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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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解释:这条针对的是「打前站」的行为。哪怕诈骗、卖违禁品还没真正得手,只要为了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建网站、拉群、发信息,达到情节严重,就可能先被追究刑事责任。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2015年11月1日施行。表现为三种: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关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实行双罚。认定标准见法释〔2019〕15号。

量刑档次一览

情节门槛法定刑
情节严重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3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2000以上;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5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1000以上;在网站上发布违法犯罪信息100条以上;向2000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向群组成员数累计3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3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七类标准

法释〔2019〕15号把「情节严重」细化成七类: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网站;设网站3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累计2000以上;设通讯群组5个以上或者群成员账号累计1000以上;发布信息在网站100条以上、向用户账号2000个以上发送、向群成员累计3000以上的群组发送、利用关注人员账号累计3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二年内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再犯;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什么「建群、发信息」也判刑

本罪处罚的是违法犯罪的「打前站」行为。为了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即便后续犯罪还没发生,只要情节严重,就可能单独构成本罪。这也是网络黑灰产「拉群、引流」环节这几年频繁入罪的原因。

注意避坑

①本罪三种行为都要求「情节严重」,不是建个群、发条信息就构罪。 ②量刑只有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注意没有「管制」。 ③网站3个、群组5个、群成员1000、关注账号3万,是不同手段对应的不同门槛,不要混用。

建群、发违法信息为什么会被判刑?

因为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设立通讯群组、发布信息,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情节严重的就直接构成本罪,不必等到后续犯罪得手。

什么样的群组数量算情节严重?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5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1000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这个罪判几年?

只有一个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句话:为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网站、拉通讯群组、发信息,情节严重就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不必等犯罪得手。 相关情形还可参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怎么认定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怎么认定。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