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也算交通事故吗,施工路段掉落物助力车
4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出了事故,第一步常卡在定性上:这算不算交通事故、这算不算「道路」、算不算「机动车」。「道路」比你想的宽,施工路段、公共通行的场地都可能算;「机动车」也比你想的多,叉车、燃油助力车上路就可能被算进去。定性一变,赔不赔钱、担不担刑责全跟着变。下面 4 份真实判决说清四条界线。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 情形 | 结论 |
|---|
| 哪些地方算法律上的「道路」 | 不只看公路,公共通行的路段和场地都可能算 |
| 施工路段没拦起来就出了事故 | 算道路,肇事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
| 车上的货没绑牢掉下来砸到人 | 后果严重的,司机可能担刑责而不只是赔钱 |
| 叉车、观光车开上道路 | 按机动车处理,出事故就是交通事故 |
| 烧汽油、跑得快又重的助力车 | 认定为机动车,车主必须投保交强险 |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施工路段也算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 · 参考案例
曹某交通肇事案
入库编号 2024-06-1-054-001 | 案号 (2021)沪02刑终690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施工单位在对道路进行整修时,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警示义务,以致施工路段未被封闭,被害人能够以参与公共交通的主观心态误入的,应当认定该未封闭的路段属于道路。肇事者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给你的启示
施工路段没拦起来,出事照样算道路——不少人以为只有正经公路才算「道路」,工地、半封闭的施工路段出事故,就当成普通意外。法院不这么看:施工单位没按规定设警示、没把路段封住,路人能以正常上路的心态开进去的,这段路就属于道路。一旦认定为道路,肇事者就可能被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只是赔钱了事。
掉落的货也算上海市 · 2024 · 参考案例
陈某东交通肇事案
入库编号 2026-06-1-054-002 | 案号 (2024)沪0114刑初83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载物时,未按照装载要求捆绑固定载运物,导致交通运输过程中载运物掉落,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给你的启示
车上的货掉下来砸到人,司机要担刑责——开车拉货,东西没绑牢甩出去砸了人或砸了车,很多人以为最多赔钱了事。这张判决说,没按装载要求捆绑固定、导致载运物掉落,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要按交通肇事罪处理。也就是说,装货不固定好,后果严重时不只赔钱,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叉车上路算机动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7 · 参考案例
孙某交通肇事案
入库编号 2023-06-1-054-010 | 案号 (2017)沪0112刑初1847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叉车、非公路用观光车、推顶车等均系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但当其在交通道路上按照道路交通法规进行行驶或履行运输职能时,即具有机动车的车辆属性,属于受《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制的机动车;该类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并由交管部门出具相应事故责任认定书,此类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可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给你的启示
叉车开上马路,出事就是机动车肇事——叉车、观光车这类场(厂)内专用车本来不允许上道路,所以有人觉得它们不算机动车。法院认为,只要它们在路上按交通规则行驶、或者实际在跑运输,就具有机动车的属性,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管的机动车。这样一来,出的事就是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出了责任认定书后,可以按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者。
助力车算机动车河南省 · 2016 · 参考案例
孔某某诉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16-2-374-006 | 案号 (2016)豫08民再17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采用汽油作为动力装置驱动、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km/h、整车重量超过40kg的燃油助力车不符合非机动车的国家标准,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将燃油助力车认定为机动车。 2.燃油助力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交强险的燃油助力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燃油助力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给你的启示
跑得快、分量重的助力车,法律当它机动车——烧汽油、设计最高时速超过 20 公里、整车重量超过 40 公斤的燃油助力车,不符合非机动车的国家标准,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会把它认定为机动车。既然按机动车算,车主或管理人就必须投保交强险;没投交强险又和行人撞上的,要自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赔。买这类车的人要特别留意。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本法用语含义:道路、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法定定义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顺序: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分担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与逃逸加重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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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