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北京某智慧公司、刘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description": "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北京某智慧公司、刘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与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内容一般构成相对独立的技术信息;当事人主张源代码和与源代码对应的流程、逻辑关系…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北京某智慧公司、刘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源代码,算法,权利对象明确,来源举证", "datePublished": "2021-12-20",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yuan-daima-yu-liu-cheng-suanfa-fenbie-juzheng/"}},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北京某智慧公司、刘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item": "/anli/shiwu/yuan-daima-yu-liu-cheng-suanfa-fenbie-juzheng/"}]}]

参考案例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北京某智慧公司、刘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72号最高人民法院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二审 · 2021-12-2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北京某科技公司主张刘某等曾在其处任职并参与关键软件技术研发、接触到核心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后上述员工陆续离职加入北京某智慧公司并在软件招投标项目中利用所获技术秘密。

该公司主张的秘密点包括源代码以及与之对应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上诉称一审遗漏了第三至二十二项秘密点中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的比对、比对方法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源代码与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一般构成相对独立的技术信息,须分别明确请求保护的具体技术信息并分别证明其符合法律保护条件,因该公司始终未作明确具体说明亦未对来源初步举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与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内容一般构成相对独立的技术信息;当事人主张源代码和与源代码对应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均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当分别明确请求保护的具体技术信息并分别证明其符合法律保护条件。

对计算机软件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权利人对具体内容的说明需要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人或者说软件设计和开发人员能够依据其设计开发对应软件功能的程度,否则无法知晓权利人主张的具体权利对象;权利人还应当对相关信息的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源代码和算法不是一回事

很多人以为,主张了源代码的秘密性,就自然覆盖了里面的流程、逻辑和算法。本案法院明确否定了这个想当然。理由有两层。其一,流程、逻辑关系、算法是源代码的基础,源代码是对这些内容的具体实现和表达,同一套流程逻辑算法可以用不同编程语言甚至同一语言的不同代码来表达;因此对源代码采取保密措施,并不意味着其包含的流程、逻辑、算法信息必然也被采取了保密措施,而且计算机领域大量经典算法对技术人员而言是一般常识,源代码有秘密性也不必然推知其承载的算法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其二,源代码包含的流程逻辑可能纷繁复杂、多流程多逻辑相互嵌套,加上流程、逻辑、算法本身高度抽象,源代码本身并不一定能直观体现这些信息。结论是二者互为独立的技术信息。

要分开主张,也要分开举证

由此推出一条实务规则:当事人主张源代码和与之对应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均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当分别明确请求保护的具体技术信息,并分别证明其符合法律保护条件。这一条对起诉状和秘点说明的写法影响很大。不能笼统地写我们的软件技术构成技术秘密,而要把源代码作为一类秘点单独列明,把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作为另一类秘点,各自说明具体内容、各自说明为什么不为公众所知悉、各自说明采取了什么保密措施。本案原告正是一直没有对第三至二十二项秘密点所涉及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也没有对相关技术信息的来源作初步举证,所以鉴定结论与一审判决未涉及这些内容并无不当。

说明要到什么程度

法院给了一个可操作的标准:对此类信息具体内容的说明,需要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人或者说软件设计和开发人员而言足够清楚、能够依据其设计开发对应软件功能的程度,否则无法知晓权利人主张的具体权利对象。这是对高度抽象信息提出的特殊要求——你说你有个独特的算法,那就得说清楚这个算法是什么、解决什么问题、步骤如何,要让同行看了能照着做出来。来源和权属的举证同样不可少:权利人可以提供开发设计文档、软件设计说明书这类直观证据;也可以提供源代码作为载体,但由于源代码不一定直观体现流程逻辑算法,此时还需要具体说明这些信息是如何从源代码中体现出来的。

价值性说明白了,但对象没说清

有意思的是,法院对这类信息的价值性是认可的:这些信息虽不能像源代码一样直接复制使用,但能够用来指导软件开发工作;精心设计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能够降低软件中的运算量、占用更少的计算机系统资源、有效提高软件系统稳定性及运行维护效率,因此可以带来竞争优势。价值性成立不等于主张成立,卡住本案的是权利对象不明确与来源未举证这两个程序性的门槛。这也提示办案律师:技术秘密案件的争点往往不在有没有价值,而在你有没有把要保护的东西说清楚、说清楚之后有没有证据证明它是你的。

代码是代码,算法是算法,两件东西要分开列、分开证;说不清算法是什么,法院无从下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在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北京某智慧公司、刘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认为,刘某等曾于2004年至2013年9月期间在北京某科技公司任职,均在任职期间参与了部分关键软件技术的研发,接触到了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核心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后上述员工陆续从北京某科技公司处离职,加入北京某智慧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注意到北京某智慧公司在一些软件招投标项目中利用了上述员工从北京某科技公司处获取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致使北京某科技公司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17)京73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驳回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主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遗漏北京某科技公司请求鉴定的第三至二十二项秘密点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比对内容,比对方法有误,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47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技术秘密角度而言,计算机软件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和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存在如下关系:首先,计算机软件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是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基础,软件源代码是对流程、逻辑关系、算法内容的具体实现和表达。同一流程、逻辑关系、算法可通过不同的编程语言的源代码甚至同一编程语言的不同源代码进行表达。

正因为如此,对源代码本身采取保密措施并不一定意味着该源代码所包含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必然也被采取了保密措施;在计算机技术领域中,大量经典算法对技术人员而言是一般常识,源代码具有秘密性也不必然推知其承载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一定不为公众所知。其次,一段软件源代码所包含的流程、逻辑关系可能是纷繁复杂的,也可能涉及多个逻辑关系、多个算法,甚至可能是多流程、多逻辑相互嵌套的,加之流程、逻辑关系、算法本身是高度抽象的,故即使一段软件源代码承载了特定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该源代码本身也并不一定能直观地体现该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总之,技术秘密的本质是技术信息,在计算机软件中,虽然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内容与软件源代码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互表征的关系,但从技术角度而言,二者依旧是互为独立的技术信息。

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对计算机软件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技术秘密而言,这些信息虽不能像源代码一样直接复制、使用,但能够用来指导软件开发工作。精心设计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能够降低软件中的运算量,占用更少计算机系统资源,有效提高软件系统稳定性及运行维护效率。正因为“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的价值体现在它作为具体软件开发的基础和指导,故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对此类信息具体内容的说明需要达到对所属技术领域的人或者说对软件设计和开发人员而言足够清楚,能够依据其设计开发对应软件功能的程度,否则无法知晓权利人主张的具体权利对象。同时,权利人还应当对相关信息的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就计算机软件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而言,权利人可以提供直观的证据,如己方工作中形成开发设计文档、软件设计说明书等。

权利人也可以提供软件源代码作为信息载体证据,但由于源代码本身并不一定能直观地体现该“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此时则需要权利人具体说明“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如何从源代码中得以体现,以完成其举证责任,否则无法证明相关信息的来源和权属。本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始终未对其所称秘密点三至二十二所涉及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进行过明确、具体的说明,未明确其主张的权利对象;更未对相关技术信息的来源进行初步举证,故相关鉴定结论及一审判决未涉及上述流程、逻辑关系、算法并无不当。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与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内容一般构成相对独立的技术信息。当事人主张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和与源代码对应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均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当分别明确请求保护的具体技术信息并分别证明其符合法律保护条件。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7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76-00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