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制造毒品不卖也构成犯罪吗?构成。制造毒品罪不问目的、不问是否卖出、不问赚没赚钱,只要实施了制造行为,就要追刑责。都市快报、中国新闻周刊 2026 年 10 月 29 日报道:杭州一名男子孙某因感情与经济纠纷,从短视频里知道「听话水」,2024 年至 2025 年 6 月间借助 AI 工具搜集制作配方与操作流程,网购实验设备与化学原料,在家中搭建「实验室」,调配出含 γ-羟丁酸 56.62 克的溶液并密封存放。2026 年 1 月被查获,经鉴定送检溶液均检出 γ-羟丁酸——这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2026 年 9 月,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作案工具全部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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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的供述是:「我知道『听话水』算毒品,我只是想让她喝了昏睡,好翻看她的手机。」这句话恰恰说明,他从一开始就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关键结论

三句话说清: ① γ-羟丁酸(GHB)已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目录,属刑法上的毒品;「没卖、只是自己用」不影响定性。 ② 制造毒品罪的成立不看数量、不看目的、不看是否卖出;本案止于「制造」,是因为药还没下进别人杯子里。 ③ 56.62 克只判拘役四个月,是「含量低 + 未流入社会 + 未实际使用 + 认罪认罚」叠加的结果,不是普遍预期。

一、「听话水」在法律上是毒品吗

是。这一点必须先说清,因为很多人以为它只是「迷药」「化工品」。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给毒品下了定义: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γ-羟丁酸属于最后这一类——它被列入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目录。

入库案例有直接对应的判决: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06-1-356-024 · 案号 (2020)川01刑终624号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虽然 γ-丁内酯尚未被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名录》,但 γ-羟丁酸则是已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的精神管制药物,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范畴。行为人明知使用 γ-丁内酯作为生产原料会产生 γ-羟丁酸,仍购买并使用 γ-丁内酯加工制成含有 γ-羟丁酸的液体饮料并对外销售的,属贩卖、制造毒品行为,应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给你的启示原料没被管制,不等于成品不是毒品。这条规则把「我只是买了点化工原料」这种辩解堵死了:法律看的是你最终做出了什么,而不是你从什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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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只做不卖、只为翻手机,为什么还是犯罪

核心就一句法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三层意思,各回答一种误解。

「无论数量多少」——不是「达到多少克才犯罪」。制造出一点点,也构成犯罪;数量只影响量刑档次,不影响定罪。

不问目的——法条没有写「以贩卖为目的」。为了卖、为了自己用、为了给别人用,都在「制造」这个动作里。孙某说目的是「让她昏睡好翻手机」,这不构成免责,反而说明他有明确的投放意图。

不问是否卖出——制造是独立的行为,卖出是另一个行为(贩卖)。只做不卖,是制造毒品罪;做出来又卖,是贩卖、制造毒品罪。罪名不同,定罪的门槛相同。

那「制造」从哪一步算起?入库案例给了清楚的边界: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5-18-1-356-001 · 案号 (2021)苏0104刑初550号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没有合法用途情况下,明知某类植物系未被国家管制的原生植物,但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采取特定方法提炼出植物中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改变了原生植物的物理形态,使其具备毒品效用,应当认定为制造毒品行为。从未管制原生植物中提炼出毒品并予以贩卖的,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

给你的启示「提炼」「改变形态」「使其具备毒品效用」——三个动作就是制造。本案是从原料走向成品,方向一致:只要让某种东西获得了毒品效用,就已经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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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所以止于制造毒品罪,是因为药还没下进别人的杯子。如果真下了,可能另涉投放危险物质、故意伤害;如果趁人昏睡发生性关系,则涉及强奸。那将是完全不同的量刑区间。「还没用上」不是情节轻微,是万幸。

三、56.62 克,为什么只判拘役四个月

这是网上争议最大的地方。要如实解释,但不能被读成「很划算」。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所以 56.62 克就是 56.62 克,不会因为溶液稀就折算成几克。

但定罪的数量和量刑的轻重是两件事。法院在量刑时会看:

一是含量。缴获的是溶液而非纯品,社会危害性与同等重量的高纯度毒品不在一个量级。

二是流向。全部密封存放,未流入社会、未向任何人提供。

三是使用。没有实际投放,没有造成他人身体损害。若已使用,另有更重的罪名。

四是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这是法定从宽情节。

四项叠加,才落到拘役四个月。要特别提醒:同类案件量刑跨度极大。同样制造 GHB,用于贩卖的,判数年乃至十年以上的都有。本案是「未卖出 + 未使用 + 含量低 + 认罪」的极端轻端,不能当作普遍预期。谁要是看了这条新闻觉得「做一点没事」,那是把判决书读反了。

四、给「把配方发出去的人」的提醒

本案还有个细节:配方来自 AI 工具,于是有人问平台要不要担责。本案未涉及平台责任,也未追究任何平台,这一点要如实说。但另一类人的风险是真实的——把制毒方法传出去的人。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6-1-356-022 · 案号 (2023)渝刑终72号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行为人只传授制造毒品的方法,无证据证实其参与制造毒品及利润分配、证实其与制造毒品行为人有共同制造毒品的故意的,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

给你的启示不构成共犯,不等于无罪。只是换了个罪名——传授犯罪方法罪。在群里发「教程」、在短视频里讲「步骤」、把配方整理成文档卖,都可能落进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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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避坑

三点提醒。第一,「听话水」真实存在、真实被列管,酒吧、饭局、网约车场景里的投毒案每年都有;不接受陌生人递来的已开封饮料,离开视线的杯子不要再喝。第二,别在网上搜「配方」当猎奇。搜索本身不构成犯罪,但一旦动手买原料、做实验,性质立刻改变;本案的起点就是一次「好奇」。第三,怀疑被下药,尽快就医并保留血、尿样本——这类物质代谢快,拖一夜就查不出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一句话:「我自己做的、没卖、也没用上」这三句话,一句都挡不住制造毒品罪。走私、运输、制造毒品与贩卖的关系,可参阅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怎么判?和贩卖毒品是一回事吗;数量与纯度的折算规则,可参阅不同种类毒品数量怎么折算?能相加吗?;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的应对,可参阅拘留通知书上写的是制造毒品,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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