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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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21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9月2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8年9月27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为“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二、将第三十二条中的“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同一法规的其他版本(2)
- 2019-11-28(公布 2019-11-28) 现行有效
- 2016-12-13(公布 2016-12-13)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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