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造假被撤销学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白纸黑字写明的后果,不是学校临时起意的「家法」。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一旦被认定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学位授予单位就可以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学位。本文讲清楚:哪些行为会触发撤销、由谁拍板、要走哪些程序,以及被撤销后怎么申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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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 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是撤销学位的法定情形。
  • 撤销的对象可以是已经授予的学位;还在申请阶段的,则是不授予。
  • 必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由学位授予单位作出,不是导师或学院说了算。
  • 拟撤销前,要告知当事人拟作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听取陈述和申辩。
  • 不服撤销决定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撤销学位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结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是撤销学位最典型的法定情形;此外还有冒名顶替取得入学资格、攻读期间存在严重违法等情形。

学位法第三十七条把撤销(或者不予授予)学位的情形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这就是「论文造假」最直接的落点。第二类是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也就是俗称的冒名顶替上学。第三类是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这里要特别注意,「涉嫌」和「被认定」是两回事。撤销学位以有关学术组织对学术不端作出认定为前提,不是捕风捉影、凭举报就能定性的。同时,撤销针对的是「学位获得者」,对尚在申请阶段的「学位申请人」,对应的后果是不授予学位。

由谁决定、要经过什么程序

结论:撤销学位必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由学位授予单位作出;并且在作出决定前,要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撤销学位的决定主体是学位授予单位,而不是导师、学院或者某个负责人。学位法第九条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作出决议。也就是说,程序上必须经过学位评定委员会这一关,任何绕过这一程序的撤销,都存在合法性疑问。

程序上还有一道保障: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九条)。缺少告知和申辩环节,程序上是有瑕疵的,这也往往成为后续维权的重要切入点。

对撤销决定不服,怎么救济

结论:对撤销学位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也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包括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学位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如果争议针对的是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学术评价结论,还可以依照学位法第四十条的路径申请学术复核。

复核并不是唯一出路。对涉及学位授予、撤销的行为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及时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救济、把学术不端的认定材料和决定文书固定好,非常关键——否则再有理,也可能因为错过期限而丧失机会。

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三十七条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三十九条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四十一条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注意避坑

本文讲的是一般规则。撤销学位涉及个案事实和程序,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认定过程是否合法,都会直接影响结果。收到拟撤销通知或者撤销决定后,务必留意复核、复议、起诉各自的期限,及时保存学位授予材料、学术认定意见、通知文书等证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别错过救济窗口。

一句话总结

结论: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撤销已经授予的学位;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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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