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李某军诉袁某训、袁某兰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十四万六的欠款,公司注销后由原股东承担,一审二审都判了。股东申请再审,审查期间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谈成了。
接着卡在一个技术问题上:调解书怎么出?是先裁定再审再出,还是直接出?
裁定把三条路径讲清楚了:要出调解书的,先裁定再审;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已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审查。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〇四年,李某军与某客运公司签订联营合同,投资购车营运,车辆财产权归其所有;二〇〇六年双方结算,公司应返还投资款三十万元,付款后尚欠十四万六千六百元。公司于二〇二〇年注销,李某军以未依法清算为由起诉原股东袁某训、袁某兰。一审、二审均判令二人给付欠款及利息。二人申请再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请求出具调解书。该院裁定提审本案,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由再审合议庭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明确了审查阶段达成协议后的三种处理方式,以及为何必须先进再审程序才能出调解书。
三、赵律师点评
调解成了,却出不了文书
案子本身不复杂:公司注销、股东承债、十四万六千六百元。复杂的是程序。再审审查阶段的合议庭,职责是判断再审事由成不成立,不是对实体争议作裁判。可当事人在这个阶段谈成了,还明确要求出具调解书——调解书是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审查阶段的合议庭没有这个权限。于是出现一个尴尬局面:谈成了,却没有合适的文书把它固定下来。
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是两个阶段
判决把区别讲得很清楚:前者审查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事由不成立裁定驳回,成立裁定再审;此阶段不对实体法律关系作出裁判,原生效裁判也不因此中止执行。后者才处理实体争议,决定再审时原则上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这个区分决定了文书的选择:凡是要对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确认的(比如出调解书),就必须先裁定再审,把案子推进到审理阶段,由再审合议庭来制作。
三条路径,对应三种结局
第一条: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和解,需要出具调解书的,裁定再审,进入再审程序后制作调解书——本案走的就是这条。第二条:达成协议后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法院审查确认系真实意思、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裁定准许撤回。第三条:协议项下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虽未撤回申请,但争议已因履行解决,无继续审查必要,裁定终结审查程序。三条路径的共同点是:都要有正式文书结案,不能口头了事。
实务上怎么用这三条
如果您是申请人:谈成之后先想清楚要什么文书。需要强制执行的,一定要调解书,那就主动申请裁定再审;对方当场付清的,走终结审查更省时间;只是想让案子停下来、保留再申请权利的,撤回要谨慎。如果您是被申请人:调解协议里把履行期限、违约后果、与执行程序的衔接写清楚,别只写「分期支付」,否则一旦对方不履行,还得再打一轮。协议里最好写明「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争议再无其他争议」。
程序不是形式。谈成之后拿不到一份能强制执行的文书,等于白谈。再审阶段的调解,先问一句「我们要的是调解书还是结案裁定」,能省掉后面很多往返。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4年8月10日,李某军与案外人哈尔滨市某达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客运公司)签订《公交某路联营合同书》,约定李某军投资购置车辆营运,车辆财产权归李某军所有。2006年4月10日,双方签订结算合同,约定某达客运公司返还李某军投资款人民币30万元(币种下同)。某达客运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尚余14.66万元未付。后某达客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注销登记。李某军以某达客运公司未依法注销为由,将该公司原股东袁某训、袁某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偿还欠款14.66万元及利息。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黑0104民初32401号民事判决:一、袁某训、袁某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李某军14.66万元及利息;二、驳回李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袁某训、袁某兰提起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2025)黑01民终16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袁某训、袁某兰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组织调解,袁某训、袁某兰与李某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予以确认。该院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2025)黑民申5069号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6年1月27日作出(2026)黑民再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是否须裁定再审后制作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调解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民事案件,均可依法组织当事人调解。对于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百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据此,再审程序包括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诉讼阶段。前者旨在审查判断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当事人申请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事由成立的,裁定再审。在此阶段,人民法院并不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裁判,原生效判决、裁定并不因此中止执行。后者则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裁判,且决定再审时原则上应当裁定中止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基于两个阶段的上述不同,在再审审查阶段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需要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案件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由再审合议庭制作调解书。
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则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撤回再审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等情形,应当依法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二是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再审申请人虽然未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但争议问题因履行已解决,无继续审查及启动再审审理程序必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终结再审申请审查程序。
本案中,袁某训、袁某兰申请再审后,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组织调解,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出具调解书。法院遂裁定提审本案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案涉调解协议。
1.民事案件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调解并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要出具调解书的,应当裁定再审。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由再审合议庭制作调解书。
2.民事案件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撤回再审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等情形,应当依法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3.民事案件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再审申请人虽然未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但争议问题因履行已解决,无继续审查及启动再审审理程序必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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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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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6)黑民再70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6-2-52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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