医(就医、伤情鉴定、心理疏导)、证(报警记录、告诫书、保护令)、钱(法律援助免费、诉讼费缓减免、临时救助)、人(妇联、社工、志愿者)。本词条按这五条线展开,讲清每条线对应哪个部门、怎么启动、需要什么材料。
构成要件
一、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立主体是县级以上政府,形式有两种。 依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两种形式各有特点:单独设立的庇护场所通常与救助管理站分开,保密性更好,适合需要严格隔离的受害人;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的,硬件与人员有现成基础,覆盖更快,但出入人员较杂,隐私保护需要额外注意。具体采取哪种形式,由各地政府根据财力与需求决定,因此各地的服务内容、可住时长、接收条件并不统一。
二、庇护对象不限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人同样可以。 依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同居情侣、离婚后仍同住的前配偶,也在庇护范围内。至于已经分手、已经搬离但持续被纠缠骚扰的,虽然不属于「共同生活」,但如果人身安全确实受到威胁,实践中民政、公安、妇联通常也会协调临时安置——制度的落点是保护人身安全,不是卡主体资格。
三、庇护是自愿进出,不限制人身自由。 这一点必须讲清楚,因为很多人把庇护场所想象成「收容所」。临时庇护场所提供的是住宿、饮食、简单医疗与安全保护,入住自愿、离开自由,不设门禁限制,不强制参加任何活动,也不要求受害人必须报案或者起诉。入住期间,受害人可以正常上班、接送孩子、外出办事。如果遇到以「为你好」为由限制出入、没收手机、要求统一行动的做法,属于违规,可以向民政部门反映。
四、公安机关有协助安置的义务,针对的是最危险的那部分人。 依第十五条第二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这一款的适用对象是失智老人、智力或者精神障碍妇女、未成年女性等无法自行求助的人——她们往往既报不了警,也走不了,只能依靠公安机关的主动作为。
五、救助管理机构是民政系统的另一条通道。 除临时庇护场所外,各地的救助管理站也承担临时安置职能,尤其在没有单设庇护场所的地区。区别在于:救助管理站的服务对象更宽(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人员),入住需要登记身份信息,可住时间通常较短;临时庇护场所则专门面向家暴受害人,保密要求更高。实务中不必拘泥于「应该去哪个」,直接拨打当地民政部门电话或者一二三四五政务服务热线,说明「遭受家庭暴力、需要临时安置」,由对方指引即可。
六、医疗救治与伤情鉴定是同步进行的,不要只治不记。 依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受害人而言,就医时有两个动作必须做:一是如实向医生说明受伤原因(「被配偶殴打」而不是「自己摔的」),让病历如实记载;二是保留全部就诊材料(挂号单、病历、诊断证明、影像资料、缴费凭证)。需要做伤情鉴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也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是后续治安处罚、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的关键依据。
七、心理辅导是法定服务内容,不是「额外福利」。 依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长期遭受家暴的受害人普遍存在创伤后应激反应:失眠、警觉性增高、回避、自责、无法做决定。这些不是「想不开」,而是需要专业干预的伤害。心理辅导记录同时具有证据价值——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心理咨询与精神科就诊材料是证明「严重精神损害」的核心依据。
八、投诉求助渠道有四类,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并行。 依第十三条第一款,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第二款规定,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款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四类渠道并行不冲突:找妇联是为了获得支持与协调,找居村委会是为了留下第三方记录,报警是为了制止与取证,起诉是为了终局解决。
九、法律援助对家暴受害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依《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这一条极为重要——很多受害人以为「没钱就请不起律师」,实际上只要属于家暴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就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援助范围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代理诉讼等。
十、诉讼费用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一并提出,附低保证明、失业证明、收入证明或者村居委出具的经济状况说明。实践中,家暴受害人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获得诉讼费减免的比例较高;即便不符合减免条件,也可以申请缓交,判决后再交。
十一、未成年人随同安置与转学,是庇护中必须解决的具体问题。 母亲带着孩子逃出来,最现实的两个障碍是「孩子谁带」和「孩子怎么上学」。临时庇护场所一般允许未成年子女随同入住;学籍方面,可以凭庇护机构证明、居住证明向现居住地教育部门申请临时就读或者转学,学校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学籍未转」为由拒收。涉及子女抚养权争议的,可以一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对方接触子女。
十二、保密是庇护制度的底线,泄露就是二次伤害。 庇护场所的地址、入住人员信息、联系方式,属于应当严格保密的内容。实务中发生过施暴人到庇护场所堵人、到妇联查询受害人信息的情况,因此受害人入住时应当主动提出三点:不向任何人透露我的入住信息(包括亲属);来访须经本人同意;离开时不告知去向。如果庇护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泄露信息导致受害人再次受害,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临时庇护场所 | 救助管理机构 | 妇联信访接待 | 亲友投靠 | 酒店宾馆 | 公租房与保障房 |
|---|---|---|---|---|---|---|
| 性质 | 民政设立的临时安置 | 民政设立的救助机构 | 群团组织的支持与协调 | 私人帮助 | 商业住宿 | 长期住房保障 |
| 是否免费 | 免费 | 免费 | 免费 | 视关系 | 收费 | 收取低租金 |
