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扩大广东省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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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广东省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批复
(国函〔1988〕9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三月五日《关于扩大珠江三角洲和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问题的请示》收悉。为充分利用当前国际上的有利时机,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国务院同意扩大广东省沿海经济开放区,现将扩大的范围批复如下:
茂名市及其所辖的电白、化州县;
肇庆市及其所辖的高要、四会、广宁县;
惠州市及其所辖的惠阳、惠东、博罗县;
汕尾市及其所辖的海丰、陆丰、陆河县;
阳江市及其所辖的阳西、阳春县;
清远市;
广州市所辖的花县、从化县;
湛江市所辖的廉江、海康、吴川、遂溪、徐闻县;
汕头市所辖的潮州市、澄海、惠来、饶平、普宁、南澳、揭阳、潮阳、揭西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5〕3号)和《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国发〔1988〕22号)中规定的政策,适用于以上地区。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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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06-18(公布 1988-06-18)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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