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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上海某铁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号:(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一审 · 2024-07-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某铁公司系一款银河冒险策略游戏的运营方,持续开发更新并定期新增角色、场景、剧情,在相关版本上线前邀请包括陈某在内的多名玩家参加游戏内测并签订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约定测试人员应对测试内容保密、参与测试时不得携带任何具有摄影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因参与测试获取的相关保密信息;陈某违反约定,擅自使用隐藏携带的手机拍摄录制并多次向他人披露尚未发布的角色实机形象、技能效果与数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案涉游戏角色设计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项下的经营信息,判决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五十万元,同时在相关平台发布声明消除影响不少于三十日。

二、裁判要点提炼

游戏定期更新版本、新增角色场景剧情系游戏市场的特色经营模式,能够为经营者带来营业收入并增强竞争优势,相关游戏角色设计信息体现了权利人在设计风格、审美选择、画面呈现效果等方面的独特创意,属于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创意、数据类经营信息。

未公开的游戏角色设计信息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三、赵律师点评

角色设计为什么算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分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两大类,过去争议多集中在配方、工艺、客户名单这些传统形态上。本案把游戏未公开的角色设计信息纳入了经营信息。法院的论证路径是:先看这类信息的属性,游戏定期更新版本、新增角色场景剧情是特色经营模式,能够带来营业收入并增强竞争优势,角色设计信息体现的是设计风格、审美选择、画面呈现效果上的独特创意,属于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创意、数据类经营信息;再逐项核验三个法定要件——陈某对外披露时尚未公开、不被公众所知悉,关系到新版本游戏的神秘感和新鲜感、有助于提升知名度与下载量因而具有商业价值,且权利人已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三要件齐备,认定为商业秘密。

创意劳动值得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创意劳动的评价。一款游戏的角色不是凭空出现的,从概念设定、实机形象、技能效果到数值数据,需要持续的创意劳动和投入,还要在新版本上线前保持神秘感以维持玩家的期待。这种信息一旦提前泄露,商业价值直接受损。本案被告的行为恰恰是在内测阶段偷拍偷录并向外披露,损害的就是这种时间差带来的竞争优势。法院明确指出,权利人为此付出了宝贵的创意劳动和持续投入,这一表述为文化娱乐、游戏动漫行业的未公开内容提供了明确的保护路径。

保密协议要签在前面

保密措施在本案中的分量很重。某铁公司在内测前与包括陈某在内的多名玩家签订保密协议,内容相当具体:对测试内容保密、不得携带具有摄影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这几条设计很有针对性,直接覆盖了偷拍偷录与向外传播两个风险点。陈某恰恰是违反这三条——隐藏携带手机拍摄录制、多次向他人披露。协议条款与侵权行为一一对应,认定违约与侵权几乎没有障碍。对内测、试玩、预览这类需要引入外部人员的场景,保密协议必须签在接触之前,且条款要写到具体的行为禁止上。

五十万元与消除影响

本案的裁判结果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是赔偿数额,法院支持了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五十万元,对于一个玩家个人的披露行为而言并不低,体现了对未公开内容商业价值的认可。其二是消除影响,法院判令被告在相关社交平台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这一点与技术秘密案件的一般做法有所区别——技术秘密主要是一种财产权益,侵害它一般不会使权利人名誉受损,故通常不适用消除影响的责任方式;而未公开内容被公开传播,影响的是玩家认知与市场口碑,判令公开澄清具有实际意义。可见责任方式的选用要与所保护权益的性质相匹配。

内测偷拍偷录再往外传,泄露的不是几张图,而是人家花钱买来的期待感。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上海某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铁公司)系一款银河冒险策略游戏(以下简称案涉游戏)的运营方。案涉游戏获得过诸多奖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拥有数量可观的玩家与粉丝群体。某铁公司对案涉游戏持续进行开发、更新,定期新增角色、场景、剧情等游戏内容,以提升游戏关注度和玩家游戏体验。在相关版本上线前,某铁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邀请包括陈某在内的多名玩家参加游戏内测并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测试人员应对测试内容保密且参与测试时不得携带任何具有摄影、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因参与测试而获取的相关保密信息等。内测期间,陈某违反《保密协议》,擅自使用隐藏携带的手机对测试内容和画面进行拍摄、录制,并多次向他人披露案涉游戏尚未发布的角色实机形象、技能效果与数据等。某铁公司以陈某的行为侵害其享有的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铁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铁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三、被告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社”APP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四、驳回原告某铁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游戏角色设计信息是否属于纳入商业秘密范畴保护的经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四款沿用了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一条又进一步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出界定:“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 据此,商业秘密一般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技术信息,指服务于技术研发、产品制造、技术实现等与技术有关的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指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用于经营活动的信息,核心在于服务企业的市场经营、竞争与交易。游戏定期更新版本,新增角色、场景、剧情,是游戏市场的一种特色经营模式,能够为经营者带来营业收入并增强竞争优势,相关游戏角色设计信息体现了权利人在设计风格、审美选择、画面呈现效果等方面的独特创意,需要付出宝贵的创意劳动和持续投入,应属于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创意、数据类经营信息。在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依法保护。

本案中,案涉游戏角色设计信息包括游戏更新的角色实机形象、技能效果与数据等,是某铁公司游戏运营的重要信息,体现了其持续开发、更新游戏以提升玩家体验所付出的创意劳动和积极努力,能够为其带来流水收益和市场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项下的经营信息。同时,该信息在陈某对外披露时尚未公开,不被公众所知悉;而且关系到新版本游戏的神秘感和新鲜感,有助于提升游戏的知名度、下载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某铁公司已与陈某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综上,法院认定案涉游戏角色设计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享有的游戏未公开角色设计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项下的经营信息。在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案号:(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9-2-18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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