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扩大广东省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

国务院关于扩大广东省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06-18
施行日期
1988-06-1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04 字

国务院关于扩大广东省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批复

(1988年6月18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三月五日《关于扩大珠江三角洲和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问题的请示》收悉。为充分利用当前国际上的有利时机,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国务院同意扩大广东省沿海经济开放区,现将扩大的范围批复如下:

茂名市及其所辖的电白、化州县;

肇庆市及其所辖的高要、四会、广宁县;

惠州市及其所辖的惠阳、惠东、博罗县;

汕尾市及其所辖的海丰、陆丰、陆河县;

阳江市及其所辖的阳西、阳春县;

清远市:

广州市所辖的花县、从化县;

湛江市所辖的廉江、海康、吴川、遂溪、徐闻县;

汕头市所辖的潮州市、澄海、惠来、饶平、普宁、南澳、揭阳、潮阳、揭西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5>3号)和《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国发<1988>22号)中规定的政策,适用于以上地区。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