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对方不给钱,怎么申请强制执行?

5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隐去

赢了官司对方赖着不给,别自己上门去要,要让法院去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最后一天算起;要向第一审法院或财产所在地法院递申请;对方有钱不还、转移财产,还可能摊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情形结论
判决生效了对方一直不还钱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别拖过期
申请执行后法院半年没动静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对方有钱有能力还却拒不履行法院可预告其涉嫌拒执犯罪
常见误解:和解了就只能和解到底和解无法履行可执行原生效文书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拒执预告最高人民法院 · 2021 · 指导案例
指导性案例255号: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执行实施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255号 | 案号 (2021)甘0503执732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发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风险预告,告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给你的启示
有钱不还,法院可预告他涉嫌拒执罪——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却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向他发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风险预告,把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讲明白,督促他自动履行。对申请执行人来说,这是比干等更有力的施压方式。
账号交付最高人民法院 · 2023 · 指导案例
指导性案例267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267号 | 案号 (2023)渝01执164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应当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依据法律所要求的实名认证等规定,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网络平台变更实名认证信息。
给你的启示
判了交付账号密码,还要协助改实名——判决要求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和密码的,要充分考虑账号实名认证的特点,交付账号密码的同时还要依法变更实名认证信息。被执行人不配合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执行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平台直接变更实名认证信息,把执行落到实处。
事后确权最高人民法院 · 2019 · 指导案例
指导性案例245号:杨某城申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245号 | 案号 (2019)最高法委赔监95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人民法院根据股权登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隐名股东等实际权利人以其在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并执行完毕后取得的确权判决为依据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对数名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基于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江苏某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力公司)名下的案涉股票采取了执行措施,并于2014年9月执行完毕。 2014年12月11日,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开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确认江苏某力公司所持案涉股票中的197.6万余股属杨某城所有等。杨某城以生效判决已确认其权属,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述执行行为错误为由,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6)苏03法赔1号决定:驳回杨某城的国家赔偿申请。杨某城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裁判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苏委赔10号国家赔偿决定:维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法赔1号决定。杨某城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最高法委赔监95号决定:驳回杨某城的申诉。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等措施是否属于错误执行,是否侵害了杨某城的财产权。 首先,人民法院根据股权登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不属于错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根据上述规定,案涉股票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苏某力公司名下,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股权登记的权利外观采取保全、执行等措施,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江苏某力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所查封的股票采取执行措施,执行行为于法有据。 其次,杨某城与江苏某力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合同,该股权代持合同仅对签约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方具有公示公信力,即该合同效力不及于外部第三人。杨某城的股权确认之诉确认江苏某力公司所持案涉股票中的197.6万余股属其所有,后未能得到执行,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江苏某力公司主张权利,寻求救济;但其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侵犯其所有权为由主张法院错误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再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涉股票进行保全均在杨某城确权案件保全之前,且对案涉股票进行变卖均发生在2014年9月前,而杨某城取得(2013)开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是在2014年12月,即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变卖处置执行行为结束之后。杨某城不能以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和变卖处置之后取得的(2013)开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对抗法院的执行措施,也不能以此作为主张国家赔偿权利的依据。 综上,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等措施并非执行错误,没有侵害杨某城的财产权,依法不应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本案适用的是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修正)第25条
给你的启示
执行完了才拿确权判决,要不回钱——法院按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隐名股东等实际权利人拿执行完毕后作出的确权判决来申请国家赔偿,法院不予支持。这提醒实际权利人:早点通过合法程序把权属确认清楚,别等财产被处置完才想起主张。
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 2017 ·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124号: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124号 | 案号 (2017)最高法执监344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给你的启示
和解协议没法再履行,就回去执行原判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回头执行原来的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里原来判决没涉及的内容、履行过程中新冒出来的争议,当事人另行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执行前和解最高人民法院 · 2018 ·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119号: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119号 | 案号 (2018)最高法执复88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给你的启示
私下和解又反悔,仍可申请执行原判决——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自己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一方又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应当受理;被执行人以「已经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会按执行和解的规定审查处理。所以私下和解并不能当然挡住强制执行。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生效判决必须履行,可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0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对执行行为不服可提书面异议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超六个月未执行可请上级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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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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