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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某新能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8)鲁0102民初8787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 一审 · 2019-04-0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某新能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省政府指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为具体工作部门开展索赔磋商,双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约定赔偿款二百二十九万零二百五十六元零八分分三期支付,并约定修复实际费用高于约定的差额另行支付、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逾期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某新能源公司支付首期七十万元后,剩余两期均未按期支付;生态环境厅诉请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赔偿款并支付违约金及后评估费用十万元、其他费用九万八千余元。

法院认定赔偿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判令支付赔偿款本金一百五十九万余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的违约金及后评估费用十万元,对其他费用因未举证不予支持。

二、裁判要点提炼

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可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从而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如未申请司法确认,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予以解决,无需另行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

三、赵律师点评

磋商协议是一份合同

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明确了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法律性质。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可以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协议,由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协议一经达成,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权利义务以协议文本为准。本案中的合同书把赔偿数额、分期支付时间、修复费用差额的处理、后评估等费用的承担以及逾期违约金都写得很清楚,这就为后续的违约之诉提供了完整的请求权基础。

两条路:司法确认与违约之诉

制度设计给了两条路径。其一是协议达成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经确认便具有强制执行力,义务人不履行的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效率最高。其二是未申请司法确认的,义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提起违约之诉。本案走的正是第二条路,法院明确指出无需另行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这一点很有实际意义:不必重新启动一套复杂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因果关系论证,直接按合同主张即可,举证负担和审理周期都大幅下降。

违约金为什么要调

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是日千分之三,折算成年利率超过百分之一百。法院最终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实际上是作了酌减。这提醒参与磋商的一方,约定的违约金并非当然全额得到支持,若明显过高,法院会依请求或者依职权调整。反过来看,即便被调整,违约金的约束力仍然是实在的——本案逾期两期、跨度数年,累计金额并不小。对赔偿义务人而言,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后按时履约才是成本最低的选择。

证据决定最后一笔能不能要到

判决还区分了两项费用的命运,值得留意。后评估费用十万元得到了支持,理由有二:合同明确约定因本事件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后评估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且有委托检测形成的报告与已支付技术服务费的事实支撑。而另外主张的九万八千余元其他费用,因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以证据不足驳回。同一份合同、同一次诉讼,结果一成一败,差别就在有没有证据。办理这类案件时,凡是协议约定由对方承担的费用,都要把合同依据、发生凭证、支付记录三样备齐。

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就是合同,对方不付钱,直接按违约起诉,不用再打一遍环境侵权。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称,2016年3月,某新能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针对该事件出具《“3.31”污染环境案环境损害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某新能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对该事件负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该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山东省人民政府指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为具体工作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的磋商工作。2017年7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某新能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以下简称《赔偿合同书》),约定某新能源公司赔偿2290256.08元。并约定,上述赔偿款分三期支付。2017年8月,某新能源公司支付赔偿款70万元后,剩余两期赔偿款均未按约支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至法院,要求某新能源公司继续履行《赔偿合同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某新能源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被告某新能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2017年7月24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赔偿合同书》,合同约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工作部门为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为某新能源公司,某新能源公司将赔偿款共计2290256.08元分期支付至赔偿权利人指定工作部门指定的账户。具体支付方式分三期,首期支付70万元,自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二期支付70万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第三期支付890256.08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实际费用高于合同约定费用的,差额部分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另行支付。因本事件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后评估费用、后评估后处理费用、后续检测费用,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能按期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017年8月21日,某新能源公司支付赔偿款70万元,剩余两期赔偿款均未按约支付。

2017年12月,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委托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对某新能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进行评估检测,并形成检验检测报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0万元。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8)鲁0102民初8787号民事判决,1.某新能源公司偿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赔偿款本金1590256.08元(截至2018年10月16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2.某新能源公司偿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违约金(分别为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90256.0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3.某新能源公司偿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后评估费用1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4.驳回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的《赔偿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新能源公司应当按约支付赔偿款。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某新能源公司支付赔偿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根据《赔偿合同书》约定,赔偿义务人应当支付后评估费用,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某新能源公司支付后评估费用10万元,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关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主张某新能源公司承担其他费用98385元,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可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赔偿义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从而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未申请司法确认,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予以解决,无需另行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

案号:(2018)鲁0102民初8787号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0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2-483-00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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