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后果不轻。简单说,把耕地拿去搞非农业建设(比如建房、挖砂、烧砖取土),或者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种果树,都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做法;轻则被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并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下面说清哪些做法违法、后果是什么、又该怎么整改补救。
先说结论
- 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可能担刑责。
-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规,应当及时向乡镇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什么是「非农化」「非粮化」
结论:「非农化」是把耕地挪作非农业建设用途,「非粮化」是在耕地上改种非粮作物或者搞养殖、挖塘等,法律都要求严格管控。
「非农化」,通俗讲就是耕地「不种地了、盖房搞建设了」,比如在耕地上建房、建厂、修路、取土烧砖。「非粮化」,则是耕地还在务农,但不再主要用于粮食生产,比如把粮田改成苗圃、果园,或者挖塘养鱼、种藕。
粮食安全保障法明确,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也就是说,耕地怎么用、优先种什么,不是完全由使用者自由决定,而是要服从国家的用途管控要求。
法律禁止哪些做法
结论: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用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把话说得很直白: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紧接着列出两条禁止性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保护更严。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种果树、发展林果业,即使不盖房、不硬化地面,也同样属于被禁止的危害行为。
违法会面临什么后果
结论:占用耕地从事上述禁止行为的,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行政责任,「非农化」一旦情节严重、达到一定面积,还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使用者来说,被查处后不仅要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前期投入的建设成本往往也打了水漂,代价远高于预期收益。
发现违规怎么处理、能补救吗
结论:耕地使用者被责令改正的,应当在期限内恢复耕种条件;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乡镇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对已经发生的「非农化」「非粮化」,正确的做法是赶紧整改: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把土地恢复到可以耕种的状态,争取从轻处理。拖延、抗拒整改只会让后果更重。
粮食安全保障法还明确了社会监督渠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身边有违规占用耕地的,可以据此举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条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四条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量质并重、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用养结合与建管并重的原则,健全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耕地能不能盖房、能不能改种、能不能挖塘,别只听村里「口头同意」或者邻里传言,要看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要求。打算在承包地、宅基地周边搞建设或改种的,先向乡镇政府、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问清楚。已经收到责令改正、罚款等文书的,务必在期限内整改并保留整改证据,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复议、起诉,具体咨询专业律师。
一句话总结
结论:在耕地上搞非农建设、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或种果树等「非农化」「非粮化」行为被法律禁止,会被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并可能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