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醉了犯罪,能拿「当时不省人事」当免责理由吗——先给结论。不能。刑法写得非常明确: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喝多了、断了片,都不是不担刑责的理由。本文只讲刑事责任这一层,讲清四件事:为什么醉酒不能免责,真正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什么情形,喝酒之后要承担哪几层后果,以及「病理性醉酒」这种极少数例外该怎么谨慎看待。
一、定音一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结论:刑法对醉酒犯罪的态度是清楚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不是免责事由。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条用四款分别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人,其中最后一款直接指向醉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款短短一句,就是本篇的定音: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用词是「应当」,没有留下「可以不负责」的口子。所以「我当时喝多了、什么都不记得了」这类说法,在法律上不能构成免责理由。
裁判规则对于醉酒后犯罪,我国刑法仅作了笼统规定,即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对醉酒的人犯罪可以参照该条前三款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但除此之外,并没有对醉酒人犯罪的不同情况再加以细分。从立法本意分析,如此规定,应是基于此种情况下的醉酒行为人对其醉酒状态本身应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过失,且其醉酒后一般也只是控制能力下降而并非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同时在现实中又难以对行为人是否为规避刑事责任而故意借酒犯罪,以及醉酒犯罪者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到何种程度等问题进行准确认定,为防范犯罪分子借酒行凶以求宽免之企图及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严格性规定。
给你的启示这段裁判规则把「为什么喝酒不能免责」讲透了:法律看重的是,醉酒的人通常只是控制能力下降,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而且现实中很难查清一个人到底是有意借酒犯罪,还是有别的原因,所以立法上干脆作严格规定。换句话说,想主张「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只能走精神病鉴定的路径;「喝多了、不记得了」这句话本身,在法律上不通。
二、能不负刑事责任的只有经鉴定的精神病人,不是喝酒
结论:法律上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形;醉酒不在其列。
要理解醉酒为什么不免责,最好的办法是看同一条的前三款,那是法律真正的「免责口子」,但门槛很高。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注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属于精神病人。
第二款和第三款则把口子收得更紧。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即便与精神疾病相关,法律也区分了「完全丧失」与「尚未完全丧失」,后一种仍然要负刑责。把这几款和第四款对照,结论就清楚了:能免责的是经鉴定的精神病状态,不是喝酒。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留意:即便是第一款那种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也不是「什么都不管」。条文紧接着规定,应当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说明法律对待精神病人,重点是「既不放任危害、也不当作普通罪犯处罚」,而不是简单地一放了之。相比之下,对醉酒的人,法律的态度是照常追究刑事责任,连这种看管医疗的替代安排都没有。
三、为什么喝酒不能免责:道理在哪里
结论:醉酒是当事人自己造成的状态,法律不允许「把自己灌醉就免责」。
法律把醉酒单独列出来,背后有一个朴素的道理:醉酒这件事,是自己可以选择的。一个人完全可以不喝、可以少喝、可以在喝之前就安排好不出事,所以法律不能允许「先把自己灌醉、再借醉闹事,然后免责」。否则,只要想逃避责任就先把自己喝到不省人事,规则就形同虚设。
而精神病人的状态不是自己造成的,法律对这类人既要考虑其实际辨认和控制能力,也要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所以安排了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两相对照可以看出,法律对「自己造成」和「不是自己造成」两种状态的处理态度截然不同。
从效果上讲,这条规则还有一个预防作用。当每个人都清楚「喝醉了照样要担责」,就会在喝酒之前多一分克制,少一分「反正醉了不用负责」的侥幸。法律把醉酒犯罪的责任写死,本身就是对社会的一种提醒:饮酒有边界,越界之后,醉酒不会成为挡箭牌。这也是为什么这一款条文只有一句、却几乎不存在争议的原因。
四、极少数例外:病理性醉酒要依法鉴定,不能自行主张
结论:因体质原因出现的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范畴,须经法定程序鉴定认定,当事人不能自行主张免责。
需要谨慎提到一种极少数情形:有的人因为自身体质原因,少量饮酒后会出现严重的精神异常,这种通常被称为病理性醉酒,它在性质上更接近精神疾病,而不是普通的醉酒。如果确实属于这种情形,是否影响刑事责任能力,要依照法定程序鉴定来认定,不是当事人或者家属自己说一句「他一喝酒就不正常」就能成立。
这里必须提醒:这一层在实务中认定门槛很高,需要专业鉴定支撑,不能自行主张,也不应把它当成常规的免责思路。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喝酒之后的行为仍然落在「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款的射程之内。
五、醉酒之后的三层后果
结论:醉酒犯罪要负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不因此减免,涉及酒驾醉驾的另有行政处罚,三层后果各归各的。
第一层是刑事责任。只要行为本身构成犯罪,醉酒就不减免刑责,前面第一款已经讲透。第二层是民事赔偿。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并不会因为「喝了酒」而减少或者免除,这一部分另有专门的规则,本文只作一句提示,具体可参阅站内相关文章。第三层是行政责任。如果涉及酒后开车,酒驾、醉驾另有各自的行政处罚和认定标准,性质与本文讨论的「醉酒犯罪」并不相同,需要单独判断。
需要把两种「醉」分开:一种是酒后开车涉及的酒驾、醉驾,另有各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另一种是本文讲的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落到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两者的评价角度不一样,不能因为「都喝了酒」就混为一谈。遇到具体问题,要看行为发生在什么场景、触犯的是哪一类规则,再分别判断后果。
把三层分开看,可以避免一种常见误会:以为「刑事上能争一争,别的就都免了」。实际上民事、行政责任各有各的判断依据,需要分别处理。
六、几个容易被拿来当借口的说法
结论:诸如「当时断片了」「喝多了控制不住自己」「记不清干了什么」这类说法,都不能改变「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结论。
在实务中,涉及醉酒的案件常能听到几种说法,这里逐一说明为什么它们不成立。第一种是「我当时断片了,什么都不记得」。记忆缺失说的是「记不记得」,刑事责任能力说的是「行为时能不能辨认、能不能控制」,两者不是一回事;普通醉酒后的记忆缺失,属于自己饮酒造成的结果,并不在免责范围内。
第二种是「我喝多了,控制不住自己」。这恰恰是典型醉酒后的表现,法律已经把这种状态明确纳入「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换句话说,「控制不住」不是免责的理由,而是醉酒本身的后果,不能拿来对销自己的责任。
第三种是「大家都喝多了,事情闹大了不算我的错」。责任要看每个人自己的行为和作用,别人也喝了酒,不能把自己的责任分摊掉。至于谁应当承担多少责任,要结合个案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把这些说法和前面的条文对照,结论始终一致:醉酒不是免责事由。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醉酒犯罪照样要负刑事责任,能免责的只有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精神病人,而不是喝酒;醉酒是自己造成的状态,法律不允许靠把自己灌醉来逃避责任,至于民事赔偿和酒驾醉驾的行政责任,另有各归各的处理规则。相关阅读可参阅喝醉酒打人、失去意识伤人,责任怎么算?、酒驾和醉驾有什么区别?各自怎么处罚与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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