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的公司破产了,我这笔钱怎么申报?
4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听说欠你钱的公司在走破产,心里一沉:这钱是不是就打水漂了?先别急着放弃——破产不是“公司不认账”,而是要你按规定去“登记你的账”。申报这一步走对了,才有资格参与分配;走错了、或者拖着不报,才真可能一分拿不到。下面把时限、异议和优先顺序讲清。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 情形 | 结论 |
|---|---|
| 知道对方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 要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 公司欠你的工资、社保、补偿金 | 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清单并公示 |
| 错过了申报期限 | 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分配的不再补 |
| 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有异议 | 可提债权确认之诉,十五日期间届满不消灭你的诉权 |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超期仍可诉
沙某某与河南某科技公司、商丘某设备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08-2-295-001 | 案号 (2022)最高法民再233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异议人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期为由拒绝受理。
给你的启示
过了十五日再去打“债权确认之诉”,法院不能拒收——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该期间届满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异议人超过该十五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期为由拒绝受理。
滞纳金封顶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某区税务局诉南京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8-2-295-004 | 案号 (2023)苏01民终6513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税务机关针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依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税款数额。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超过税款数额的部分不能认定为普通债权。
给你的启示
税收滞纳金超过税款的部分,不算普通债权——税务机关针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依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缴税义务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出税款数额。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超过税款数额的部分,不能认定为普通债权。
职工集资款
虎某某诉宁夏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8-2-295-001 | 案号 (2021)最高法民申6195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职工集资款债权的实质为民间借贷,和普通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在于债权人的职工身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受特殊保护,属于优先受偿的破产债权。债权人以企业职工名义与破产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但在出借资金时其并非破产企业职工,与破产企业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等用工关系,不应认定为职工集资款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能优先受偿。
给你的启示
“职工集资款”想优先受偿,得真是职工借的钱——职工集资款债权的实质为民间借贷,与普通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在于债权人的职工身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受特殊保护,属于优先受偿的破产债权。但债权人以企业职工名义与破产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在出借资金时其并非该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等用工关系的,不应认定为职工集资款债权,不能优先受偿。
取回权与共益债务
霍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某竹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8-2-295-002 | 案号 (2021)皖民再104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8条的规定是建立在破产时,标的物存在且能够取回的情况下,只是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于管理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案涉标的物无法取回,如果破产申请受理时,标的物在事实上已经无法取回,则丧失民法上取回权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8条则没有适用的余地。此时对于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应回到破产法中对于共益债务的界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共益债务发生的时间段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非程序性债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管理人在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同时,自己也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4)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劳动报酬是指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工资、津贴、奖金等;社会保险费用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包含的范围广泛,包括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支付的水电费用,与他人签订新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是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其执行职务的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应当作为共益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在合同标的物为半成品原材料,破产企业破产清算受理前已全部加工成成品并对外售出,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且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情形下,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给你的启示
东西取不回来,损失可能按“共益债务”处理——取回权以破产时标的物存在且能够取回为基础。若破产申请受理时标的物事实上已无法取回,则丧失民法上取回权的基础,此时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应回到破产法关于共益债务的界定中处理——这直接关系到这笔钱能不能优先受偿。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债权人应在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未按期申报的可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未申报不得行使权利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职工/社保税款/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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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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