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出狱后的考验期,哪些事不能做——先给结论:假释不是「一放了之」,而是附带条件的提前出狱。从假释之日起,当事人进入一段考验期,考验期内必须遵守四项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要报经监督机关批准;一旦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监管规定,就可能被撤销假释、收监继续执行。下面分五层讲清:考验期有多长、必须遵守什么、期满什么后果、与缓刑有什么关键区别,以及哪些情形会「被打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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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验期有多长、从哪天算起

结论:有期徒刑的考验期等于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为十年,均从假释之日起算。

要先弄明白考验期的长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法条依据

这一条包含三层信息。第一,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等于「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也就是说,考验期的长短和当事人剩余多少刑期直接挂钩:剩余得多,考验期就长;剩余得少,考验期就短。第二,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统一为十年。第三,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被依法假释、离开监管场所回到社会的那一天起算,而不是从判决之日或者以前某个时间点起算。

把这三层合起来看,就能理解假释的制度逻辑:它是把「剩余刑期」从「关在里面执行」变成「在外面执行」,用一段有条件、受监督的考验期,来替代本来要在监狱里度过的时间。所以假释期间绝不是「自由了」,而是「换了种方式服剩余的刑」。

二、考验期内必须遵守的四项规定

结论:就四条法定清单,逐项照做,是「哪些事不能做」的直接答案。

考验期内到底有什么事不能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给出了完整的法定清单: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这四项规定,就是本篇最核心的内容,逐项来看。第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这一项是总要求,意味着考验期内的生活必须守规矩、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任何违法行为本身都可能成为问题。第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这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而是法定义务,应当按照要求、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方式,如实向监督机关反映自己的活动。第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与哪些人往来、在什么情况下会客,要遵守监督机关的具体规定,避免与同案人员或者其他不宜接触的人来往。第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这一项最容易被忽视:哪怕只是要离开所在的市、县,也不能说走就走,必须先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迁居更是如此。

把第四条单独拎出来强调并不多余。很多当事人以为考验期内只要「不犯事」就行,出门、搬家是私事,不必报备;但条文明确把「离开居住的市、县」「迁居」列为需要事先批准的事项。不报批就擅自离开,本身就可能被认定为违反监管规定。关于假释、缓刑人员具体要遵守哪些监督要求,社区矫正方面还有更细的规定,可以参阅站内相关文章。

三、考验期满会有什么后果

结论:没有法定撤销情形的,期满即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并公开宣告。

顺利度过考验期会怎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这一条包含两个要点。第一,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也就是说,考验期不是「无人看管」,而是纳入社区矫正,接受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第二,只要没有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撤销情形,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这里的「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是对当事人非常重要的一个结论:走过这段考验期,剩余的刑罚就视为执行完了。

要特别提醒的是用词的准确性。假释考验期满的法定表述是「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这和缓刑考验期满的表述并不相同,两者不能混用,也不能想当然地互相套用。理解这一点,有助于准确认识假释与缓刑在后果上的差别。

四、和缓刑的关键区别在哪里

结论:假释期满表述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与缓刑期满的表述不同,不可混用。

假释和缓刑常常被放在一起讨论,因为两者都有一段时间的考验期、都要接受社区矫正、都有被撤销的可能。但它们的法律效果有一个关键差别,必须在措辞上分清:假释考验期满的结论是「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缓刑考验期满的处理,法律另有表述,两者不是一回事。

为什么会不同?因为两者的起点不一样:假释是在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过程中,把剩余刑期放到监外执行;缓刑则是在判决时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起点不同,期满的法律结论自然也不同。因此,在理解自己的处境、判断「这段经历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时,一定要按照对应制度的规定来看,不能把假释当成缓刑来理解,反之亦然。关于缓刑考验期的规则和后果,可以参阅站内相关文章。

五、哪些情形会被撤销假释、收监

结论:再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监管规定,都可能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考验期不是走过场,一旦出现法定情形,假释就会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列明了三种情形: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这三款分别对应三种情形。第一种是「犯新罪」: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并依照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把新罪和原来剩余的刑期一并处理。第二种是「发现漏罪」:在考验期内发现当事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同样应当撤销假释,依照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三种是「违反监管规定」:在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注意,这一种并不要求构成新的犯罪,只要违反了监管规定,就可能被撤销。

把这三款对照第二部分的四项规定来看,逻辑就完整了:第八十四条告诉你考验期内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第八十六条告诉你不遵守会有什么后果。再犯新罪、被发现漏罪、违反监管规定,是三条最需要注意的「红线」,触碰任何一条,都可能让假释前功尽弃、重新回到监所。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16-1-188-001 · 案号 (2021)晋刑再1号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给你的启示「发现漏罪」是撤销假释的三种情形之一,而且处理方式与「再犯新罪」一样,都是撤销假释后数罪并罚。这段裁判规则把这条说得很干脆:只要在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判决的罪,假释就会被撤销。这也说明,考验期内配合查清、如实说明,比抱着侥幸心理隐瞒更稳妥。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假释考验期等于剩余刑期(无期徒刑为十年),从假释之日起算;期内要遵守四项规定,特别是离开居住地、迁居要报批;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违反监管规定,都会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相关阅读可参阅减刑、假释的条件是什么?多久可以申请、什么是社区矫正?缓刑、假释人员要遵守哪些规定?与缓刑考验期内又违法或者犯罪,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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