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南京七某传媒有限公司诉崔某熙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高校应届毕业生与传媒机构签《直播艺人合作协议》:每天直播不少于六小时、每月不少于二十五个有效直播天数、每月更新二十条以上短视频,内容由公司定、考核由公司管,收入每月分成三成加三个月保底六千元。
主播提出解除协议后,公司反诉索赔:返还保底、赔偿食宿、支付违约金十八万余元。法院实质审查后认定:支配性劳动管理成立,双方真实关系是劳动关系。
因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裁定驳回公司起诉——十八万违约金一分要不回来。以合作协议规避劳动关系,法院按用工事实重新定性。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以承揽、合作、经纪等协议形式招用主播,直播内容由单位确定、工作时间工作量受严格控制、劳动者无议价能力且收入相对固定、构成经济从属与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认定劳动关系,不能以协议名称否认。
双方真实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的,民事合同纠纷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以合作协议规避劳动关系后主张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合同名叫合作,内容像上班
把协议条款摆出来就一目了然:乙方按甲方安排及要求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直播内容;每天有效直播不少于六小时、每月不少于二十五个有效天数(连续直播一小时以上才算有效,挂机白搭);每月更新二十条以上播放量过百的短视频;有效时长不足,公司分文不补;收益分成三成,前三个月每月保底六千元。再看履行:账号用于公司直播业务、内容公司定、食宿公司管、考核公司做。这是合作吗?这是打着合作旗号的排班表。崔某熙二〇二四年六月入职,十一月底提出解除,公司随即起诉索赔十八万余元。
支配性劳动管理的认定框架
法院依据最高法二〇二二年关于稳定就业的司法意见,搭了三层认定:一是内容控制——账号仅为公司开展直播使用,内容公司确定;二是过程控制——时间、时长、工作量受严格控制,工作持续稳定,接受考核管理;三是经济从属——应届毕业生议价能力弱,不能决定或改变报酬规则,收入相对固定。三层合起来,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真实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司法解释的措辞很硬:单位以签订承揽、合作合同规避劳动关系的,按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名称不是护身符,实质才是定性器。
驳回起诉:程序上的一击致命
定性为劳动关系之后,案件在程序上就终结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公司没有先申请劳动仲裁,直接以合同纠纷起诉,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维持。公司的十八万余元索赔(保底返还、食宿赔偿、直播费用返还、违约金十八万、律师费)整体落空,一分没拿到。这个结果的警示对象是机构端:花式合同规避劳动关系,短期省下的社保成本,在劳动者离职时可能以「违约金全灭加劳动争议缠身」的方式加倍还回来。对主播端,本案给出了维权路线: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主张欠薪、社保、解除补偿,程序不能跳。
新就业形态的合同体检
三条行业建议。机构方:真合作与真用工二选一——真合作的,主播自主决定内容时长、自担流量风险、收益按市场规则分成,协议和履行都要体现自治;做不到自治又按排班表管理的,就老实签劳动合同。主播方:签约前看三个指标——内容谁定、时间谁管、价格谁说了算,三项都归公司的,无论合同叫什么名字,你大概率是劳动者,留好排班表、考核记录、工资流水。争议发生时,先用劳动仲裁确认关系,别在对方选好的民事战场应战——本案公司精心准备的十八万违约金诉请,就死在了选错战场和用错合同上。
协议封面上印着「合作」,条款里写满排班与考核。法院把合同翻到底面:支配性劳动管理就是劳动关系——十八万违约金,一分都带不走。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南京七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某传媒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等。崔某熙系高校应届毕业生,经七某传媒公司运营人员介绍入职该公司。2024年6月1日,七某传媒公司(甲方)与崔某熙(乙方)签订《某平台直播艺人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担任乙方互联网线上直播、线上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线下娱乐演艺活动的经纪公司,就乙方的全部直播、演艺事业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乙方应按甲方安排及要求进行工作,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变更演艺或直播内容。合同期限内乙方所有收益,由甲、乙双方共享。每月按照实际到账收入,乙方分成30%(包括各种礼物以及平台奖励等),甲方提供保底人民币6000元(币种下同),自合作第1个月开始连续发放3个月。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保底期内每天不少于6小时,每月不少于25个有效直播天数(一天内连续直播1小时以上为有效直播时长,一天直播1小时以上为1个有效直播天数,如出现挂机等行为,则视为无效时长),每月不少于20条以上播放量过100的短视频更新。乙方有效直播时长不足合同约定的,甲方不支付任何直播补贴。
协议签订后,崔某熙使用其本人ID“心某熙”在某平台开展直播活动,七某传媒公司为其提供食宿。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崔某熙每天直播时长6小时左右,其从某平台获取收入分别为:6月份2399.98元,7月份4197.9元,8月份6186.42元,9月份6904.79元,10月份5526.59元,11月份3656.22元。七某传媒公司另向崔某熙支付6月份保底差额3410.1元,7月份保底差额1968.9元。
2024年11月底,崔某熙提出解除案涉《合作协议》。七某传媒公司认为,崔某熙在双方合作期限内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七某传媒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案涉《合作协议》;
2.崔某熙返还保底工资5379元、赔偿住宿餐饮费用6495元、返还直播费用10592.5元、支付违约金180096元、承担律师费用5000元。崔某熙辩称,七某传媒公司为崔某熙提供保底工资,并根据业绩分成,且对崔某熙直播内容、时长、业绩等进行管理和考核,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请求驳回七某传媒公司的起诉。
另查明,七某传媒公司是典型的MCN(Multi- Channel Network)机构,为网络主播提供策划、制作、营销、经纪等相关服务,中文通常翻译为“网红经纪机构”。还查明,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2025)苏0117民初1276号民事裁定:驳回七某传媒公司的起诉。宣判后,七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2025)苏01民终10396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崔某熙与七某传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与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据此,对于用工单位通过承揽、合作等方式规避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用工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的真实法律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本案中,崔某熙虽然与七某传媒公司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是,第一,崔某熙用来“合作”的平台账号仅为七某传媒公司开展直播活动使用,直播内容由七某传媒公司确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演艺或直播内容”;第二,崔某熙工作时间、工作量均受到七某传媒公司严格控制,直播时间和直播时长相对固定,工作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并由七某传媒公司进行考核管理;第三,崔某熙作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对于收入协商议价能力较弱,不能决定或者改变“合作”价格,实际获得的收入相对固定,存在对七某传媒公司经济上的从属性。综合考虑上述事实,结合前述《意见》的规定内容,应当认定七某传媒公司已对崔某熙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不能以“合作协议”否认该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因该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遂裁定驳回七某传媒公司的起诉。
MCN机构以签订合作、承揽、经纪协议等方式招聘劳动者从事直播服务,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从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内容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者受劳动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协商议价能力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双方存在用工事实和支配性劳动管理关系的,应当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MCN机构以签订的合作、承揽、经纪等合同否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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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苏01民终1039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52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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