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河北华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昌吉州西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种业公司发现竞争对手未经许可,把自己的玉米杂交种父本「W68」拿去在新疆大规模制种八百八十二点六三亩。亲本从不上市销售、没有市场价,损失怎么算?一审只判了七十万。
最高法二审改判近一百九十八万:以杂交种「万糯2000」的单位利润乘以制种亩数,再按父本贡献率百分之四十切分——参照行业三比三比四的收益分配惯例,并因侵权情节适当上浮。
规则确立: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的赔偿,可按亲本对杂交种利润的贡献率乘以侵权制种面积与单位利润计算;品种权交易惯例可作为贡献率参考。
二、裁判要点提炼
杂交种亲本一般不在市场销售、无市场价格可参照的,侵害亲本技术秘密的赔偿数额可综合育种成本、竞争优势与可替代性、对育成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等因素确定,并可参照父本、母本、育成人收益分配的行业惯例酌定贡献率。
侵权制种面积有种子站备案生产合同、当事人陈述与现场公证取样相互印证的,可按权利人主张且未超出备案与陈述范围的面积认定。
三、赵律师点评
看不见的父本,看得见的田
玉米杂交种「万糯2000」是市场上的明星品种,但它优异性状的来源之一是父本自交系「W68」——这个亲本从不单独卖,是种业公司锁在保密体系里的核心资产。被告绕过品种授权,直接拿「W68」当父本在新疆委托农户制种八百多亩。权利人取证做得很扎实:农业农村局种子站站长见证下现场取样,检测比对四十个位点差异为零,结论极近似或相同;再调出种子站备案的制种合同——备案一千亩、受托人称八百九十亩,权利人主张的八百八十二点六三亩居中未超。面积就这样钉死了。
没有市场价的秘密怎么定价
亲本技术秘密索赔的老大难是「没有价」:亲本不上市,没有销售价格,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都无从直接计算。最高法给出一条公式化的路径:先算杂交种的市场利润——「万糯2000」平均亩产二百七十五公斤、单位利润十九点八七元每公斤;再定亲本对这份利润的贡献率——父本的配合力、基因组成、遗传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杂交种性状,其竞争优势可直接传递。最后拿行业惯例当参考:品种经营权交易中,父本、母本、育成人的收益分配惯常按三比三比四切。被告又不是合法受让,侵权情节摆在那里,比例上浮到百分之四十。
一道可以验算的赔偿题
把数字代进去验算:十九点八七元每公斤乘二百七十五公斤每亩乘八百八十二点六三亩乘百分之四十,等于一百九十二万九千一百六十四元三角九分,加维权合理开支五万元,共一百九十七万九千一百六十四元三角九分。一审只判七十万,二审近乎翻三倍。这个公式的价值在于每一步都有据可查:亩产和单位利润有审计报告支撑,被告不认可又不提交自己的利润证据——举证妨碍的后果自己扛;贡献率有行业惯例托底;面积有备案和公证锁边。种业维权照着这个模板走,赔偿额就不再是拍脑袋的数字。
给育种企业的保密清单
两条实务提醒。其一,技术秘密保护要的是「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亲本材料分级管理、接触人员签保密协议、繁育环节隔离控制——本案权利人的保密体系被法院认可,是维权的前提。其二,发现侵权后的取证三件套要齐:现场取样(公证或行政机关见证,附位点比对报告)、备案面积(种子站调取生产合同)、对方利润证据(不配合就主张按己方品种利润计算)。种业的竞争本质是亲本的竞争,亲本泄露一次,十年的育种投入就替别人做了嫁衣。判决书里那道乘法题,就是泄密的价码。
父本锁在保险柜里,被告种在八百亩大田里。最高法用一道乘法题算清了泄密代价:贡献率百分之四十,赔偿近一百九十八万。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河北华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华某种业公司)诉称:昌吉州西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于2022年非法获取并使用该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玉米杂交种“万糯2000”的亲本“W68”作为父本,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某村生产882.63亩玉米种子,故请求判令: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W68”玉米自交系亲本种子技术秘密,赔偿其经济损失(含惩罚性赔偿)、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币种下同)。
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辩称:不认可河北华某种业公司的取样地块系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接受案外人委托制种的地块;河北华某种业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涉及的杂交种为“万糯2000”,本案涉及的杂交种为“美玉27号”,不同杂交种的市场需求和利润均不同,因此该审计报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不存在故意侵权,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河北华某种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使用其“W68”技术秘密用于杂交种制种,请求参照使用“W68”作为父本生产而来的“万糯2000”的利润计算赔偿数额。
