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缓、减、免交全流程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先确认自己该交多少、什么时候交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交费期限是硬期限,要在这段期间里把救助申请一并提出来。
想清楚申请“缓”“减”“免”哪一种
缓交是晚点交、减交是少交、免交是不交。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减交适用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属于优抚安置对象、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等情形;缓交适用于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受害人请求赔偿,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等情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即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四十八条)。申请书里写清申请事项与理由,别只口头说一句。
时点很重要——就在立案、上诉这一刻提,等被通知交费再提就晚了备好经济困难证明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第四十八条)。低保证、特困证明、失业登记、收入证明等都可以用上。
记清哪些情形应当准予
应当准予免交的情形包括: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等(第四十五条)。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
法院审查后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准予或者不予批准;对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八条)。准予减交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第四十六条)。
没获准又逾期不交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民事案件中,可能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前面做的准备工作就白费了,所以一定要盯紧交费期限。
一旦被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证据保全都可能受影响,务必按时处理上诉、二审环节同样可以申请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在上诉时同样可以提交司法救助申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审程序中交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书面申请 | 写明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及理由 |
| 经济困难证明 | 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标准的证明 |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身份证件(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
| 案件材料 | 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及相应证据 |
| 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的关系证明 | 追索赡养费等情形所需的身份关系材料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交纳案件受理费 | 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
| 上诉费的预交 | 上诉期内未预交的,人民法院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
| 提交司法救助(缓、减、免)申请 | 在起诉或者上诉时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 |
| 减交比例 | 准予减交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 |
法条原文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编 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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