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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阙某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贪污、受贿案

案号:(2023)皖10刑终36号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二审 · 2024-06-2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国有机电安装公司负责人阙某利在二〇〇九至二〇一七年间,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司中标的三十一个工程项目违法转包给妻弟郝某杰,多是短平快、利润高的项目,郝某杰至少获利七百六十五万元,阙某利不仅知情还为转包「大开绿灯」。

法院认定:根据当时市场环境,公司中标项目均含预期利润,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亲友获利数额可作为「重大损失」的考虑因素。

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其中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三年六个月。规则确立:把单位的中标业务输送给亲友,获利七百多万,记在国家利益损失的账上。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本单位的盈利业务」的认定,应当结合当时市场环境、行业经营状况、盈利预期、亲友实际获利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将本单位中标项目违法转包给亲友经营且项目含预期利润的,属于将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

认定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可根据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将亲友获利数额作为考虑因素;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承接本单位业务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的,可能同时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应数罪并罚。

三、赵律师点评

三十一个项目与一个妻弟

案情的脉络并不复杂,但每个环节都值得国企业务人员细看。某国有机电安装公司下设项目部,负责本单位中标项目的施工。二〇〇九年至二〇一七年,阙某利利用担任公司处长、执行董事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公司中标相关建设项目并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个人决定将公司中标的三十一个工程项目违法转包给其妻弟郝某杰——大多是短平快、利润高的项目。郝某杰本无施工队伍,转手分包赚差价,从中至少获利七百六十五万元。案发后一并处理了阙某利的贪污、受贿事实,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其中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单独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罪名稳稳落在判决书里。

「盈利业务」怎么判断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里,「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进行经营」是最常被抗辩的要件——单位会说业务也有亏损风险,亲友会说自己确实干了活。本案的裁判要点给出了判断方法:结合当时市场环境、行业经营状况、盈利预期、亲友实际获利情况综合认定。落到本案: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的三十一个项目均含有预期利润;转包出去的又多是短平快、利润高的项目;郝某杰实际获利七百六十五万元——四个因素全部指向「盈利业务」的结论。给国企负责人的提醒由此明确: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不限于已经到手的利润,中标项目里的预期利润同样算数;「让亲友去干」与「让亲友转包赚差价」在法律评价上没有区别,都是把单位的机会变成了自家的钱袋。

国家利益损失与亲友获利的记账关系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另一道门槛,也是辩护常见的突破口——损失在哪里?本案给出了一条清晰的算账路径:可根据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将亲友获利数额作为考虑因素。逻辑不难理解:盈利业务本属单位,预期利润是国家出资企业的利益;业务被输送给亲友,亲友的获利正来自被截走的单位利润,数额七百六十五万元,远超重大损失的标准。当然,亲友获利只是考虑因素而非唯一标准,还要结合业务具体情况——比如项目利润率、单位实际让渡的空间、是否挤占了单位的其他机会。这条规则给办案提供了抓手:不必在「国家损失」的抽象概念里空转,顺着亲友获利的账往下追,就能找到损失的落脚点。给审计与纪检部门:对国企中标项目转包情况的排查,是发现此类犯罪最直接的入口。

与贪污受贿的界分与并罚

本案判决同时涉及三个罪名的区分,值得厘清。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的界分:贪污是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为亲友非法牟利是让亲友通过经营获取本应属于单位的利润——利润要通过「经营」这个中间环节产生,手段是业务输送而非直接占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界分:前者是帮亲友赚钱,后者是自己收钱;如果既输送业务又收受亲友财物,两个行为侵害不同法益,应当并罚——本案正是如此处理。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本罪的主体扩展到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后,民营企业的「肥水不流外人田」式利益输送同样入罪。给各类企业的合规部门:对中标项目分包、转包建立关联关系审查(亲属申报、回避表决、公开比选),是把这类风险拦在门外的第一道闸——闸门松一寸,七百多万的损失就进了自家的门。

三十一个中标项目、一个妻弟、七百六十五万元获利——国企业务输送给亲友的每一分利润,都会被记成国家利益的损失。市场环境的账、盈利预期的账、亲友获利的账,三本账一并对,罪名就立住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国有机电安装公司下设项目部,负责本单位中标项目的施工。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阙某利利用担任某国有机电安装公司处长、执行董事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本公司中标相关建设项目并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个人决定将公司中标的31个工程项目违法转包给其妻弟郝某杰。郝某杰在上述工程中至少获利人民币765万元。(阙某利贪污、受贿事实略)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2023)皖1022刑初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阙某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其余判项略)。宣判后,阙某利不服,提出上诉。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3)皖10刑终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阙某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根据当时市场环境,某国有机电安装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的项目均含有预期利润。郝某杰先后从阙某利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某国有机电安装公司违法转包31个工程项目,且大多是短平快、利润高的项目,从中至少获利人民币765万元,阙某利不仅对此知情,还为郝某杰转包工程“大开绿灯”。据此,可以认定阙某利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进行经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本单位的盈利业务”的认定,应当结合当时市场环境、行业经营状况、盈利预期、亲友实际获利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在认定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可根据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将亲友获利数额作为考虑因素。

案号:(2023)皖10刑终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3-1-098-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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