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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邓州市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段某义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豫13民终3013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 二审 · 2024-06-2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盛某传媒公司与段某义签订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段某义通过公司指定平台进行视频、音频直播活动,其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法违规以及其他有损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解约,否则违约金为双方约定年收入的三倍。

直播过程中公司负责人要求段某义隐瞒已婚事实,怂恿并鼓励其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并通过微信发送要你作女朋友你就接着、婉转不拒绝等内容;段某义拒绝该指导意见并要求解除合同,协商未果后停播。

公司诉请解除经纪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十万元及律师费;一审判令解除合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进行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直播活动,指定直播内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播有权拒绝履行。

主播拒绝履行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直播活动,其行为未违反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经纪公司据此要求主播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主播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合同里本来就写着可以拒绝

这个案子的起点非常朴素:经纪合同自己就约定了,段某义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法违规以及其他有损其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也就是说,公司要求的内容,首先撞上的是它自己起草的那一条。很多经纪合同纠纷里,公司主张主播不听安排就是违约,却忽略了安排本身要受合同边界和法律边界的双重约束。安排超出边界,服从义务自然消灭,这不是主播单方说了算,是条款本身这么写的。

公序良俗是硬杠杠

再往上一层是《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司负责人要求隐瞒已婚事实、用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微信里那几句要你作女朋友你就接着、你给他画个圆一点儿的饼子,性质是明确的,既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合同约定。法院的表述很直白:网络直播不是法外之地,直播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纪公司与主播应当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这句话不是宣传语,它是判断履约内容是否正当的标准。

解除归解除,责任归责任

本案的处理结构值得注意。公司诉请解除合同,段某义亦同意解除,双方已有解除合同的真实合意,法院依《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判令解除,这一项没有争议。真正的分歧在解除之后谁担责。《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适用这一条的前提是先确定谁违约,既然段某义拒绝的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其行为不构成违约,那么请求违约金十万元和律师费就失去了基础,一、二审都驳回了这一部分。

对双方各留一句

对经纪公司而言,管理权限不等于内容指挥权,合同约定了主播的拒绝权,就不能把拒绝当作违约事由,更不能以高额违约金施压。对主播而言,拒绝也要有据可依,最好留下书面记录,本案中的微信聊天内容恰恰成了最有力的证据。顺带一提,违约金约定为年收入的三倍,这个数额本身在司法实践中也极易被酌减,即便主播真的违约,三倍年收入的条款也未必能全额得到支持。

有权拒绝的条款写在合同里,公序良俗写在法律里,两道门都过不去,就不算违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3年2月,邓州市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传媒公司)与段某义签订了《主播艺人经纪合同》(以下简称《经纪合同》),段某义签约成为该公司旗下主播。合同约定,段某义需通过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其也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法违规以及其他有损其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同时还约定,未经盛某传媒公司同意,段某义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违约金为双方约定的年收入的三倍。

签约后,段某义根据盛某传媒公司的安排,在某视频平台上进行直播或者发布影音视频。直播中,盛某传媒公司负责人对段某义的活动进行指导,要求其隐瞒已婚事实,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并通过微信给段某义发送“要你作女朋友,你就接着,婉转不拒绝”“你给他画个圆一点儿的饼子,比如说我暑假了过去找你”等内容。段某义拒绝该公司的指导意见,要求解除合同。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段某义停播。盛某传媒公司以段某义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段某义向盛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以及律师费。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2024)豫1381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一、解除盛某传媒公司和段某义签订的《经纪合同》;二、驳回盛某传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盛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2024)豫13民终301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盛某传媒公司诉请解除《经纪合同》,段某义亦同意解除。基于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真实合意,法院遂依法判决解除案涉《经纪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段某义应否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即其是否有权拒绝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经纪合同》中约定,段某义通过盛某传媒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合法直播活动,其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法以及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在段某义直播过程中,盛某传媒公司负责人要求段某义隐瞒已婚事实,怂恿并鼓励段某义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该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又违反合同的约定。故此,段某义有权拒绝此类内容的“擦边”直播活动,其行为亦未违反合同约定。

综上,网络直播不是法外之地,直播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纪公司与主播应当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段某义拒绝履行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直播活动,不构成违约,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进行“擦边”直播,指定直播内容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播有权拒绝履行。经纪公司据此要求主播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4)豫13民终301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8-2-483-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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