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修订后,个人求助和公开募捐有什么区别?2023年12月29日修改、2024年9月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把两者分得很清楚:公开募捐必须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制定募捐方案并向民政部门备案;而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但求助人和发布人要对其真实性负责。下面把区别讲清楚。
先说结论
- 慈善募捐只能是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分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两类。
- 开展公开募捐必须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活动前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开展的,要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平台进行。
- 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但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要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隐瞒事实骗取救助。
- 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警告、责令停止、退还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开募捐必须取得资格,还要备案募捐方案
结论:公开募捐是指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财产的活动,开展公开募捐必须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制定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按慈善法规定,慈善募捐只能是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分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两类。想面向社会公众募捐,先要有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是否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取得资格后,还得为每次公开募捐制定募捐方案,写清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处理等内容,并在活动开展前报登记民政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开展的,还要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
个人求助不是公开募捐,但发布者要对真实性负责
结论: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这是本次修改新增、也是很多读者最关心的一条。自己或家人遭遇大病、意外导致经济困难,在朋友圈、网络平台发布求助信息,属于个人求助,不是慈善法上的公开募捐,不需要也不可能去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但「个人求助」不等于「随便发」:法律明确,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要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隐瞒事实骗取救助。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并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还要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两者在信息公开和监管上有什么不同
结论:公开募捐属于慈善活动,受慈善法关于信息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等一系列约束;个人求助则主要由求助人、发布人和网络服务平台对信息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要求很具体: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要定期公布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详细公开。慈善组织还必须每年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相比之下,个人求助没有「募捐方案备案」这一套,但求助信息真实性和平台的核实、公开义务是硬要求。简言之,公开募捐是「机构募、全程管」,个人求助是「本人发、重真实」。
违规会有什么后果
结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慈善法对「假慈善」明确亮剑: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却擅自公开募捐的,警告、责令停止、退还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个人求助中如果有虚构、隐瞒事实骗取救助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一条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 第二十七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 第七十九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
-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 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想做公开募捐,先确认有没有公开募捐资格,并按规定制定、备案募捐方案;用互联网公开募捐的,只能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平台进行,不具备资格的可以与有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合作方不得自行开展。发起个人求助的,务必如实陈述并保留医疗票据、费用单据等材料;遇到平台或他人以「慈善」名义募捐,可先核对其是否有公开募捐资格,发现违法可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本文是一般性法律知识,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咨询执业律师。
一句话总结
结论:公开募捐是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必须取得资格、备案募捐方案并公开募得款物使用情况;个人求助不属于公开募捐,但求助人、发布人和网络平台都要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