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旭某有限公司诉陈某、西安市尚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旭某公司系三聚甲醛合成及精馏生产工艺在中国区域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其员工陈某知悉该技术秘密并签有保密协议,陈某在职期间作为股东之一设立西安尚某科技公司并参与经营。
西安尚某科技公司、江苏永某化工设备公司先后申请四项专利,部分披露了案涉技术秘密,陈某系该四项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之一。
一审除判令停止侵害与赔偿外还支持了在报纸上登载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二审明确技术秘密系财产权益、一般不涉名誉受损,改判撤销消除影响判项,并将停止侵害期限明确为自案涉专利申请日起二十年。
二、裁判要点提炼
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密切关联,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的情形;技术秘密主要是一种财产权益,权利人选择将其特定技术信息秘而不宣予以保护,侵权人侵害技术秘密一般不会使权利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故除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同时造成其名誉受损,一般不适用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
被诉侵权人以申请专利方式披露技术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令停止侵害时细化具体方式、内容与范围,包括限制其处分相关专利、不得以不按期足额缴纳年费或不积极应对无效宣告请求等方式恶意放弃专利权,并明确停止侵害的期限。
三、赵律师点评
消除影响这条诉请为什么被拿掉
一审判决支持了旭某公司要求在文汇报、新民晚报上登载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二审把这个判项撤销了。理由说得很清楚: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密切关联,指的是通过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使其名誉得到恢复,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的情形,前提是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主体的名誉受到损害。而技术秘密主要是一种财产权益,权利人自己选择了秘而不宣的保护方式,他人侵害技术秘密一般不会导致其名誉受损。因此除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同时造成了名誉受损,一般不适用消除影响。这一区分对诉讼请求的设计很有用——主张这类责任,先要问所侵害的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
以申请专利披露的停止侵害怎么写
本案侵权形态比较特殊:不是仿制产品,而是把技术秘密拿去申请专利,等于以公开换保护的方式把秘密主动披露出去。二审在停止侵害判项上做得很细,值得借鉴:其一,除非获得权利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处分四项发明专利申请中所披露的技术秘密,含不得继续用于申请新的专利,期限自案涉专利申请日起二十年;其二,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已获授权的两项发明专利,包括不得以不按期足额缴纳专利年费和不积极应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方式恶意放弃专利权。第二项尤其细致,直接堵住了以消极方式弃权规避执行的路子。
停止侵害期限为什么要定二十年
停止侵害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通常需要设定期限,本案定为自专利申请日起二十年,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一致。这个安排有内在逻辑:技术秘密一旦被专利文件披露,就进入公开状态,其作为秘密的商业寿命随之终结;而与专利相关的利益在专利有效期内仍然存在。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点、以二十年为长度,既覆盖了专利可能带来的全部利益区间,又不至于给出无限期保护。反过来看,如果停止侵害只写到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在以申请专利披露的情形下容易落空,因为披露之日即公开之日,等于没有期限。
赔偿判项维持不变
赔偿部分二审维持了一审:陈某、西安尚某科技公司、江苏永某化工设备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五百万元、维权合理费用八十四万余元,合计五百八十四万余元。陈某作为技术秘密的知悉者和保密协议签署人,在职期间即以股东身份设立同业公司并参与经营,是连接技术秘密与新公司的关键节点;两家设备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分别承担了共同侵权的责任。这一判项维持说明,二审改判的只是责任方式与停止侵害的具体内容,对侵权行为本身与赔偿数额的认定并无动摇。办案时应当注意,停止侵害的细化与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两个可以分别攻防的战场。
技术秘密是财产不是名声,损害财产就赔钱,别指望让对方登报给你恢复名誉。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旭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某公司)诉称:其系“三聚甲醛合成及精馏”生产工艺(以下简称案涉技术秘密)在中国区域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其员工陈某伙同西安市尚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尚某科技公司)、江苏永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某化工设备公司)以先后申请案涉4项专利(专利A、B、C、D)的方式对外披露了案涉技术秘密。故请求判令:1.陈某、西安尚某科技公司、江苏永某化工设备公司停止一切侵害案涉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停止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已获得的案涉技术秘密。具体包括:立即停止申请专利,不得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4项专利中涉及案涉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不得转让案涉专利权、案涉专利申请权,不得利用旭某公司的案涉技术秘密的技术信息再申请新的专利;
2.陈某、西安尚某科技公司、江苏永某化工设备公司赔偿旭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陈某、西安尚某科技公司、江苏永某化工设备公司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84.141755万元(币种下同),其中经济损失1000万元,合理费用84.141755万元;
3.陈某、西安尚某科技公司、江苏永某化工设备公司在《文汇报》《新民晚报》上就其侵权行为登载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原系旭某公司员工,知悉案涉技术秘密并与旭某公司签有保密协议。陈某在旭某公司工作期间,作为股东之一设立了西安尚某科技公司,并实际参与该公司的经营。2014年6月30日,西安尚某科技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A专利并获得授权。2016年9月16日、12月7日,西安尚某科技公司、江苏永某化工设备公司作为申请人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B、C专利申请,该两项专利申请被驳回。2020年4月27日,陈某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D专利并获得授权。陈某系前述四项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之一。前述四项专利(申请)均分别披露了部分案涉技术秘密。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0)苏05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一、陈某、西安尚某科技公司、江苏永某化工设备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旭某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即停止使用案涉专利、专利申请中涉及案涉技术秘密的技术信息,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案涉专利权终止;二、陈某、西安尚某科技公司、江苏永某化工设备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三、陈某、西安尚某科技公司、江苏永某化工设备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旭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84.141755万元,共计584.141755万元;四、驳回旭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西安尚某科技公司、江苏永某化工设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1232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三、陈某、西安尚某科技公司、江苏永某化工设备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旭某公司案涉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除非获得案涉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处分4项发明专利(申请)中所披露的案涉技术秘密,含不得将案涉技术秘密继续用于申请新的专利,本项停止侵害的期限自案涉专利(申请)申请日起20年;
2.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除非获得案涉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同意,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已获授权的2项发明专利,包括不得以不按期足额缴纳专利年费和不积极应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方式恶意放弃专利权;四、驳回陈某、西安尚某科技公司、江苏永某化工设备公司的上诉请求;五、驳回旭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旭某公司关于要求陈某、西安尚某科技公司、江苏永某化工设备公司在《文汇报》《新民晚报》上就其侵权行为登载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吸收)据此,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密切关联,指通过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故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的情形。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主体的名誉受到损害。而技术秘密主要是一种财产权益,权利人选择将其特定技术信息“秘而不宣”,以技术秘密方式予以保护;侵权人侵害技术秘密的,一般不会使权利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故除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同时造成了其名誉受损,一般不适用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陈某、西安尚某科技公司、江苏永某化工设备公司以申请专利方式披露案涉技术秘密,给旭某公司造成了名誉受损的不利影响,故旭某公司关于要求陈某、西安尚某科技公司、江苏永某化工设备公司在《文汇报》《新民晚报》上就其侵权行为登载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的相应判项有所不当,二审予以纠正。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密切关联。侵权人侵害技术秘密的,一般不会使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故除非技术秘密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同时造成了其名誉受损,一般不适用“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
相关案例
- 安徽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阚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021)最高法民再310号)
-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 河北华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昌吉州西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023)最高法知民终2562号)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3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3-2-18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