| 可住时长 | 短期,各地不同 | 短期 | 不留宿 | 视关系 | 按日计 | 长期 |
| 保密性 | 较高,地址一般不公开 | 一般 | 一般 | 较高 | 需实名登记 | 一般 |
| 主要功能 | 安全隔离与生活帮助 | 临时遇困救助 | 协调、转介、支持起诉 | 应急安置 | 应急住宿 | 长期安居 |
| 是否需报案 | 不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第一组区分是临时庇护场所与救助管理机构。二者都由民政部门主管,容易混淆。临时庇护场所专门面向家暴受害人,强调保密与安全隔离,通常不公开地址;救助管理机构面向更广泛的临时遇困人员,需要登记身份信息,人员构成较复杂。在没有单设庇护场所的地区,救助管理机构会承担部分庇护职能,此时应当主动向工作人员说明「我是家暴受害人,需要保密安置」,请求安排在相对独立的区域。
第二组区分是庇护与「住酒店」。酒店可以应急,但不是庇护:需要实名登记,加害人通过查询或者跟踪容易找到;没有安全保护措施;费用按日累积,对没有经济来源的受害人是沉重负担。依《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条对受害人是保护,但也意味着入住必然留痕。
第三组区分是妇联支持与司法救济。妇联的作用是「协调与支持」:接到投诉后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为受害人提供咨询、在诉讼中给予支持帮助。它不是执法机关,不能直接处罚加害人,也不能代替法院裁判。因此找妇联不等于「事情交给她们了」,报警、申请保护令、起诉这些动作仍然要自己走,妇联的价值在于降低这些动作的门槛。
第四组区分是临时救助与长期安居。庇护解决的是「今晚住哪里」,最长不过数十日;长期安居要靠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亲属帮助或者租赁市场。实务中不少受害人因为「庇护只能住几天」而放弃求助,这是误解——庇护的意义是把最危险的那几天撑过去,同时腾出时间办理保护令、联系律师、安排长期住处。把短期与长期分开规划,才不会因为「不是长久之计」而什么都不做。
第五组区分是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是「免律师费」,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咨询、代书、代理;司法救助是「免或者缓交诉讼费」,以及在执行不能时由法院给予的一次性经济帮助。二者可以同时申请:先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再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诉讼费缓减免。两条渠道互不排斥,也不影响后续向加害人主张赔偿。
第六组区分是「庇护」与「调解和好」。有些基层单位习惯把受害人劝回家、「一家人坐下来谈」。这在受害人明确表示不愿回去、或者存在严重暴力风险时,是错误的处置。庇护制度的立法本意是给受害人一个「可以不回去」的选择;把没有选择的「劝回」包装成调解,实质是让受害人继续暴露在危险中。遇到这种情况,受害人可以明确拒绝,并要求按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处理。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判断「今晚安全吗」,安全优先于一切程序。 如果对方正在施暴、持有凶器、扬言杀人,第一动作是离开现场并拨打一一〇,不要收拾东西、不要讲道理、不要带孩子走楼梯以外的路线。如果暂时安全但不敢回家,可以直接前往最近的派出所、居委会、妇联,或者拨打一二三四五询问当地临时庇护场所的位置与联系方式。程序可以明天再走,今晚的安全不能等。
第二步:带上「四样东西」,其余可以后补。 一是身份证(本人与子女);二是手机与充电器;三是常用药;四是证据(伤情照片、聊天记录、报警回执、病历)。银行卡、存折、换洗衣物、孩子作业都可以后补,唯独身份证与手机不能落下——没有身份证住不了庇护场所、办不了任何手续,没有手机联系不上任何人。如果身份证被对方扣押,可以向派出所申请开具身份证明或者补办。
第三步:联系庇护场所,说明三件事。 拨打当地民政部门电话、一二三四五,或者直接到救助管理站,说清三件事:我遭受家庭暴力,现在无法回家;我需要临时住宿,可能带孩子;我要求对入住信息保密。工作人员会告知可住时长、需带材料、地址与接送方式。如果对方表示「没有床位」或者「不接收」,可以请其提供其他安置渠道,并记下答复人与时间——这些记录在后续申请救助时有用。
第四步:同步就医并固定伤情。 无论伤情轻重,都应当到正规医院就诊:轻微伤也要看,因为病历是证明暴力的直接证据。就诊时如实说明受伤原因,请医生在病历中写清部位、形态、成因;拍摄伤情照片(含日期、部位、全景与特写);保存全部票据。需要做伤情鉴定的,可以请公安机关委托,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时机有讲究,部分损伤需要观察愈合过程,宜早不宜迟。
第五步:报警并争取告诫书,把「事实」变成「文书」。 报警时说「我被配偶殴打(威胁),需要出警并出具受案回执」;情节较轻不予处罚的,明确要求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书的作用是把事实固定下来,成为申请保护令、起诉离婚、主张赔偿的证据。具体要求与核对要点,见家庭暴力告诫书词条;报警与验伤的先后顺序,见遭遇家暴怎么办:报警、验伤、保护令的申请顺序。
第六步:申请保护令,把「隔离」落到裁定上。 携带身份证、关系证明、告诫书或者出警记录、伤情材料,到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家暴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请求事项要具体:禁止实施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本人及特定近亲属;禁止进入住所与单位一定范围;不宜继续共同居住的,请求责令迁出。法院审查期限、材料清单与执行方式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全流程。示范文本见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范本)。
第七步:申请法律援助与诉讼费减免,把「钱」的问题解决。 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说明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依《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同时准备身份证、案件材料、家庭暴力证据。起诉时向法院提交诉讼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两项申请都不复杂,但很多受害人因为不知道而自费请律师、自付诉讼费,这是可以避免的支出。
第八步:规划「下一步」,庇护期不是空白期。 入住庇护场所后,把时间用在四件事上:一是办理保护令与报警的后续手续;二是联系律师或者法律援助;三是安排长期住处(公租房申请、租赁、亲友处);四是处理孩子转学、自己的工作请假或者调岗。庇护期通常只有数十日,把这几件事排进日程,离开时才有落脚点。证据整理可对照家庭暴力:要收集哪些证据。
常见问题
问:临时庇护场所收费吗?能住多久?
