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报公示与经营异常移出全流程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确认报送义务和时间
只要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经设立登记,你就要报送年报,报送期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向社会公示。当年新设立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
6月30日是硬期限,别拖到最后一天。注册登录公示系统
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或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实名认证和联络员确认。联络员手机号、邮箱要填常用的,接收验证码和提醒短信,避免因人员变动收不到通知。
联络员离职要及时变更,否则可能错过提醒。如实填报年度报告
按系统提示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股东出资、资产状况、对外投资、社保缴纳等项目,数据要和财务报表、纳税申报一致。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属于违法行为,会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零申报也要报,资产状况不能随便填。提交并核对公示结果
填完后提交公示,在系统里核对公示状态是否为已公示,并截图留存。发现填报错误的,在6月30日前可以自行修改。公示后信息对社会公开,要留意是否有第三方平台抓取错误信息。
提交成功不等于公示成功,要看到已公示状态。发现被列入异常名录
企业未按期限公示年报或者未按责令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你可以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到自己为什么被列入。
被列入的原因和移出条件,系统里会写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已经补报年报并公示的,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提交移出申请书、补报公示的截图、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部门核实后依法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先补报再申请,顺序反了会被退回。留意严重违法失信后果
企业公示信息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会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连续2年未报且失联的,也会被吊销执照。
失信记录会影响贷款、招投标和担任高管。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营业执照上的代码,用于注册登录公示系统。 |
| 年度财务报表 | 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用于核对填报数据。 |
| 纳税申报记录 | 年度纳税数据和申报表,口径要与年报一致。 |
| 社保缴费明细 | 参保人数和缴费金额,按社保部门记录填写。 |
| 移出申请书 | 写明被列入原因、已补报情况并盖章。 |
| 补报公示截图 | 打印公示页面,显示已公示状态和日期。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年度报告报送 |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 当年设立企业 |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 列入异常名录 | 自应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 吊销营业执照 | 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且无法取得联系时,可依法吊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 责任人任职限制 | 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法条原文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