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叫去作证,可以不去吗?作证会不会被报复——先给结论:原则上必须去。法律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不想去就不去」在法律上站不住。同时法律也给了两重保障:一是要求办案机关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也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还规定了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声音等专门保护措施,当事人可以主动申请。下面分五层讲清:作证义务、谁不能作证人、一般安全保障、特定案件的专门保护,以及实务中最实用的几条建议。
一、作证是义务,不是可以随意选择的事
结论: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
很多人收到作证通知,第一反应是「我能不能不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给出了明确回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句话有两个要点。第一,义务的起点是「知道案件情况」,只要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就落在作证义务的范围内,并不因为与当事人有亲疏关系或者嫌麻烦而免除。第二,这是「义务」而不是「权利」,也就意味着不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取舍的事。作证的功能,在于帮助办案机关查明事实、还原真相,是刑事诉讼得以正常进行的基础环节。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也考虑到了证人的实际困难,对一些特殊情形有相应的处理和保障安排,但「不想去、不方便去」本身,并不构成免除作证义务的法定理由。
裁判规则1.“允诺他人帮忙脱罪”行为与暴力、威胁、贿买具有同质性,妨害了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应当以妨害作证罪中的其他方法对该行为进行评价。 2.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指知晓案情的人,即使该知晓案情的人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其属于“潜在证人”,不影响其所具有的“证人”身份,可以认定其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
给你的启示「证人」看的是知不知道案情,不看到没到庭。 这段裁判规则明确,妨害作证罪里的「证人」指知晓案情的人,即便还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也属于「潜在证人」,其证人身份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只要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就落在作证这件事的范围内;反过来也提醒大家,用许诺好处的方式让人改口、不说实话,同样会被当作妨害作证来评价。
二、谁「不能作证人」
结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划出了「不能作证人」的边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这一款的关键词是「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需要把它读准:并不是说年幼、有生理或精神缺陷的人一概不能作证,而是当这种缺陷或者年幼状态,导致其无法辨别是非、无法正确表达时,才不能作为证人。反过来说,如果一个人虽然年幼,但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就仍然可能作为证人;某方面的生理缺陷,也不必然影响其就自己能够感知和表达的事实作证。是否「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这一款和第一款配合起来,就形成了一条完整规则:能作证的,就有作证义务;依法不能作证的,才不列为证人。
三、一般保障:证人和近亲属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结论:办案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复证人的要负刑事或者治安责任。
担心「作证会不会被报复」,是很现实的顾虑。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作了正面回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一条包含两层内容。第一层是义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这是办案机关的法定义务,不是可做可不做的「恩惠」。第二层是责任: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说,报复证人本身就要承担法律后果,轻则治安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证人在作证前后遭到威胁、骚扰或者打击报复,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反映,必要时报警求助,而不是忍气吞声、放弃作证。
四、特定重罪案件:五项专门保护措施
结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可以采取专门保护措施,并可以主动申请。
对于风险更高的案件,法律给出了更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这一条要分三层来看。第一层是适用范围:针对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并且是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形。这里要注意,五项措施是有适用前提的,不能笼统地说成「所有案件都能用」。第二层是五项具体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办案机关可以采取其中一项或者多项。第三层是主动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作证而使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把第三节和本节连起来看,就形成了清晰的两层结构:第六十三条是一般案件的普遍保障,要求办案机关保护证人及近亲属安全、追究报复者的责任;第六十四条是特定重罪案件的专门保护措施清单,可以在身份信息、出庭方式、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采取更具体的措施。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五、实务建议
结论:如实作证、主动申请保护、受到威胁及时反映。
第一,作证不能作伪证。如实陈述自己知道的事实,是作证义务的应有之义;故意作虚假证明,或者替他人顶包、包庇,可能构成相应犯罪。关于伪证、包庇的法律后果,可以参阅站内相关文章。
第二,受到威胁或报复,及时报警或向办案机关反映。前面讲到,报复证人要承担刑事或者治安责任,法律不会纵容这种行为;同时办案机关本身也负有保护义务,遇到问题应当第一时间求助。如果因为作证行为本身涉及其他纠纷,比如遭到网络诽谤、辱骂,也可以依照相关途径主张权利、提起自诉;关于这类情形的处理,可以参阅站内相关文章。
第三,担心身份暴露的,可以主动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请求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主动提出、由办案机关依法审查决定,比事后再补救更有利。
第四,涉及赔偿问题的,了解相应途径。如果因为案件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法律另有主张赔偿的渠道;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方式和范围,可以参阅站内相关文章。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知道案件情况就有作证义务,不能想不去就不去;法律要求保障证人和近亲属安全,报复证人要负刑事或治安责任;特定重罪案件还有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声音等专门保护措施,可以主动申请。相关阅读可参阅做假证、帮人顶包,伪证罪和包庇罪怎么判、网上被人诽谤辱骂,怎么提起自诉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怎么提起?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