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病人来不及签字,医院担责吗?不一定。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务人员在紧急抢救中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先说结论
三句话:①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② 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取得明确同意;③ 医务人员在紧急抢救中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紧急抢救有「绿色通道」
结论: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病人生命垂危、家属联系不上,医院不能一直干等。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就可以立即实施抢救措施,不会被「没签字」卡住。
二、平时要签字,紧急时才例外
结论: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取得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知情同意是常态,紧急抢救是例外。一般情况下,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都要把风险、替代方案讲清楚,拿到明确同意;患者本人不方便说明的,找近亲属。医务人员没尽到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要赔。
三、尽了合理诊疗义务,医院不担责
结论:患者受到损害,属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紧急抢救中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这三种情形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项就是紧急抢救的「免责牌」: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即便结果不理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项针对不配合诊疗的情形,医院自己有过错的仍要担责。
四、遇到这种情况,家属要注意什么
结论:能不能免责,看的是程序是否合规、诊疗是否合理。
及时提供患者的既往病史、过敏史、正在服用的药物,配合抢救;
尽量保持联系畅通,让医院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
对损害后果有疑问的,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必要时申请鉴定。
两个提醒:① 「来不及签字」不是医院免责的自动挡,关键是有没有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尽到合理诊疗义务;② 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越早越好,可参阅医疗损害赔偿如何主张?怎么封存病历?。
五、常见问题
结论:关于抢救来不及签字的责任问题,常见疑问如下。
家属不签字,医院能抢救吗?
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医疗措施。
抢救失败,医院一定要赔吗?
不一定。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不担责。
还有哪些情形医院可以不赔?
还包括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可参阅哪些医疗损害医院可以不赔?免责情形一次讲清。
一句话:抢救来不及签字,法律给医院留了「先救人」的空间,也划了「尽到义务就不担责」的界线。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