答:不收费。临时庇护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属于临时救助性质,提供住宿、饮食与基本生活帮助,不向受害人收取费用。可住时长各地不同,通常为数十日,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或者转介其他安置渠道。具体天数、能否带孩子、是否需要监护人陪同,应当在联系时直接询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庇护机构。
问:去庇护场所需要先报案或者先起诉吗?
答:不需要。庇护是临时救助措施,不以立案、起诉、判决为前提。只要能说明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暂时无法回家,就可以申请。当然,从维权角度,建议在安置之后尽快报警、验伤、申请保护令——庇护解决的是「住」,保护令解决的是「他不能靠近」,二者配合才完整。
问:丈夫会不会知道我在庇护场所?
答:庇护场所的地址与入住信息属于应当保密的内容,正常情况下不会告知加害人。为了更安全,入住时应当主动提出三点要求:不向任何人(包括亲属)透露我的入住信息;来访须经本人同意;离开时不告知去向。如果发现工作人员向对方透露信息,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因此导致再次受害的,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问:带着孩子能一起住吗?孩子上学怎么办?
答:多数庇护场所允许未成年子女随同入住,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联系时应当明确说明带孩子。学籍方面,可以凭庇护机构出具的证明、现居住证明向居住地教育部门申请临时就读或者转学,学校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学籍未转为由拒收。涉及抚养权争议的,可以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对方接触子女。
问:我没有钱请律师,能免费吗?
答:能。依《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不需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一般设在司法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提交身份证、案件材料与家暴证据即可。诉讼费方面,还可以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问:庇护所能帮我找工作和住处吗?
答:部分可以。临时庇护场所通常提供基本生活帮助、心理疏导与转介服务,一些地方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会协助联系就业信息、申请公租房或者临时救助。但庇护机构不是职业介绍所,也不负责长期住房,最终仍要依靠自己的社会关系与当地住房保障政策。建议入住时就向工作人员询问「可以转介哪些资源」,把能用的政策用足。
问:对方追到庇护场所来,怎么办?
答:立即报警,并当场说明「我已入住临时庇护场所,对方追至此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同时把情况告知庇护机构,要求加强安保、调整房间或者转介其他场所。如果已经取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出示裁定书,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方的违反行为。庇护场所应当配合报警,不得以「影响不好」为由劝阻。
问:男方是残疾人、老人,我被家暴能寻求庇护吗?
答:能。庇护与救助制度不区分加害人的身份,只看受害人是否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实践中也存在女性对男性、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实施家暴的情形,同样可以求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加害人是需要照护的失能人员,受害人在离开时应当妥善安排其照护,避免因遗弃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具体处置可以咨询律师或者民政部门。家暴处置的整体路径,见家庭暴力与人身安全专页。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核对依据为本地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12-27 通过,2016-03-01 施行,共 38 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08-20 通过,2022-01-01 施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09-01 修正公布、2024-01-01 施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10-30 修订公布,2023-01-01 施行)第二十六条。特别提示一: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置、可住期限、接收条件、随同子女政策由各地人民政府与民政部门具体规定,全国不统一,本词条所述为《反家庭暴力法》层面的制度框架,实际申请以当地民政部门答复为准。特别提示二:法律援助的受理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由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规定,部分地方已开通线上申请,可先电话咨询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特别提示三:伤情鉴定的时机与机构选择会影响结论,涉及可能构成轻伤以上的案件,建议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避免自行委托后产生争议。特别提示四: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正在面临危险的,请立即报警并优先确保人身安全;需要安置、法律援助或者申请保护令的,请联系当地民政部门、妇联或者法律援助中心,并尽快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