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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万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川0191民初1494号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一审 · 2021-02-0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万某就其自有轿车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单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承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期间自同年八月四日至次年八月三日。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十八时二十分,万某下班后在顺风车平台使用顺风车功能搭载乘客,行程起点为阳光金融城、终点为蓝光金沙;其驾车行至美墅街与阳光街交叉路口时追尾他人车辆,交警认定万某负全部责任,两车维修费与拖车救援费合计四万二千三百元。

保险公司以万某使用顺风车搭载乘客系从事网约车活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赔;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不构成改变使用性质,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四万〇三百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网约车目的在于营运,车辆和从业者均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一定审核程序;顺风车也称拼车,是由出行路线相同的人相互选择、分摊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其目的在于互助,并非营运。

被保险人使用顺风车的时间、频率、路线、搭载乘客数量与其上下班通勤行程能够相互对应,行驶范围在合理可控范围内的,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和危险程度增加,未实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不能对其课以通知义务。

三、赵律师点评

顺风车不是网约车,这是两个概念

保险公司拒赔的落脚点是:万某使用顺风车搭载乘客,属于从事网约车活动,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法院首先把这个概念混淆拆开: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目的在于营运,车辆和从业者均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一定审核程序;而顺风车也称拼车,是由出行路线相同的人相互选择、分摊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其目的在于互助,并非营运。一个要办证、要审核、以营利为目的;一个只是顺路分摊油费。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四个对应关系,把「营运」证伪了

认定不构成改变使用性质,法院没有停留在概念层面,而是列了四组事实:使用时间、频率、路线、搭载的乘客数量,与万某上下班时间、在通勤行程内能够相互对应。这四组对应关系合起来说明一件事——万某不是专门跑车拉客,而是每天上下班顺路带人。判断营运与否,看的就是这个:你的行车轨迹是不是围绕别人的需求设计,还是围绕自己的通勤设计。前者是营运,后者是分摊成本。

绕行一公里,为什么反而成了有利事实

本案有一个非常具体的数据:正常情况下从工作地点到居住地点里程为十五公里,若要前往乘客上车地点阳光金融城则绕行一公里,里程共十六公里,而发生事故的地点仍处于万某下班行程中。绕行一公里这个细节很有说服力——如果是营运,司机通常会围绕订单密集区域游走,绕行距离和路线会大幅偏离自己的通勤路径;而只绕一公里,说明这趟行程的主体仍是万某自己回家。事故发生地点在下班行程中,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要有客观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确立的规则是: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法院的结论是,万某使用顺风车行驶范围在合理可控范围内而并非进行网约车服务,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也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这句话把「危险程度增加」落到了可验证的客观指标上——使用频率、行驶范围、驾驶人是否变化,而不是凭保险公司一句「跑网约车风险高」。

给自己的车跑顺风车,怎么才安全

本案给车主画了一条相对清晰的界线。安全区:上下班固定路线、时间与通勤对应、每天一两次、乘客数量正常、绕行距离小,属于分摊成本的合乘行为,一般不会被视为改变使用性质。风险区:全天候接单、路线随订单变动、每天十几单、跨城长途、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这些特征会被认定为营运。真要长期跑网约车,正确做法是变更保单的使用性质并补交保费;抱着「反正保险公司不知道」的心态跑,一旦出险就可能一分不赔。

下班顺路带个人,绕了一公里——这四个字「顺路」,法院认,保险公司不认也得认。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万某诉称:2020年1月3日,万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PM524的小型汽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在美墅街与阳光街交叉路口,与车牌号为川AM****的小型汽车发生追尾,交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万某应负全责。此次事故产生两车维修费和拖车救援费共计42300元,其中40300元需在机动车商业险范围内赔付,但某财保高新支公司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万某所驾驶的车辆尚在顺风车行程内,系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拒绝赔付。万某认为某财保高新支公司的拒赔条件不成立,故请求判令:某财保高新支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和拖车救援费40300元。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辩称: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顺风车行程内。万某使用顺风车搭载乘客系从事网约车活动,其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履行通知义务,属于免赔情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5日,万某就其自有轿车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高新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承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期间为2019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3日止。

2020年1月3日下班后,万某在嘀嗒出行平台上使用顺风车功能搭载乘客,该顺风车发生时间为18时20分,行程起点为阳光金融城,终点为蓝光COCO金沙。万某驾驶车辆行至美墅街与阳光街交叉路口时,与案外人张冬冬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此次事故万某负全部责任。另查明,在正常情况下驾驶车辆从万某的工作地点至其居住地点里程为15公里,若要前往乘客上车地点“阳光金融城”则绕行1公里,里程共16公里,但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美墅街至阳光街交叉路口”仍处于万某下班行程中。

万某就车辆维修事宜分别支付维修费25500元和16800元后,向某财保高新支公司主张理赔。2020年1月13日,案外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万某出具《拒赔通知书》,载明:承保车辆于2020年1月3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阳光街美墅街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经核实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因此其不能给予赔付。依据为“《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第九条(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二十五条(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某财保高新支公司系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支公司,认可分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以案涉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改变车辆性质而未通知公司为由拒绝赔付。万某不服,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财保高新支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和拖车救援费40300元。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川0191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万某赔偿维修费403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万某使用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是否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即某财保高新支公司是否可以免责。首先,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可看出,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网约车目的在于营运,车辆和从业者均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一定审核程序;顺风车也称拼车,是由出行路线相同的人相互选择、分摊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其目的在于互助,并非营运。

其次,从万某平日使用顺风车的习惯来看,使用时间、频率、路线、搭载的乘客数量与其上下班时间、在通勤行程内能够相互对应,能体现出万某使用顺风车的目的在于分摊通勤成本而非营运。最后,万某使用顺风车行驶范围在合理可控范围内而并非进行网约车服务,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也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未实质上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不能对其苛以通知义务。投保人驾驶家用车辆,在上下班途中用顺风车平台接单搭载乘客,未增加车辆危险程度的,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使用顺风车搭载乘客系从事网约车活动,其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案号:(2021)川0191民初1494号 审理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8-2-333-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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