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交罚款,执法人员必须给我收据吗?先给结论:必须,而且不是普通收据,是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换句话说,给不给票据、给什么票据,法律写得明明白白,当事人手里还握着一项拒绝缴纳的权利。
先说结论
-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出具专用票据;
- 专用票据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
- 普通收据、手写白条都不是合法票据,不能替代专用票据;
- 不出具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当场拒缴不构成抗缴,也不因此产生滞纳金。
一、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出具专用票据
结论: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当场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先分清场景:罚款一般应当到指定银行缴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只要属于当场收缴,就必须同步给票,给的是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这不是可给可不给的情面,而是硬性要求。当事人交钱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索要这张票据,拿到手再谈其他,别糊里糊涂把钱掏出去。
二、专用票据不是普通收据,更不是白条
结论:专用票据是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普通收据、手写白条都不算数。
专用票据有统一制发的来源和格式,是财政资金管理的凭证,也是你将来主张权利的凭据。对方随手开一张普通收据,或者写张白条、按个手印,都不能替代专用票据。这类凭据不但不能证明罚款合法入库,反而往往是问题的信号。遇到这种情况要留个心眼:先别急着交钱,要求对方出具合法票据,把过程记录下来。
三、不给票据,我可以不交吗
结论:不出具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这不构成抗缴,也不会产生滞纳金。
法律把拒绝缴纳写成了当事人的权利。也就是说,对方拿不出专用票据,你有权当场拒缴,这不叫抗法,也不叫恶意拖欠。既然是依法行使权利,自然也就不应因此被认定逾期、被加收滞纳金,更不应被以拒不缴纳为由加重处理。当然,拒绝缴纳时要讲清理由,最好说明未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并留下记录,避免日后各说各话。
四、已经交了钱却没拿到票据,怎么办
结论:已经交了钱却没拿到专用票据的,可以要求补开,也可以通过向财政部门反映、复议或者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
如果当场没要票,或者对方只给了白条,事后可以要求办案机关补开专用票据,保留好转账记录、电子支付凭证、现场录音录像等材料。对方拒绝补开的,可以向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提出。要记住,票据是罚款收缴是否合法的重要证据,越早固定越好,拖得越久越被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三点提醒:① 当场交钱前先索要专用票据,看清制发机关,别怕开口;② 只给白条或者普通收据的,要谨慎,把现场过程录下来;③ 已经交了钱没拿到票的,尽快要求补开并保留所有付款凭证,必要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普通收据、白条都不算数。不出具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且不构成抗缴、不产生滞纳金;已经交了钱的,可以要求补开并保留凭证,通过财政部门、复议或者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