2022年7月29日,河北华某种业公司在案涉侵权地块调查时,该市农业农村局种子站站长郑某确认案涉侵权地块由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委托制种,负责人为马某余。2022年8月3日,河北华某种业公司的代理人张某鹏与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的工作人员马某余在该市农业农村局种子站站长郑某的见证下对案涉侵权地块进行了取样。该样品经某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验,与对照样品“W68”比较位点数为40,差异位点数为0,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3)新01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一、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父本“W68”技术秘密的行为;二、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北华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700000元;三、驳回河北华某种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河北华某种业公司、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2562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北华某种业公司1979164.39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四、驳回河北华某种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案涉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具体包括认定侵权方用于实际制种的地块面积和确定单位面积的损害赔偿数额。
1.关于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的实际制种面积。案涉地块所在地的种子站备案的《玉米种子生产合同》以及《2022年玉米种子合法生产收购承诺书》与河北华某种业公司现场取样的相关事实相互印证,且上述生产合同明确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于2022年3月委托王某军制种的品种仅有一个,这一事实也与王某军在另案中接受法院询问时的陈述一致。该生产合同显示的备案制种面积为1000亩,而王某军在另案中接受法院询问时称,其在2022年受托制种的面积为890亩。河北华某种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按照其公证取证时测量的882.63亩计算,该面积并未超出前述合同显示的备案制种面积和王某军陈述的受托制种面积,应当予以支持。
2.关于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的单位面积损害赔偿数额。在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由于杂交种亲本一般不在市场上销售,故而缺少可直接参照的市场价格,难以通过其销售价格来计算实际损失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要计算侵权人因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可以考虑该亲本的育种成本、特征特性等竞争优势及其可替代性、对育成的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一,关于杂交种亲本的特征特性等竞争优势。在杂交过程中,亲本的性状会在杂交种中进行组合,父、母本的特定性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杂交种的特征特性,其适应性也会传递给杂交种。对于具有高产、优质等优良特性的杂交种而言,父本的配合力以及基因组成、遗传稳定性对杂交种具有重要影响。本案中,“W68”具有突出的优良性状,以其作为父本与“W67”作为母本组配而来的杂交种“万糯2000”突出的优良性状也体现了“W68”的竞争优势。
第二,关于育成杂交种的市场获益。杂交种“万糯2000”平均亩产约275公斤,单位利润达19.87元/公斤。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但又不提交其实际生产品种的销售利润的有关证据,因此,在计算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可以在“W68”对杂交种“万糯2000”利润贡献率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衡量判定。河北华某种业公司主张按照“万糯2000”的利润计算其实际损失或者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三,关于“W68”对于杂交种利润的贡献率。根据查明的事实,种子行业在品种经营权交易时关于玉米育种成果收益分配的相关惯例为:父本所有者、母本所有者以及品种育成人的收益分配比例定为3:3:4。作为行业惯例,上述收益分配比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案涉玉米亲本侵权纠纷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可以作为参考。
鉴于在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并非通过合法、正常的交易协商途径获得受保护品种的使用权,因此,在参考上述惯例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时,可考虑侵权情节适当提高被侵权人的收益比例。结合本案被诉侵权种植面积较大等实际情况,酌定“W68”的贡献率为杂交种“万糯2000”利润的40%。据此计算,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应赔偿河北华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929164.39元(19.87元/公斤×275公斤/亩×882.63亩×40%)。对于河北华某种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支持50000元。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因亲本不在市场销售,难以通过其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侵权获利的,可以在综合考虑亲本的育种成本、特征特性、竞争优势、可替代性以及对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其中,确定对杂交种市场获益贡献率时,可以参考种子行业惯常的有关育种成果收益分配的比例,并可以结合具体侵权情节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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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56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3-2-17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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