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怎么认定?这是分地、分红、征地补偿分配的前提,认定错了,后面的权益全都受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给出了明确标准:户籍在或者曾经在该组织、与该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成员;成员身份由成员大会依法确认,并制作成员名册报备案。下面把认定标准、取得与丧失规则、妇女保护和救济渠道讲清楚。
先说结论
- 成员身份看三条:户籍在或曾经在、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
- 成员由成员大会依据法律确认,并制作或变更成员名册,报乡镇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 因生育增加的人员应当确认为成员,因结婚、收养、政策性移民增加的一般应确认为成员。
- 死亡、丧失国籍、已取得其他组织成员身份、成为公务员等情形会丧失身份;就学、服役、务工、离婚、丧偶、服刑等不丧失。
- 对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可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认定的三条标准
结论: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该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律把成员的标准概括成三个要素:一是户籍在或者曾经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与该组织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以该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
三条通常要结合起来看,不是只看户口本上有没有名字。户口迁出多年、和集体没有实际往来、生活也不靠集体土地保障的,是否还算成员要综合判断;反过来,仅凭户籍一项也不足以简单认定。
由成员大会确认,还要制作成员名册
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法律规定确认成员,并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认定不是村干部个人说了算。法律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成员标准的规定确认成员,且不得违反本法和法律法规。确认之后还有一道程序: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这份名册往往是日后主张分红、分配征地补偿款的直接凭据,务必确认自己的名字是否在册、是否准确。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应当确认为成员;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成员。也就是说,这几类新增人员,法律是倾向于确认的。
什么时候取得、什么时候丧失、什么时候保留
结论: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丧失身份;结婚后未取得其他组织成员身份的,原组织不得取消其身份;但死亡、丧失国籍、已取得其他组织成员身份、成为公务员等情形会丧失身份。
这是最容易被误读的部分,抓住「不丧失、丧失、保留」三层即可。
不会丧失的:法律明确,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丧失身份;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这一条对「外嫁女」等群体尤其重要,堵住了以出嫁为由剥夺权益的做法。
会丧失的:死亡;丧失我国国籍;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经成为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因「已取得其他组织成员身份」或「成为公务员」而丧失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经与集体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此外,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其各项权益。
有争议怎么办:调解、仲裁、起诉
结论:对确认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认定结果有争议,不必只在村里争。法律给了三条路:
第一,请求调解。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第二,申请仲裁。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直接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走仲裁还是直接起诉,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此外,如果确认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是一条专门的保护通道。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一)死亡;
-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成员身份是分地、分红、分征地补偿款的「入场券」,一定要重视。三点提醒:一,确认你的名字是否已记入成员名册,名册要报乡镇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可以依法查询、核对;二,记住「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离婚、丧偶、服刑等丧失身份」以及「出嫁后未取得其他组织成员身份的,原组织不得取消身份」这些保护规则,遇到村里以这些理由取消你的资格,要据理力争;三,如果有异议,及时收集户籍、承包地、分配记录等证据,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主张,别拖到权益分配结束。涉及妇女权益的,还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具体标准各地可能有细化规定,建议咨询熟悉农村事务的律师。
一句话总结
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户籍、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和以集体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为标准,由成员大会依法确认并报备成员名册;就学、服役、务工、离婚、丧偶、服刑等不丧失身份,出嫁未取得其他身份的不得被取消,有异议可以调解、仲裁或起诉。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