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拒绝救治危重病人,要担什么责任?先把答案放在前面:医院具备救治条件却拒绝抢救、推诿病人的,不仅违法,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院确实没有能力、依法转诊的,一般不算拒诊。这篇文章把「拒收」「推诿」「让转院」三条线讲清楚。

⁠​‌​‌​​‌​‌‌‌​‌​‌​‌‌‌​‌‌​​‌‌‌​​‌‌​​‌‌‌​​‌​‌​‌​‌‌​​⁠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 危重病人必须先救: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欠费不是拒诊的正当理由。
  • 医院具备救治条件却拒绝、推诿,造成患者损害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本院确无能力救治、按规范联系接收医院并做好保障后转诊的,一般不担责;但不能口头一推了之。
  • 遇到拒诊:当场要求书面记录拒收理由、录音录像,事后可向卫健委(12320、12345)投诉,必要时起诉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哪种「拒绝」违法,哪种不违法

结论:看医院有没有救治能力——有能力却不救是违法,确实没能力、依法转诊的不算。

「拒收」「推诿」「让转院」听起来差不多,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第一种:本院有相应科室、设备和人员,却说「没床了」「不归我们科管」,把危重病人往外推,这属于拒绝急救处置,明确违反医师法的规定,出了损害要赔。第二种:病情超出本院诊疗能力,按转诊制度联系好接收医院、做好途中保障再转过去,这是合法合规的。第三种:口头一句「你去别家看」就把人打发走,既不做基本处置也不安排接收,风险最大,一旦延误出事很难脱责。判断的关键不是医院嘴上说什么,而是它当时的实际能力和实际动作。

欠费能不能成为拒诊的理由

结论:不能。急危患者必须先救治,费用问题不能挡在抢救前面。

法律对紧急救治的要求,不以缴费为前提。实践中有的急诊先问「带够钱没有」再决定收不收,这对危重病人可能是致命的。正确的顺序是先救人,欠费问题事后通过催缴、医保、医疗救助渠道解决。如果医院因为怕欠费而拖延、拒绝抢救,造成损害的,照样要按医疗损害责任赔偿。

遇到拒诊,当场做对这几件事

结论: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比跟导医台争吵有用得多。

跟着做
1

- 要求接诊医生把不予收治的理由写入病历,或者出具书面说明;对方拒绝的,自己记下时间、地点、科室、医护姓名和工牌号。

2

- 打开手机录音录像,拍下急诊分诊台和挂号窗口,注意不影响其他病人就诊。

3

- 拨打该院总值班电话,或拨打 12320、12345 投诉,投诉受理记录本身就是证据。

4

- 病情等不了的,立即转往其他医院,同时保留挂号单、救护车出车记录,固定两家医院之间的时间线。

事后主张赔偿:先复印、封存病历,再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确认拒诊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后按人身损害口径主张赔偿。投诉记录和书面说明,在鉴定和诉讼中都是重要材料。

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注意避坑

常见误区有两个。一是以为「医院没收我,就和医院没关系」——只要挂了急诊号、有分诊登记,诊疗关系即已形成,拒诊造成的损害同样可以索赔。二是情急之下去堵门、拉横幅,结果自己反而先违法;正确做法是边救治、边取证、边投诉。

一句话总结

危重病人面前,医院只有「先救」一个选项;拒绝急救既违法又要赔,而家属手里最值钱的,是当场留下的记录和证据。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