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异议全流程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关注征地公告和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你一定要及时看到并留存公告文本和照片。
公告要拍照留存,注意公告期在公告期内提书面意见
对征收范围、补偿标准或者安置方式有意见的,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公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写清姓名、联系方式和具体诉求,最好附上权属材料,要求书面答复。
意见要书面提,写好联系方式申请参加听证会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你要主动报名参加。
听证会要发言,把诉求讲透按时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把土地面积、房屋面积、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数量如实登记,登记错误要当场要求更正。
登记数据要核对,错了当场改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政府会与你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和期限等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签字前看清是先补偿后搬迁,货币补偿、安置房还是重新安排宅基地,写进协议。
先补偿后搬迁,白纸黑字写清未达成协议作出决定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征收土地申请获批后,对个别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收到决定书要留存,方便维权不服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
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公告、补偿安置决定、登记材料和协商记录一并提交,围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举证。
不服决定要抓紧复议或起诉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宅基地证、承包合同或者房产证原件 |
| 身份与户籍材料 | 身份证、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名单 |
| 土地房屋面积材料 | 测绘图、面积丈量记录各一份 |
| 青苗附着物清点单 | 青苗、果树、房屋等清点登记表 |
| 公告与补偿方案 |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 |
| 书面意见与听证材料 | 书面意见底稿、听证会报名回执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征地公告公示期 | 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 土地管理法 |
| 补偿登记办理期 |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 | 土地管理法 |
|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 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 自批准并公告后对未签约的作出决定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法条原文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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