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6-12-13
施行日期
2016-12-13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520 字

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8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李小鹏

2016年12月1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

二、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船舶沉没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及装载位置等情况,采取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单位采取污染监视和控制措施,并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抽出、打捞等措施。”

三、将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并删除第(三)项。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