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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北京某研究所诉顾某、古某、杭州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最高人民法院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二审 · 2022-12-2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北京某研究所起诉顾某、古某、杭州某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主张技术秘密以图纸为载体、根据图纸可进行化学机械抛光设备生产,图纸所载技术信息需要通过计算、试制才能完成而非简单汇编,且图纸并未公开。

一审法院在庭前会议中释明图纸仅是技术信息的载体、要求权利人对技术信息进行阐述,权利人在后续两次庭前会议中未提交部分图纸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内容,一审遂以技术秘密内容无法确定、保护范围无法确定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以图纸为载体可以确定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既可以主张全部信息的集合也可以主张其中部分技术信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二、裁判要点提炼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完成特定初步举证责任后,秘密性、侵权行为等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由被诉侵权人承担。

图纸可以作为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人民法院不能简单以原告未明确图纸中哪些具体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三、赵律师点评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请不是一回事

本案一审用的是裁定驳回起诉,而不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个区别很要紧:驳回起诉是不进入实体审理,等于把权利人挡在门外;驳回诉讼请求是进了门、审完了、认为不成立。一审法院的理由是技术秘密内容无法确定、保护范围无法确定,因而无法就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进行审理。二审明确指出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一个已经被起诉的被告而言,如果法院连原告主张什么都认为不清楚,那就应当通过释明、要求补充说明等方式推进,而不是直接关门。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核心

二审的说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切入,层次很清楚。第一款: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已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第二款: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并提供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机会获取且使用的信息实质相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被披露使用或有被披露使用风险等情形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据此,权利人的责任是初步举证,完成之后的秘密性、侵权行为等事实举证责任在对方。既然如此,就不宜要求权利人对技术秘密与公知信息的区别作过于严苛的证明,也不能因为其未能逐条复述图纸中的信息就认定主张不明。

图纸到底能说明什么

权利人一方的陈述其实已经足够:技术秘密以图纸为载体,根据图纸可以进行设备生产;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具有实用性,亦能带来经济利益;图纸所载技术信息需要通过计算、试制才能完成,不是简单的汇编,他人不经过努力不能形成;图纸并未公开,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这几句话分别回应了价值性、秘密性以及形成过程。法院由此确认:图纸是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既可以主张全部信息的集合,也可以主张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主张保护的内容是明确的,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庭前会议里怎么应对释明

本案的教训也有一部分是程序操作层面的。一审法院在庭前会议中释明图纸仅是技术信息的载体、要求权利人对技术信息进行阐述,权利人在之后两次庭前会议中仍未提交部分图纸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内容,最终导致被驳回起诉。这里的关键在于理解释明的意图:法院要的不是把图纸再抄一遍,而是要知道你主张保护的那几条技术信息是什么。回应释明的正确做法,是从图纸中提炼出具体的秘点清单——比如某个结构的位置关系、某个部件的特定连接形式、某组参数的取值范围——并说明它为什么不为公众所知悉。把这套材料准备好,就能避免走到被裁定驳回起诉这一步。

图纸就是载体,摆出来范围就定了;不能因为原告没把每条信息复述一遍,就把人挡在门外。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北京某研究所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顾某、古某、杭州某公司存在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2021年6月10日,一审法院组织第一次庭前会议。北京某研究所提交了秘密点。同年9月26日,一审法院组织第二次庭前会议。北京某研究所当庭明确其在本案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已经提交的涉及硬件结构的相关的技术信息,包括一些图纸及相应的附件,即《对于相关秘密点说明》中涉及的内容;第二部分是涉案设备相关的计算机软件的技术信息,即《软件秘点说明》中的内容;第三部分是证据保全申请中提及的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技术资料。同年9月30日,北京某研究所向一审法院提交新的图纸,表示这些图纸为其技术信息。一审法院释明,图纸仅是技术信息的载体,要求北京某研究所对其主张的技术信息进行阐述。同年10月5日,北京某研究所提交了部分图纸,没有提交这些图纸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内容。

同年10月12日、13日,一审法院组织第三次庭前会议,北京某研究所没有提交部分图纸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0)浙01知民初532号之二民事裁定:驳回北京某研究所的起诉。北京某研究所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第二款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据此,商业秘密权利人起诉他人侵害其技术秘密的,应当对其所称技术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及被诉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等事实负初步举证责任。而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完成该特定初步举证责任后,有关技术秘密的秘密性、侵权行为等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由被诉侵权人承担。因此,不宜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与公知信息的区别作过于严苛的证明。权利人提供了证明技术信息秘密性的初步证据,或对其主张的技术秘密之“不为公众所知悉”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即可初步认定秘密性成立。权利人初步举证后,即由被诉侵权人承担所涉技术秘密属于公知信息的举证责任,其亦可主张将公知信息从权利人主张范围中剔除,从而在当事人的诉辩对抗中完成涉案技术秘密信息事实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本案中北京某研究所主张,其技术秘密(除软件相关的以外)以图纸为载体,根据图纸可进行CMP设备的生产,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具有实用性,亦能为北京某研究所带来经济利益;图纸所载技术信息需要通过计算、试制才能完成,不是简单的汇编,他人不经过努力不能形成;图纸并未公开,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图纸。权利人主张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

图纸是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因此本案中北京某研究所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内容是明确的,其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当审查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并进一步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予以获取、披露、使用等。一审裁定以北京某研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无法确定,无法确定北京某研究所诉求的保护范围,无法就北京某研究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进行审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图纸可以作为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人民法院不能简单以原告未明确图纸中的哪些具体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为由而裁定驳回起诉。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76-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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