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某建筑科技深圳公司签订名为劳务派遣协议书的合同,约定由前者派遣能够提供专业开发和技术顾问服务的人员,合同主要条款包括派遣人员要求、派遣工作期间、人员级别评估与人员费用结算。
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以对方未按约支付服务费为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一审认为合作模式为人员外派与项目程序开发服务外包相结合、人员派遣业务包含技术开发服务,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并驳回管辖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协议为劳务派遣协议而非计算机软件开发协议,诉请履行的义务是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故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裁定撤销原裁定、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裁判要点提炼
合同主要条款为派遣人员要求、派遣工作期间、人员级别评估、人员费用结算,且人员费用结算的主要依据为人员级别评估而非技术开发成果,合同亦未明确约定技术开发有关具体权利义务的,可以认定该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合同而非技术开发合同。
司法解释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所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当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三、赵律师点评
合同叫什么名字不重要
这个案子的第一层是定性。一审被合同里那句委托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带偏了,认为合作模式是人员外派与开发外包相结合、派遣业务包含了技术开发服务,于是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进而认为属知识产权法院受案范围。最高法院没有停留在名称与个别表述,而是看主要条款:派遣人员要求、派遣工作期间、人员级别评估、人员费用结算。这些条款指向的是人,不是成果。
结算依据最能说明问题
要旨里那句人员费用结算的主要依据为人员级别评估而非技术开发成果,是定性的关键。技术开发合同的核心是按成果计费,交付什么、验收标准如何、知识产权归谁,这些都会写清楚;劳务派遣合同的核心是按人计费,派什么级别的人、派多久、按月怎么结算。本案既没有约定技术开发的具体权利义务,费用又跟着人员级别走,性质就清楚了。实务中把两类条款混在一起的合同不少,判断时看计费基准往往最快。
争议标的不能只看是不是要钱
第二层是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这一层更有普遍意义。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很多人的理解是:只要诉请是给钱,就按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算。判决明确否定了这种简单化理解——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要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指向的义务。本案诉请履行的义务是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这才落到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定性与管辖是连着的
本案也提醒我们,定性错误会连锁导致管辖错误。一审因为把案件定性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才认为知识产权法院有管辖权;性质一旦改判为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管辖就回到普通合同纠纷的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按前述规则落在上海市长宁区。对原告而言,起诉前把合同性质想清楚,既是选对法院的前提,也关系到能不能用上专门的审判资源;对被告而言,管辖异议的第一个着力点往往就是合同性质,不宜跳过。
要钱的请求到处都有,但争议标的要看这份合同真正该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认为某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故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某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合同的名称为《劳务派遣协议书》,但该协议约定某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双方的合作模式为人员外派和项目程序开发服务外包相结合,人员派遣业务亦包含了技术开发服务,故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为金钱给付之诉,而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辖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沪73知民初987号民事裁定:驳回某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某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主张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7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协议为派遣能够提供专业开发和技术顾问服务人员的劳务派遣协议,并非具体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协议,故本案纠纷不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而是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规定所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本案系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当事人在本案中诉请履行的义务是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故可以以此确定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1.合同主要条款为派遣人员要求、派遣工作期间、人员级别评估、人员费用结算,且人员费用结算的主要依据为人员级别评估而非技术开发成果,合同亦未明确约定技术开发有关具体权利义务的,可以认定该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合同而非技术开发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所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当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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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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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7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48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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