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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诺某化工(泰兴)公司诉山东民某科技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749号最高人民法院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二审 · 2023-02-1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诺某化工(泰兴)公司经其母公司许可使用连续法生产氯乙酸的工艺技术秘密并被授权以自己名义处理侵权事务,某工程公司在参与其项目建设期间接触并获得该技术秘密,被诉违反保密约定为山东民某科技公司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项目设计。

一审判令山东民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五百万元,双方均上诉;二审期间查明所涉技术系被诉企业生产所必需、利用该技术制备的产品系其主营产品,一旦判令停止侵权将导致停工停产、上千名员工面临失业风险。

经二审合议庭组织一揽子调解,权利人的母公司向山东民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方授予全球范围内非排他、不可转让、不可分许可、支付许可费的普通许可,对方支付一定金额一次性解决数件民事侵权与专利确权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二、裁判要点提炼

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从平衡协调、多方兼顾出发,鼓励当事人就数件相关联的民事侵权案件与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一揽子调解解决。

调解方案可以将停止侵害转换为知识产权普通许可,即由权利人授予全球范围内、非排他、不可转让、不可分许可、支付许可费的普通许可,由使用方支付一定金额一次性解决已有争议,既保护知识产权,又为企业后续生产经营扫清技术障碍。

三、赵律师点评

判决解决不了的问题

这个案子的特殊性不在法律适用,而在后果。所涉技术是被诉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利用该技术制备的产品是它的主营产品。如果径行判令停止侵害,企业停工停产,数十年经营成果化为乌有,上千名员工面临失业风险。这不是说侵权不该停,而是说在个案中,裁判者需要看到判决落下去之后会发生什么。本案的处理方式是把停止侵害转换成了许可:权利人的母公司授予对方全球范围内、非排他、不可转让、不可分许可、支付许可费的普通许可,对方支付一定金额,一次性解决双方已有的数件民事侵权和专利确权行政案件。技术照旧用,但要付钱;纠纷一次性了结,各自回到经营上去。

普通许可的四个限定词

调解书对许可类型的描述很精确:全球范围内、非排他、不可转让、不可分许可、支付许可费。这组词各有讲究。全球范围确定了地域边界;非排他意味着权利人自己仍可使用,也可以再许可他人,权利没有被锁死;不可转让、不可分许可堵住了对方把许可当作资产转手或者向下再授权的可能;支付许可费则明确了有偿性质。技术秘密许可谈判中,这几个维度都要写清楚,尤其是不可转让与不可分许可——技术秘密一旦被转手,权利人会失去对扩散范围的控制。

一揽子解决的价值

本案双方积怨较深,除本案外还有数件在审的专利民事、行政案件。如果逐案打下去,耗时数年不说,每一件的胜负都会影响下一件的谈判筹码,双方都被拖在诉讼里。二审合议庭的做法是及时了解双方调解意愿,鼓励一揽子调解解决所有纠纷,最终把民事侵权与专利确权行政案件打包处理。这种做法的价值在于用一次谈判换取整个关系的重置,对企业而言往往比赢下某一件案子更有意义。办理这类系列纠纷时,律师应当先把双方之间所有未结案件列一张清单,评估打包处理的可能,而不是只盯着手上这一件。

调解也要以专业判断为根基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调解方法的说明:以对案件事实的专业评判为根基,以坦诚沟通为方法,以公平公正解决纠纷为目的,通过耐心释法说理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赖。这句话点出了一条经验——调解不是和稀泥,双方之所以肯让步,是因为裁判者对案件走向给出了可信的判断。没有对事实与法律的专业把握,调解只能停留在双方各自报价的层面。此外,本案还体现了平等保护中外企业的理念,权利人是外资企业在华子公司,被诉方是内资企业,处理上并未因主体性质而有差别。

与其判他停产,不如让他付费用;钱进了权利人兜里,工厂照转,工人不失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诺某化工(泰兴)公司诉称:其母公司为“连续法生产氯乙酸的工艺”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其经母公司许可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并被授权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境内处理侵权事务。某工程公司在参与诺某化工(泰兴)公司的氯乙酸项目建设期间接触并获得了涉案技术秘密,某工程公司违反保密约定,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为山东民某科技公司和开封诺某化工(泰兴)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和项目设计,披露并允许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故诺某化工(泰兴)公司请求判令某工程公司、开封诺某化工(泰兴)公司、山东民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亿元。一审期间,诺某化工(泰兴)公司以与某工程公司、开封诺某化工(泰兴)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该两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山东民某科技公司辩称:涉案技术信息不构成技术秘密;山东民某科技公司有合理理由信赖某工程公司为其提供总包服务时不存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的情形,山东民某科技公司主观上无过错,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19)津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山东民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诺某化工(泰兴)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并赔偿诺某化工(泰兴)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万元。诺某化工(泰兴)公司和山东民某科技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诉讼历经多年,同时双方还存在数件在审中的专利民事、行政案件,积怨较深。但该案所涉技术又是被诉侵权企业生产所必需,利用所涉技术秘密制备的产品系该企业的主营产品,一旦认定侵权,不仅面临巨额赔偿,更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严重后果,停工停产将使该公司数十年经营成果化为乌有,上千名员工面临失业风险,无数家庭可能因此陷入困境。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审合议庭秉持平等保护中外企业的理念,及时了解双方调解意愿,鼓励双方一揽子调解解决所有纠纷。

经二审合议庭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诺某化工(泰兴)公司的母公司就涉案生产工艺相关知识产权向山东民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方授予全球范围内、非排他、不可转让、不可分许可、支付许可费的普通许可,山东民某科技公司向诺某化工(泰兴)公司的母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用以一次性解决双方已有争议的数件民事侵权和专利确权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749号民事调解书,对有关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案体现了“平衡协调、多方兼顾”的调解理念,有效平衡了各方利益,实现双赢共赢多赢。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秉持平等保护中外企业的理念,及时了解双方调解意愿,鼓励双方一揽子调解解决所有纠纷,以对案件事实的专业评判为根基、以“如我在诉”的坦诚沟通为方法、以公平公正解决双方纠纷为目的,通过耐心释法说理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引导双方放下芥蒂、谋求共赢,最终通过达成调解,既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又为企业后续生产经营活动扫清了技术障碍,避免更多的知识产权纠纷隐患,为双方未来持续合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74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6-176-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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