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跟我有利害关系,我可以要求他回避吗?可以。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存在这种情况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不是给当事人的恩惠,而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也是保证处罚公正的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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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申请回避。
  •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调查不停止。
  • 回避申请被驳回,可以在后续复议或者诉讼中一并主张程序问题。

回避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结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这条规则有两层。一层是义务,法律要求执法人员遇到特定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这对办案机关是硬性约束。另一层是权利,当事人如果认为执法人员存在这些关系,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很多人不知道后者,觉得谁办案都是上面安排好的,自己插不上话,其实不然,法律把申请回避的按钮交到了当事人手里,用不用是另一回事,但它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反过来说,如果当事人发现执法人员与案件存在这类关系却没人提起,也可以主动提出来,不必等到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才想到。

哪些情形算利害关系

结论:直接利害关系通常指执法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益牵连,其他关系则看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形。具体来说,比如执法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者与当事人、与案件结果有直接的利害牵连,这类属于直接利害关系。再比如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朋友、恩怨、债务等关系,虽然不一定直接指向案件结果,但可能让其中立性打折扣,就属于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形。判断的核心就一句:这个关系会不会让执法人员难以保持公正。需要注意的是,判断的关键不是关系本身有多深,而是这种关系在具体案件里会不会动摇执法的中立性,所以同样的关系在不同案件中的结论可能不同。当事人申请回避时,最好把这个关系讲清楚,能举证的尽量举证。

回避怎么申请、被驳回怎么办

结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停止调查。程序上,申请回避没有设很复杂的门槛,关键是及时、明确地提出来,说明是哪位执法人员、存在什么关系、为什么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收到申请后,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不是被申请的那位执法人员自己说了算。要注意的是,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调查不停止,所以别指望靠一个回避申请把整个程序按暂停键。如果申请被驳回,你可以先把过程记录保留好,在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把它作为一个程序违法的问题一并提出。另外,申请回避不影响你行使陈述、申辩等其他权利,该说的意见照说,该留的证据照留;如果因为该回避没有回避,导致处罚结果明显不公,更要在后续程序里一并主张。

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注意避坑

回避这件事,几个细节要记牢。第一,申请回避最好在调查阶段就提,越早越好,等到决定都作出来了再提,效果会打折扣。第二,提的时候要说清楚人和事,把执法人员与案件的关系、可能的偏袒点讲明白,光是笼统说一句我不信任他,很难被支持。第三,回避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别把申请递给被申请的那位执法人员就算完事。第四,回避申请被驳回不等于白费功夫,把文书和过程留好,可以在后续复议或者诉讼中主张程序问题。

一句话总结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停止调查,被驳回可留证在后续程序里主张。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