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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8-09-27
施行日期
2018-09-27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493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21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9月2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8年9月27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为“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二、将第三十二条中的“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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