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怎么认定?这是分地、分红、征地补偿分配的前提,认定错了,后面的权益全都受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给出了明确标准:户籍在或者曾经在该组织、与该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成员;成员身份由成员大会依法确认,并制作成员名册报备案。下面把认定标准、取得与丧失规则、妇女保护和救济渠道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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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 成员身份看三条:户籍在或曾经在、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
  • 成员由成员大会依据法律确认,并制作或变更成员名册,报乡镇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 因生育增加的人员应当确认为成员,因结婚、收养、政策性移民增加的一般应确认为成员。
  • 死亡、丧失国籍、已取得其他组织成员身份、成为公务员等情形会丧失身份;就学、服役、务工、离婚、丧偶、服刑等不丧失。
  • 对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可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认定的三条标准

结论: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该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律把成员的标准概括成三个要素:一是户籍在或者曾经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与该组织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以该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

三条通常要结合起来看,不是只看户口本上有没有名字。户口迁出多年、和集体没有实际往来、生活也不靠集体土地保障的,是否还算成员要综合判断;反过来,仅凭户籍一项也不足以简单认定。

由成员大会确认,还要制作成员名册

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法律规定确认成员,并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认定不是村干部个人说了算。法律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成员标准的规定确认成员,且不得违反本法和法律法规。确认之后还有一道程序: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这份名册往往是日后主张分红、分配征地补偿款的直接凭据,务必确认自己的名字是否在册、是否准确。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应当确认为成员;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成员。也就是说,这几类新增人员,法律是倾向于确认的。

什么时候取得、什么时候丧失、什么时候保留

结论: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丧失身份;结婚后未取得其他组织成员身份的,原组织不得取消其身份;但死亡、丧失国籍、已取得其他组织成员身份、成为公务员等情形会丧失身份。

这是最容易被误读的部分,抓住「不丧失、丧失、保留」三层即可。

不会丧失的:法律明确,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丧失身份;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这一条对「外嫁女」等群体尤其重要,堵住了以出嫁为由剥夺权益的做法。

会丧失的:死亡;丧失我国国籍;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经成为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因「已取得其他组织成员身份」或「成为公务员」而丧失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经与集体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此外,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其各项权益。

有争议怎么办:调解、仲裁、起诉

结论:对确认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认定结果有争议,不必只在村里争。法律给了三条路:

第一,请求调解。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第二,申请仲裁。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直接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走仲裁还是直接起诉,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此外,如果确认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是一条专门的保护通道。

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一)死亡;
  •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注意避坑

成员身份是分地、分红、分征地补偿款的「入场券」,一定要重视。三点提醒:一,确认你的名字是否已记入成员名册,名册要报乡镇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可以依法查询、核对;二,记住「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离婚、丧偶、服刑等丧失身份」以及「出嫁后未取得其他组织成员身份的,原组织不得取消身份」这些保护规则,遇到村里以这些理由取消你的资格,要据理力争;三,如果有异议,及时收集户籍、承包地、分配记录等证据,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主张,别拖到权益分配结束。涉及妇女权益的,还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具体标准各地可能有细化规定,建议咨询熟悉农村事务的律师。

一句话总结

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户籍、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和以集体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为标准,由成员大会依法确认并报备成员名册;就学、服役、务工、离婚、丧偶、服刑等不丧失身份,出嫁未取得其他身份的不得被取消,有异议可以调解、仲裁或起诉。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