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全流程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先判断属于哪一种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第二十二条)。判断的核心是这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
明确谁来申请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这里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第二十四条)。
确定向哪个法院申请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提交申请与材料
除申请书外,重点是能证明其辨认能力的材料: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精神或者智力状况的鉴定意见等。申请人已经提供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一百九十九条)。
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护理记录越完整,认定就越顺必要时配合法院做鉴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第一百九十九条)。鉴定的具体时间依鉴定机构安排,申请人和家属要配合提供病史材料。
由近亲属担任代理人,法院询问本人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第二百条)。
拿到判决
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判决予以驳回(第二百条)。此类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生效即可作为确定监护人的依据。
被认定后:确定监护人、代理其办事
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此后由监护人代理其处分财产、签订合同、办理医疗等事务。
认定判决+监护关系材料,去银行、房管、医院办事时大概率都要用到情况好转了,可以申请撤销原判决
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认定申请书 | 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与根据 |
| 申请人身份与亲属关系证明 | 身份证、户口本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
| 病历与诊断材料 | 住院记录、诊断证明、精神或者智力状况鉴定意见 |
| 有关组织证明 | 村居委会、医疗机构、残联、民政部门等出具的证明(有关组织申请时) |
| 代理人相关材料 | 近亲属身份证明,以及法院指定代理人的相关材料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特别程序审结期限 | 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
| 必要时进行鉴定 | 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依职权委托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
| 撤销原判决 | 原因消除后由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法院作出新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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